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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附录一: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博士所订合作办法原文

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为组织西北科学考查团事与瑞典国斯文赫定博士订定合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协会为考查西北科学事务,容纳斯文赫定博士之协助,特组西北科学考查团。

第二条:本协会特组西北科学考查团理事会,依据本合作办法,监察并指挥该团进行一切事务。

第三条:西北科学考查团,由理事会委任中外团员若干人组织之。外国团员之由斯文赫定博士选定者,本协会审核后予以委任。其姓名、国籍、资格及所担任科目,另列附单。

第四条:理事会就团员中委任中外团长各一人,其外国团长即由斯文赫定博士任之。

第五条:中外两团长之任务各规定如下:

(一)旅行中之行止及工作时间等事,由外国团长商同中国团长规定之。

(二)关于团员之工作分配,外国团长须预征中国团长之同意。中国团长如有提出工作分配时,亦须得外国团长之同意。

(三)途中与各地方长官接洽事务,由中国团长主持办理。

(四)采集品之运输,由中国团长主持办理。

第六条:关于全团经费之担负,及其他旅行中一切必需事项,规定如左:

(一)全体团员自出发之日起,至事毕回京之日止,所需之食料、篷帐、夫役、驼畜、医药、采集品之运京,及其他旅行上必要之费用,均由斯文赫定博士担任之。

(二)斯文赫定博士除担任外国团员之薪水外,并自出发之日起,至事毕回京之日止,按月捐助华币八百五十元于本协会,其用途另列附单。

(三)其余未尽事宜,由中国团长随时与赫定博士商洽办事,并报告理事会考核。

第七条:旅行往返路线,由北京经包头、索里诺尔、哈密、迪化、罗布诺尔、至车尔成。遇必要时,得由两团长妥商,略于变更。但如有重大之变更时,须电请理事会审查,核准后始能执行。

第八条:旅行期限,自离京之日算起,至多不得过两年。

第九条:旅行中所考查之事项,其主要者为:地质学、地磁学、气象学、天文学、人类学、考古学、民俗学。

第十条:凡直接或间接对于中国国防国权上有关系之事物,一概不得考查。如有违反者,应责成中国团长随时制止。

第十一条:旅行时所绘地图,除工作所用区域外,其比例不得大于三十万分之一。

第十二条:考查时应守之规定如左:

(一)不得有任何藉口,致毁损关于历史、美术等之建筑物。

(二)不得以私人名义购买古物等。

第十三条:关于考古学,规定不作发掘的工作。但遇有小规模之发掘,对于全团之进行并无大碍,又采掘所得之物不甚重滞,运输上无须有特别设备者,得由中国团长商同外国团长执行之。(但对于全团进行并无妨碍时,较大规模之考古学的发掘仍可为之)

第十四条:收罗或采掘所得之物件,其处分方法规定如左:

(一)关于考古学者,统须交与中国团长或其所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

(二)关于地质学者,其办法同上。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之审查,得以副本一份赠与斯文赫定博士。

第十五条:考查所得各项成绩,其处分方法规定如左:

(一)照片:须交理事会审查,并须交存一本于理事会。

(二)自然科学中之图线记录,须交与理事会审查,于六个月内审查完毕。

(三)笔记图画或日记,依上条办理。

(四)地图,除经理事会于六个月内审查外,并须由理事会转送参谋本部审查。

(五)电影片:(1)须经理事会审查;(2)须存副本一份于理事会;(3)初次开映须在北京。

凡未经上文所说之审查手续者,不得发表。

第十六条:考查完毕时,须用本协会名义发表正式报告,其办法如左:

(一)每种科学出一小册子,其篇幅约定为八开本二百页,用中文及西文对照排印。

(二)此项排印费由本协会担任之,印成后赠一百部与斯文赫定博士。

(三)报告上所刊著作者之姓氏,除首列两国团长外,其余团员,均依西文字母次第排列之。

(四)此项报告,当于考查完毕后二年六个月之内出全。

第十七条:由此次考查而产生之大部著作,其发表方法规定如左:

(一)出版须在正式报告出版之后。

(二)分著作为两部,关于地质学、人类学、考古学、民俗学等属甲部;关于地磁学、气象学、天文学等属乙部。甲部著作由本协会担任经费,在中国出版。乙部著作由斯文赫定博士担任经费,在欧洲出版。双方交换一百部,其余自由发行。

(三)关于甲部之材料,无论是中国团员或外国团员考查所得,统须交与理事会,关于乙部之材料,无论是中国团员或外国团员所得,经理事会于六个月之内审查完毕后,交与斯文赫定博士。

(四)甲乙两部中各项著作,须用同一总名概括之,并须照同一版本同一式样印刷之。

(五)此项著作用本协会名义发表,其著作人之姓名,分刊各卷之上,但甲部之书,应由中国团长任总编辑,外国团长任副编辑。乙部之书外国团长任总编辑,中国团长任副编辑。

第十八条:考查气象时设有气象台四座,此项气象台中所用仪器,斯文赫定博士已允赠与中国,俟考查完毕时,由斯文赫定博士交与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订定办法,附有英文译本一份,应以中文为准。

以上合作办法十九条,于中华民国16年(西历纪元一九二七年)四月二十日,经本协会第九次大会之议决,并推定当日主席周肇祥先生为代表,与斯文赫定博士逐条研究,双方认为满意,于是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签字。

周肇祥(SvenHe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