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国的一些地方官吏及下层人士,由于思想麻痹和愚昧而上当受骗。如斯坦因常常提到的“潘大人”——潘震,曾给了斯坦因很大的帮助。当斯坦因到达和阗后,由于有中央政府的护照及指示,再加上斯坦因向潘震讲述了当年玄奘去印度所走的路线及和阗当年的佛教文化,使科举出身的潘震很感兴趣,答应将在职权范围内尽力给予帮助。当斯坦因第一次考察(1900年5月至1901年7月)雇佣民工有困难时,是潘震帮了忙,“那些人都不愿意去,他们惧怕风沙、刺骨的寒冷,以及活动在沙漠里的恶魔。但是他们不敢违抗按办的旨意”。当斯坦因第二次来中国考察时,潘震主要是用电报把斯坦因介绍给他下属的各地县,请他们给予斯坦因一切必要的协助,使斯坦因能充分获得人力和粮食的支援。所有这些,使斯坦因获得了极大的便利,使其在各地的“考察”又如入了无人之境,从而将中国的大批文物盗劫而去。斯坦因曾坦率地承认,“没有他的热心帮助,也就没有沙漠中的考察,更不可能完成那之前在山里的测量”。
综观潘震的一生,很难认定他是一个自觉的“卖国者”。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连中央政府对洋人都惧怕三分,作为地方官的潘震,一方面是执行中央政府的指示,另一方面对斯坦因有好感,包括其献身精神。但他始终不理解,为何要将中国的古文书运到西方去?因此当他一再问道:“为什么所有这些古代资料要搬到遥远的西方时,斯坦因默默无语……当潘大人转而问及其他一些细节问题时,他才松了口气。”由此可见,潘震对斯坦因的所做所为,仅仅是不理解、不明白,并没有将其作为“盗贼”而为虎作伥。
当斯坦因第二次来华考察(1906年4月至1908年11月),准备去敦煌时,还是潘震给当时的敦煌县令汪宗翰写介绍信,这对斯坦因能从王道士处诈去大批宝藏甚有关系。正是由于潘震的介绍,汪宗翰才认为斯坦因只是要去沙漠发掘废址,所以对他很友善,并且还设宴招待。席间汪宗翰还出示了一部《敦煌县志》,谈了千佛洞的一些情形。可能就在这时,斯坦因才得知了王道士发现藏经洞之事,斯坦因充分利用了这一切关系,并制造了一些假象,从而将大批的敦煌宝藏诈骗而去。
“以汪氏的于练,竟因故未能察觉斯坦因的阴谋,则是中国学术界的不幸了。”
就是道士王圆箓,当斯坦因、伯希和、橘瑞超、鄂登堡等人从他手里骗去大批敦煌宝藏时,他也没有想到,自己扮演了一个“卖国者”的角色。因为不论斯坦因,还是伯希和、华尔纳,都没有能用金钱从王道士手中买走宝藏,而是利用了王道士的愚昧及其对中国古代文化的无知。至于斯坦因等人所付的一点点钱,在王道士的眼中只是他们“布施”的“功德钱”,而绝不是购买敦煌宝藏的“交易费”。否则,王道士绝不敢在给慈禧太后的报告中说:“于叁拾三四年,有法国游历学士贝大人讳希和,又有阴国教育大臣司大人讳代诺二公至敦煌,亲至千佛洞,请去佛经万卷。”可见,贝希和、司代诺(即伯希和、斯坦因)“请去佛经万卷”之事,王道士并不认为是不可告人的。也正因为如此,所以1914年斯坦因再次到敦煌后,王道士还主动将斯坦因当年(1907年)“捐助”200两银子的用途帐给他看。这一行动,本身就是募化者对施主的义务。
综上所述,当时的一些地方官吏,乃至一些帮助外国人劫夺丝路文物的普通百姓,包括道士王圆篆,真正的“卖国贼”有几个?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知识贫乏,甚至没有知识,不懂得文物艺术及其价值,无意中成了盗劫丝路文物的“帮凶”。多么悲哀!多么可怕!
第三,由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官吏的愚昧无知,造成了大批丝路文物的被盗。如敦煌文书发现后,甘肃学台叶昌炽曾建议甘肃当局将敦煌文物全部运到省会兰州保管,后因需五六千两银子的运费作罢。只在1904年3月命敦煌县令检点封存,由王道士就地保管。从而为以后斯坦因、伯希和等人的盗劫埋下了祸根。可以设想,如果当时将所有敦煌文物全部运到兰州保管,也许以后的被盗事件就会得以幸免。
另如,伯希和盗劫敦煌遗书后,在北京给罗振玉等人透露了有关消息。罗振玉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请学部电护陕甘总督毛实君(庆蕃),托其将劫余敦煌卷子购送学部,并拟好电文上呈堂官,电文中说明购买卷子的经费先请垫付,由学部偿还。堂官允许发电,但对“还款”不同意。罗振玉又提出让大学出款,大学总监督刘廷琛也推说无款。罗振玉生气地说,大学如无款,可由农科节省经费来购,不然,可将我个人俸给全部捐出。罗当时任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监督,由于他下了最大的决心,一再坚持,才将劫余敦煌遗书8000余卷运至北京,由京师图书馆保存,从而构成了今天北京图书馆所藏敦煌遗书的主体。可以断言,如果不是罗振玉的坚持,如果没有学部和京师大学堂的努力,将劫余遗书运至北京保管,这部分文物必然被橘瑞超、斯坦因、鄂登堡盗劫而去。
第四,外国考察家、探险家的个人素质,包括他们吃苦耐劳、不怕艰难险阻、冒着生命危险为学术献身的精神。如斯坦因在第二次考察时,由于天气太冷,差点将脚冻掉了。由于有了这次的遇险,第三次考察前就立下了遗嘱。再如瑞典人斯文·赫定,也和斯坦因一样,将科学考察作为他们一生追求的事业,并将其一生都献给了这一事业,为此他们终身都未结婚。正是考察家本人这种为了自己的追求,为国家和个人的“事业”而奋不顾身的“献身”精神,才使大批的丝路文物在当时那种恶劣的生活、交通条件下,一批批地运到了西方。
当然,这些考察家、探险家的学术考察活动,也离不开当时政治的影响。他们的悲剧(或教训)在于:经费上对帝国主义的依赖,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殖民主义的“先行者”;另外,在他们的意识上,也打上了殖民主义的烙印,即损人利己,无视所在国的主权。
第五,整个社会缺乏文物的主权意识。我国境内的所有文物,应该归国家所有,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在当时,自上而下,整个社会都缺乏对文物重要性的了解,缺乏文物的主权意识。如潘震只是不明白中国的古文书为什么要运到西方去?但他绝对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中国的文物,应由中国保管。当斯坦因到敦煌时,汪宗翰认为他是去发掘废址,不但没有制止,反而还设宴招待。他们误认为地下的东西不属于任何人,谁挖到就归谁。道士王圆篆更是如此,综观他处理敦煌文书的态度,除了个人目的外,他对外国人和中国人,甚至中国政府都基本上是一个态度,即谁为寺院给予“布施”,谁就可以“请去佛经”。
与此相反,当时处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商品意识已较浓厚的西方国家,却已有了文物的主权意识。如斯坦因1898年9月10日给印度政府的报告中说:“我还请求印度政府通过外交部与中国政府联系……证实我已获准勘察或考察他辖区中(和阗)所有古代遗址,在这类遗址上进行发掘,拥有其中出土的文物。如有人出售,还可购买这类文物。”由此可见,斯坦因非常清楚,中国的文物,不论是地下埋藏的,还是公私收藏的,都属于中国所有。要进行发掘或购买,一定要经过中国政府的同意。当英国驻北京的公使给斯坦因办理护照时,还给印度总督寇松写信说:“至于挖掘或购买文物,我认为提出此类事情只会破坏他(斯坦因)的计划。”可见英国公使也有文物的主权意识,知道中国境内地上地下的文物,都属于中国所有,外国人是不能随便挖掘或购买的,如果提出此事,中国政府可能就不会给斯坦因发给护照。当斯坦因、伯希和等人给了王道士一点点银子时,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将敦煌文书运到外国去,还可以向中国人夸示其所得。这种行为,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文物是花钱购买的,即“合法”获得的,至于价格是否公道,那只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罢了。
五四运动后,由于中国反帝反封建运动的不断高涨,中国社会,首先是知识阶层,才逐渐产生了文物的主权意识。1926年,斯文·赫定再次到中国,计划赴中国西北考察,并为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辟航线。这个计划不仅得到了北洋军阀张作霖政府的支持,并且还与中国的外交、军事、运输等部门分别协商解决了有关考察团的护照、持枪证、货物运输等事宜。外交部同意每个团员可持一支长枪、一支短枪和8130发子弹,考察团可以带7只猎枪。运输部门特拨两节货车和一节客车供考察团从北京到包头旅行。
赫定与北洋军阀政府的不平等协议传出后,全国舆论大哗。正处于北伐高潮中的中国人再也不能忍受了。3月5日晚,北京学术界集会,反对西方探险家到中国考察,呼吁禁止外国人进行考古发掘,掠夺珍贵文物,禁止外国人在中国领空飞行。并提出,中国的古生物、考古、地质等资料属于中国的财产,应由中国的博物馆收藏。为了争取得到全国民众的支持,许多报纸都报道了有关消息,从而激起了民愤。与此同时,北京学术界发起签名活动,揭露西方探险家的目的是掠夺中国考古及其他学科的材料,应绝对禁止西方探险家涉足中国。对广大知识分子的爱国心,腐朽的北洋军阀政府完全置之不顾,反而全力支持赫定。外交部次长王荫泰甚至对赫定说:不要理睬学术界的反应,您已经获准出发,除了政府,没有任何机构能阻止您。既然已办好各种手续,就不必等待。
中国学术界为了加强团结,共同抗议政府的无条件批准,北京大学考古学会、清华研究院、历史博物馆、京师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古物陈列所、画学研究会、中华图书馆协会、中央观象台、天文学会、地质调查所等在京的十几个学术团体联合成立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正是慑于学术团体协会的威力,北洋政府外交部次长王荫泰致电赫定说:假如学术团体协会极力反对,政府为维护自己的统治有可能收回1月1日签署的同意考察的文件。
经过40多天的频繁接触与多次会谈、磋商,“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与斯文·赫定于1927年4月26日在北京大学举行了签字仪式,与会者有赫定、周肇祥、马衡、黄文弼、刘半农、徐炳昶等,周肇祥、斯文·赫定分别代表中瑞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至此,终于达成了一项包括19条内容的新协议:决定在“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的领导下组成“西北科学考查团”,考查团名称中谨慎地避开了“探险”字样;设中国及外国团长,参加的中外科学家各占一半;禁止将文物带到海外,采集品留在中国;凡直接或间接对于中国国防国权上有关系之事物,一概不得考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毁损有关历史、美术等建筑物;本协议办法之解释,应以中文为准。“这个协定可以说是中国现代科学史上第一个平等条约”。协议的签订,使中国学术界异常振奋。有的学者认为,“成立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及签订这样一个协议,可以看成中国学术界成熟并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的标志”。对此,人们奔走相告,《大公报》和《世界日报》详细报道了事情的经过,并汇集舆论反映,指出这是中国第一次用自己的力量防止文物被“巧取豪夺,潜运境外”。刘半农径直以“翻过来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垮台了”的词句直率表达了自己的喜悦心情。事后《大公报》曾这样写道:“尤有一精采之处,即该协议之解释,须以中文为准,开我国与外人订约之******,当此高唱取消不平等条约之秋,望我外交当局一仿行之。”
正是在学术界的积极努力下,政府当局对斯文·赫定作了许多限制,才保护了中国的利益,考察所得文物全部留在中国。
与此相同,当美国华尔纳第二次来华,计划大规模盗劫敦煌壁画的阴谋失败后,哈佛大学就想到了斯坦因,建议由哈佛燕京学社出资两万英镑,请他组织前往新疆“考古”。1930年4月底,斯坦因到达南京,透过英美两国的外交人员向中国政府申请特别许可证。由于有了1927年的中瑞协议,因此南京政府立法院于1930年5月24日制定了《古物保存法》14条,规定古物保管委员会是全国考古与文物保护的最高专司机构,无该委员会与教育、内政两部合颁之发掘护照而掘古者以盗窃论罪。所有外国考古队来华活动,必须有中国考古学家为共同领队,还必须要有中国学者参加,考察所得文物也不能携离中国。虽然在英美的压力下,斯坦因拿到了中国政府发的通行证,但通行证上没有说明他可以做些什么。因此,当他在新疆偷挖文物后,中国政府便取消了其通行证,并没收了盗挖的文物,斯坦因只好半路折回。参与此事的傅斯年先生(肘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记其事日:“数年前斯坦因博士昌领游历护照,适有燕京同志自美洲归来,告斯年以此事之内幕,斯氏实拨巨款往新疆发掘并在美扬言中国无学问。斯年即提出此事于古物保管委员会,众人公愤,南北吁请,历时一年。斯年个人亦曾为此散小册子,打电报,走南京,卒将斯氏监视出境,而扣留其收集品于疏勒。”
《古物保存法》是我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保护文物、维护文物主权的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全社会文物主权意识的强化。从此以后,再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文物被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