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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政府投资政府采购

——美国国有经济现状

美国的国有经济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美国没有像西欧一些国家那样实行大规模的国有化,但是,其国有经济仍对国民经济发生着重要影响。

美国国有经济共有3种形式,即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

国有企业。美国的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和基础设施部门,还有少部分为研究和发展工作服务的国有科研机构。美国国有制企业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它是为垄断资本获取最大利润服务的。国家只经营一些需要巨额投资、风险大、私人企业无法承担的基础性产业和空间产业,而把大部分国有企业“出租”给私人垄断企业经营。现在一些原属国有制的制铝工厂、原子能工厂、合成橡胶工厂、炼钢厂、造船厂,都是在四五十年代相继出租给大的私人垄断公司的,这为私人垄断资本带来了高额利润。

政府投资。七八十年代以来,政府每年都要在公路、港口、供水、环境保护和学校、医院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投资200亿美元至300亿美元,因为这些基础性设施都属于公用事业,这些事业仅靠私人企业是聚集不起所需的庞大支出的,必须由政府方面统一投资和管理,因而这些设施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经济,它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政府采购。美国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对于商品和劳务的大量购买是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政府采购中,国防采购开支占绝大部分,每年的国防采购开支占全部政府采购开支的70%多,政府对军品购买的增加,为私人垄断资本提供了巨大的国内市场,同时,也对缓解其国内经济危机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成为在经济萧条期间刺激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组织形式各异的德国国营企业

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其企业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有个体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等形式外,还有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国营企业(公司)。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般认为国营企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国家或地方政府拥有企业全部所有权或拥有达到控股的股份;(2)在一个经济部门中进行独立经营活动,以满足民众的生活需要,并创造价值;(3)与国家的行政和事业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目前,德国的国营企业主要集中在邮政、通讯、供水、供电、铁路等公用经济和交通部门以及金融部门。德国国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法国营企业和私法国营企业两大类。

1.公法国营企业,它包括三类企业。

(1)管制企业。管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属于国家或地区管理机构的一部分,其收支纳入相应的政府财政预算。该类企业由管理部门的官员负责经营,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经过管理机关各级领导同意。采用此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经济效益不十分明显的供水、垃圾处理、公墓园艺等。

(2)直属企业。直属企业是直属于政府管理机构的企业。它们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没有法人地位,其利润除用来维持企业财产设备外,全部上缴管理机构。此类企业的领导机构由区委员会、工厂委员会和厂长组成。区委员会是人民代表机构,有权颁布企业章程,制定经济计划,负责企业审计和资金供应,并对利润的分配和亏损补贴享有决策权。工厂委员会由区委员会根据各党派所占席位加以指定,具体代表区委员会行使权力。它有权任命厂长,并负责制定重要的经营政策。厂长只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收入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采用该形式的国营企业主要有铁路、邮电、市政、环卫等。

(3)国营法人企业。国营法人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在财政和经营上具有独立性,但其经营目标往往由某项法律特别加以规定。该类企业一般订立自己的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股本,有些企业还设有股东大会、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分别负责行使企业的所有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目前,德国的一些金融组织,如联邦银行、各州银行及市政府储蓄银行等基本上采取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2.私法国营企业,它是按私有企业经营的国有企业,它仍多采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私法国营企业与私人企业惟一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国家。但这种企业必须是在国家需要实现重大计划,而又没有更好的途径时才加以兴建的,因此,它又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私法国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德国《股份法》进行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目前,以此形式组成的国营企业多以国家参股的形式出现,其数量约占德国全国国营企业总数的50%左右。

法国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法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性的国有企业,主要是一些公用事业,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国家煤炭管理局等。对这类企业,国家按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第二类是国家掌握全部资本从事工商业的国有企业,即公营企业,如国营雷诺汽车公司、矿业与化学企业、法兰西银行等,对这类企业,除了在人事管理上与私营企业不同外,其他的管理原则基本上与私营企业相同。第三类是混合的股份公司,国家在这类企业中的参股一般在30%以上,有的高达99%。对这类企业的管理同私营企业一样,只是在某些方面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法国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人事领导和财务监督两个方面。

首先,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人事(行政)领导。这种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董事会来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政府内阁任命。董事会的组成原则是:当国家拥有企业股份的90%以上时,其董事会的成员由国家的代表、雇员选出的代表和依法律程序选出的社会上的专家三部分人组成,其比例各占1/3;当国家拥有的股份不到90%时,董事会中1/3的成员由雇员代表组成,其余2/3的名额由企业股东大会选出,其中,国家按它持有股份的多少,确定自己的董事会成员。企业的财务监督员,由董事会从社会上合格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政府的部长或议会的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如果政府官员—且被任命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便不能再担任政府职务。

其次,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在这方面国家的管理主要体现在:

1.投资方面。国家有权决定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和提供资金的方式,包括发放贷款、提供补助金等。此外,国家还可通过优惠利率,引导企业投资。

2.税率和利润分配方面。国有企业的税率和利润分配原则由国家确定,企业除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其盈利部分按50%的税率上交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是:一部分按股份分给股东,国家股份的红利上交国库;另一部分成为企业净利润,归企业支配。

3.价格决定方面。垄断性部门(由政府特许或者资本高度集中而具有较高的垄断性生产部门)的国有企业的价格基本上由国家决定;竞争性部门(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自主经营的生产部门)的国有企业的价格基本上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政府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实行价格管制。

从目前情况看,法国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这类合同分为计划合同和目标合同两种。前者用于国家与垄断性国有企业间,这种合同的期限为5年左右,合同内容主要是对价格、投资、财务、债务、生产效率、服务质量方面作出规定,国家承诺企业的条件,企业保证合同的完成。该类合同是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谈判而签订的。后者则适用于国家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间,这类合同只规定发展战略目标,不列具体数字、指标,价格、工资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在投资方面也有较大的自主权,合同期限2年至5年,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对不执行目标合同的企业不能诉诸法律,只能撤销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职务。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瑞典国有经济

瑞典的经济制度从本质上看仍是现代垄断经济,私人垄断资本是瑞典经济的主体。从所有制形式看,瑞典主要有三种所有制形式:私有经济、国有经济和合作经济。

瑞典的大部分企业是私人企业,私有制企业占全国全部企业总数的85%左右,这些企业广泛分布于全国的工业、农业、对外贸易及金融业等领域。瑞典垄断企业开始出现于19世纪末以后,经过70多年的发展,到本世纪70年代,瑞典工业量的近一半是由100个最大的私营公司提供的。在金融领域,70年代初瑞典有16家商业银行,其中15家为私人所有,而且,其中4家最大的私人银行垄断了全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70%,20家私人保险公司垄断了90%的人寿保险业务。经过几十年不断的企业合并,在瑞典形成了诸如ASEA重型电气设备公司、沃尔沃汽车公司、爱立信电气公司等一些世界闻名的大垄断企业,这些大的垄断企业在瑞典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作制经济是瑞典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主要形式是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这两类合作社现共有雇员12万余人,在食品行业中占有显著位置,是瑞典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

除了上述两种经济形式外,国有经济同样是瑞典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有经济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国有企业,它包括两种类型,即由政府经营的国有企业和由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营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叫混合公司)。瑞典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原材料、采矿、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国有化程度超过了50%。瑞典的邮政、电信、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电力供应等公用事业,基本上都归国家所有。瑞典的国有铁路占全国铁路总数的95%,一半的电力供应均由国家供电部门负责,而公共汽车、电车及海运服务业等全部为国家专营。

瑞典国有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经济,即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来影响国民经济及社会总需求。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该制度是瑞典国有经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区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被看作是西方福利国家的典型。这个制度开始形成于本世纪初,发展和完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五六十年代,70年代末以后又作出了一些调整,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该制度的体系十分庞大,体制十分完备,主要包括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津贴制度、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以及社会补助和其他社会福利。其中住房津贴制度颇具其特色。60年代中期,为了解决城市住房紧张的向题,瑞典国会通过了庞大的住宅建造计划。为了鼓励私人新建和改建房屋,政府和私人银行都向个人发放长期贷款,期限可达50年,同时政府对住宅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住宅津贴成为主要的福利措施之一。这种津贴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中央政府发放的住宅津贴,这是以收入和抚养孩子的多少为标准的;二是中央政府与市政府共同提供的联合住宅津贴,这是比照收入和住房费而定的,随家庭收入的增长而递减;三是对老年人住房费用和房租的特别补充津贴以及对养老院的补贴。瑞典所有市政区几乎都建立有“老年人之家”。瑞典的这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对消除其国内的社会矛盾、促进就业、调节社会总需求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