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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2)

3.假冒商标

假冒他人商标者在英国都要受到侵权起诉。英国的此类诉讼一审由高等法院审理,法院一旦受理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该程序一般须经披露文据、请求指示、审判、判决、临时措施、判决执行6个阶段。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提出上诉。但对于一些带有欺骗性的使用标志,如冒充他人商标,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仅限于违法之列,原告可借助“冒充诉讼”来提出控告。

4.被告的贸易方式可能引导公众相信其商品或服务都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使用与原告极为近似的标志、标牌、外表装潢,而极易使公众认为其商品就是原告的商品。英国法院审理该类诉讼的原则是:(1)原告的标志、商标、外表装潢或其他有关标记必须在英国享有足够的声誉或商业信誉。(2)被告以不正当的欺骗行为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成分或类型。(3)原告的业务或商业信誉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或伤害,这种伤害包括:将原告的业务转移到被告方面来,由于被告商品质量低劣而损害了原告的声誉等。

5.在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进行比较时,使用了另一商人的注册商标,如将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的商标、型号、质量、样品等联系起来,即属非法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商业上的出卖秘密行为、贿赂行为、搭售行为等也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都属于侵权行为,要依照英国的侵权法或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罚。

世界各国关于防止和处罚非法牟取暴利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都将非法牟取暴利作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之一,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各国法律对非法牟取暴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赌博及彩票的规定

赌博及彩票是营利十分显著的行业,有的还可从中获取暴利。因而,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限制或制止性规定。如日本国刑法设有“关于赌博及彩票之罪”专章,规定对经常赌博、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者,分别处3年以下、3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对发卖彩票者和代销彩票者处以2年以下惩役或.3000元以下罚金和1年以下惩役或2000元以下罚金。再如韩国刑法第247条规定,意图营利开设赌场者,处3年以下劳役或5万元以下罚金。德国刑法第25章“可罚之利欲行为”也规定,未经官方许可而公然开设、经营赌场或准备赌博之器具者,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并处罚金。

2.收取折扣及不当赠品的规定

收取折扣及不当赠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各国对收取折扣和不当赠品的行为均作了明确限制性规定。如1974年颁布的德国的《折扣法》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折扣不得超过消费者购买物价值的3%。又如日本1962年颁布的《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和根据此法由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限制向一般消费者提供赠品的事项”规定,企业对消费者提供赠品的价额,交易价额不到1000日元的为100日元,1000日元以上50万日元以下的为交易价额的十分之一,50万日元以上的为5万日元,并规定无论何种场合,都不能超过按照正常的商业习惯认为是适当的金额。对违反者要处以徒刑或罚金。

3.关于放高利贷的规定

放高利贷也是谋取暴利的一项手段,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例如西班牙刑法第六章“高利贷及典当业”规定,凡经常从事放高利贷者,应处以短期苦役,并处以5000至25万西班牙币的罚金;以其他方式隐瞒从事放高利贷的事实,即使并非经常放高利贷者,也应处以短期苦役,并罚金5000至25万西班牙币。

4.关于商业贸易上的规定

各国对那些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利用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同样在法律上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如泰国刑法专列了“关于贸易之犯罪”一章,其中规定:使用或为使用而持有不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度量衡,企图在贸易中巧取利益或出售给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000巴特以下罚金;以诈术出售货物,就原产地、性质、品质或数量欺蒙买受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2000巴特以下罚金;冒用他人从事贸易的姓名、标志,或使其包装、封皮、广告、商业封函与所冒充之人极相似,使公众误认其为他人贸易,以获取自己贸易利益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2000巴特以下罚金。又如意大利刑法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以伪造或变造名称、商称或特殊符号的工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贩卖,或以他法使之流通,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处20万里拉以上罚金,在商业活动或公开贩卖场所,以他物冒充某产物,或将在来源、产地、品质、数量等方面与原约定或说明不同的货物交付购买者的,处2年以下徒刑或80万里拉以下罚金,若所成交的系贵重物品,则处3年以下徒刑或4万里拉以上罚金;以赝品冒充纯净食品而贩卖者,处6个月以上徒刑或40万里拉以下罚金。

5.关于伪造票证的规定

伪造货币、票证以谋取暴利,是各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如法国刑法典第四章“妨害公共安宁之重、轻罪”中第一节规定:伪造、变造在法国法定通用之金、银币,或参加发行、陈列该伪造、变造之货币或将该伪造、变造之货币输入法国领域者,处1年至5年监禁及2000法郎至20万法郎罚金,并没收一切伪造、变造的货币及制造工县和设备;伪造国玺或使用伪造国玺,或伪造公债券、有价证券并使用之,或将伪造的公债券、有价证券输入法国者,处无期徒刑,并没收所造的公债券、有价证券和国玺。又如日本刑法第十八章“伪造有价证券之罪”规定:以行使为目的,伪造公债证书、官府证券、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者,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惩役。

商业竞争第一个国际性文件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1980年12月5日第3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竞争问题的国际性文件《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它为国际竞争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根据《规则》的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它所禁止的事项比较宽泛,包括组织国际卡特尔,以及谋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具体包括:

(1)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2)串通投标;(3)分配市场或客户的安排;(4)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5)联合抵制交易;(6)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7)集体阻止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8)不合理地固定可能在进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9)对竞争者的掠夺性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来消除竞争者;(10)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11)以合并、接收、合资等方法夺取企业的控制权,不适当地限制竞争;(12)在作为保证达到合法商业目的时,采取以下做法:①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②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③以买方接受其他产品作为卖方供应某种特定产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