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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票 据 法(3)

澳大利亚在对广告的管理方法上采取重点产品、重点媒介分工负责,并相应地制定了很多单行法规,如广告道德法、香烟广告法、药品广告法、减肥广告法等,同时侧重管理电视、广播、印刷出版物三大媒介。这三大媒介分别建有三大专业媒介协会,负责审查三大媒介的广告内容,其他媒介的广告内容一般由广告公司自己审查。

由于澳大利亚对广告实行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互相配合,行业管理也积极有效,一般来讲,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都能自觉遵守广告法规,各类虚假广告出现的也较少。

广告有损古迹声誉法院裁决停止刊播

1992年春,希腊一家制鞋公司在电视上播放了这样一则广告:在希腊雅典古城堡的胜利女神庙上,4个石柱女神庙上,一位现代装束的年轻女郎迈步向前,作行走状,镜头这时突然照到了她脚上的鞋。广告刚一播出,希腊的考古学者和文物工作者便纷纷向地方法院起诉,认为这则广告有损希腊著名古迹——胜利女神庙的声誉,从而玷污了希腊人的宗教信仰,违反了希腊的有关法律。被告制鞋公司和电视台则认为,该广告纯属商业性质,没有丝毫损害著名古迹声誉和玷污希腊人宗教信仰的意图,因而不属违法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家制鞋公司和电视台所作的广告虽然没有故意违法,但是这个广告以希腊著名古迹——胜利女神庙为背景,从而有损该古迹的声誉,损害了希腊人民的良好感情,违犯了希腊有关“广告不得利用宗教经文、圣文、有关宗教的古迹,不得有损民族团结、文化传统”的法律。最后,法院裁决:广告违法,停止刊播,赔礼道歉。

七、期 货 法

法律体系完善统一调控适度

——谈日本政府依法对期货市场的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期货市场管理法规的完善与配套,并希望借助完备的法律实现对期货市场的统一调控。

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三部期货市场管理法规。它们是:(1)《商品交易所法》,内容包括交易所总则、设立、会员、商品交易员、机构、财务、买卖交易、期货交易的受托、解散和清算、行为监督、商品交易所审议会、各种细则和罚则等。(2)《商品交易所法施行令》,对《商品交易所法》的执行、适用进行解释。(3)《商品交易所法施行规则》,由农水省和通产省共同颁布,是期货交易所的主管机构对《商品交易所法》的具体阐释。

1968年以后日本又先后颁布了《商品交易员受托业务保证金规则》、《农水省主管大臣对有关商品限价率确定的规定的报告》、《通产省对有关商品委托保证金比率的规定的通告》等。为了从宏观上调控商品交易活动,内阁还颁布了《交易所税法》、《交易所税法施行规则》等。

根据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日本交易所主管大臣负责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交易所及其会员必须服从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一切材料,对查实的违法违章者,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主管大臣和主管部门依法拥有对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和交易员资格的批准权,对交易所职员任职的审批权,对清偿机构的指定权,对上场商品的决定权或否决权,在必要时还有采取紧急行动的权利。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的科学性,日本政府设立了“商品交易所审议会”,作为主管大臣的咨询机构。

日本《商品交易所法》规定,商品交易所是进行商品期货交易的非营利的会员法人组织。除经批准上场交易的商品期货业务及与之相关的质检、刊物发行等业务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商品交易所的设立及营业须先申请再报经主管部门的主管大臣批准。交易所会员必须是该交易所规定的上场商品的买卖者,中介人、经销商、代理商、生产者以及以该商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会员:(1)破产且未恢复营业权利者;(2)受过监禁以上刑罚或被处以罚金,从其执行结束起未满5年者;(3)原有交易员资格现被取消或被会员公司除名,从处分之日起未满5年者;(4)法人会员作为商品交易员的资格被取消未满5年者;(5)被主管大臣解除职务或任命未满5年者。会员拥有财产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会员纯资产最低限额,会员总数和经营某种上场商品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规定。会员有表决权和选举权,并有义务遵守交易所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违者将受到处罚直至除名。

日本法律对期货市场的商品交易员(即经纪人)的设立有严格规定:他们必须经过特别申请,经主管大臣批准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每4年须重新申请一次。交易员必须拥有充足的财产基础和足够的知识、经验、资信,他既可接受委托业务,也可为自己进行交易。交易员办理受托业务应在经主管大臣批准的营业所内进行。

日本法律规定期货市场商品交易应遵守下述各项规定:(1)上场商品应具有优质、大量交易、耐贮藏及价格波动风险等特征,并经政府内阁以政令方式批准公布后才可用于交易。(2)标准期货合约应根据流通量和价格水平来确定,并要实行等级交易,差价结算。(3)交货日期采用限月制,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规定不同的交货日期。(4)在买卖订贷时,委托者应向交易员预交委托保证金,商品交易员则应在交易所预交受托业务保证金,交易所的会员交易前也应预付一定数额的交易业务保证金。(5)交易完成后,应经交易所确认,然后交由交易所内会计室按会员帐户统一结算。

世界期货交易中的后起之秀

——新加坡期货市场

新加坡的期货交易起步较晚,它的国际金融交易所成立于1984年,这是新加坡第一家期货交易市场。1992年5月新加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期货交易所——橡胶交易所才正式开业。新加坡建立期货交易市场的背景是为了巩固、强化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合理引导市民、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积极性,保护市民投资者的利益,使市场规范化。目前,仅有16年历史的新加坡期货市场已在世界期货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其产生、发展的历史看,新加坡期货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充分吸收别国的经验,不重走别人的老路。

新加坡是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在它开始建立期货市场以前,美欧的期货市场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路程。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这对在80年代才开始建立期货市场的新加坡来说,自然可以充分享受其“后发性利益”,一步赶上发达国家,不必重走别人的老路。新加坡政府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于是,他们把在政府管理部门和期货交易所工作的人员都派到美国芝加哥期货市场学习,并且聘请芝加哥交易所的人员为顾问,具体进行指导。同时,新加坡政府还选派一些学者去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学习法律,把全套美国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引进新加坡,在进行必要和个别修改后,即公布实施。交易所则是把美国芝加哥交易所的全套规则全部引进,予以实施。这样,在很短的时期内,新加坡就健全了有关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并且,还使新加坡市场与美国市场的联通不存在任何规则上的障碍,保证了新加坡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一体化进程。

2.在交易品种的选择上注重品种的国际性与适销性,合约设计也采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力图促进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

新加坡搞期货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它在世界上的国际金融、贸易的中心地位,所以,其国际金融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主要是金融商品和石油产品。其中期货品种有:欧洲美元存款利率、欧洲日元存款利率、欧洲马克存款利率、月经股价指数、日元、德国马克、英镑、黄金、燃油等;期权品种有:欧洲美元存款利率期权;欧洲日元存款利率期权、马克期权、日元期权。这些品种的合约与美国芝加哥市场合约内容完全一致,以便于对销。

3.新加坡期货市场与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实行“对销联系”,使两个市场实现一体化。

新加坡政府根据新加坡是一个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的情况,在其国际金融交易所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之间建立了相互对销制度,以解决交易者在两个市场进行交易时因时间和区域不同而易遭受损失等问题。根据新加坡和美国间建立的对销制度,交易者可以把在新加坡持有的盘口,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对冲掉,或者把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持有的盘口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对冲掉。

4.在期货市场的管理体制上,新加坡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两级管理体系。

新加坡政府在吸收、研究美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后认为: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不多(到1992年4月只有国际金融交易所一个),而且其国家较小,政府的金融管理局对期货交易所可以直接进行管理,所以没有必要派员进驻市场,也没有必要成立一个中间机构——期货协会。因此,新加坡期货市场的管理只有两个层次,即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和政府的管理,省去了美国的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这个层次,而将行业协会的工作分到金融学院和政府金融管理局去做。金融学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主任一职,由政府金融管理局的一名副局长担任。新加坡的这一期货市场管理体制,体现了其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密切结合这一显著特点。

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简介

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在1936年建立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的基础上,于1947年设立的。它是国会授权的联邦独立管理机构,对美国所有商品期货市场(包括金融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行使联邦管理权职责。在特定情况下,该委员会有权在期货市场上采取紧急措施。其具体职责是:

1.管理市场参与者的活动

委员会在宏观上拥有对出市代表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管理权,负责他们在该委员会的登记注册、对经纪商代理人和业务经理进行资格质询、规定期货佣金商经营期货业务时的最低资本标准额等。委员会还有权要求商品交易顾问必须公布其对于本客户咨询的资料内容,其中包括商品交易顾问中主要成员的姓名及他们前5年的交易背景,过去5年商品交易顾问或其主要成员所涉及的实质法律事件等。

2.管理市场的运营活动

委员会拥有全权审查期货交易所开办的经营资格、颁发营业许可证的权力,规定投机交易合约最大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权在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信息及非法交易,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还负责宣传、发行出版刊物和教育课本。并且有权承认期货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作为自我监管组织,在法令许可下管理期货交易。

3.实施期货交易法令,处理违法活动

委员会最有效的制裁工具是它的行政法赋予其行政法官有权对于违犯美国期货交易管理法的行为举行听证会,如果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处以经济罚款或取消登记。此外,委员会也对一些个人和私人组织与专业期货经纪商的纠纷提供几项强制执行程序:(1)补偿诉讼。任何人如果对交易所场内参与者有任何控诉,都可向美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特定的控诉书,由特定的行政法官举办听证会进行判定。判定确立后的3年之内,这个裁定必须由联邦司法系统强制执行。(2)仲裁。委员会法规定,任何客户若对替其执行交易的营业厅交易员或执行其帐户的期货经纪公司有任何意见,可直接自愿地向该交易所提出仲裁诉讼。客户也可向联邦法院提出私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