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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票 据 法(2)

日本法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日本《票据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规定有:(1)必须有票据法中所规定的背书的连续;(2)不保护在取得票据时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利人的恶意取得者。

假票难辨 被告大意失荆州

据法力争 原告追回所付款

1975年,一英国公民X签发了一张以英国国立威斯特敏斯特银行为付款人的非划线支票,后来该支票被人盗走。盗窃者以高超的技术伪造了x的背书签名,由于伪造者手段高明,致使该伪造难以辨认。该支票后又被盗窃者转让给了不明真相的Y。Y便持该张支票要求他所开户的英国巴克莱斯国际银行以托收方式向英国自立威斯特敏斯特银行求付。该行按支票向Y支付了款项。过了一段时间后,威斯特敏斯特银行发现该张支票的签名是伪造的,于是威斯特敏斯特银行便向巴克莱斯国际银行追索付款,并向法院起诉。

原告威斯特敏斯特银行认为,根据英国《汇票法》第60条的规定。银行业者在无过错地支付了某一支票的情况下,即使该票有被伪造的情况,则仍视其正当支付了该票据。本案中那张支票的背书虽为伪造,但原告并非恶意地支付,所以,有权向被告追回所付款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银行在支付该票中没有过错,根据《汇票法》的有关规定,银行业者在无过错地支付了某一支票的情况下,如果该票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则他有权向受款人追回误付的款项。因此,原告英国国立威斯特敏斯特银行有权向被告巴克莱斯国际银行追回所付款项。

六、广 告 法

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美国广告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广告投入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一半,达到年均1300亿美元,占世界第一位。在全球50家最大的广告公司中,美国占大多数。这些公司均属营利性商业机构,中心任务是承担广告业务,为客户策划广告活动,制作和发布广告等,被称为“企业的喉舌”。为了有效地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除了完善全国性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之外,在管理机制上,采取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广告管理模式,即一方面由政府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提倡行业自我管理。

美国政府广告管理的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和日常工作是制定广告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广告的控告,召开听证会,处理违法广告等。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广告管理工作中特别注重对各类虚假广告和违反商业原则的不道德、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管理。后者主要是指那些证据不足或作了某些误导的广告。对于这两类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广告播出或作出更正广告,如果广告商或生产者接受委员会的决定,则可免予处罚,否则委员会可采取正式的法律程序,广告商或生产者(广告客户)会受到处罚。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虚假广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1)由专门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和发现问题;(2)从竞争者的客户和消费者信函中发现的问题;(3)依据其他部门和专家学者提供的检验证据;(4)通过突击式抽查方式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各种违法的广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根据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法案》,给予以下的处罚措施:

(1)要求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赔偿损失或接受政府的罚款;

(2)作更正广告;

(3)上诉法院,通过法院发布禁止令、冻结令,情节严重的予以判刑,并将处罚结果公诸于众。

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主要管理邮寄广告,也有权管理诸如电视、广播广告的数量和播出时间。对邮购不实广告的,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封邮。联邦通讯委员会所属的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该队伍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电视广告进行全面的审查,凡发现属于“不公正、虚假的违法”广告,立即采取要求停止播放、罚款、赔偿损失或作更正广告等措施。若电视台或广告客户不执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还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护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的合法权益,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广告商和广告客户对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处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国会陈情,法院和国会有权推翻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决定。

除了政府管理外,美国广告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也很多,且管理也极为有效。如全美广告公司协会、美国广告联盟、全美广告评议委员会等。其中最有权威的是全美广告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亦称全美广告监察委员会,隶属于美国广告联合会,它是由广告主、广告公司、公众代表组成的组织。这个组织负责管理广告主对他们的竞争者所作的广告宣传提出的指控,调查普通公民的指控,并且对广告实行监督。该委员会在接到一项指控后,首先让广告主作出说明,如不受理,就把档案交给全国广告工作局,广告工作局审查后,再提交给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通讯委员会。

在美国,除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外,一般广告主都有很完善的自律守则。他们有自己的广告律师,负责与竞争者的广告纠纷。如美国三大电视公司,即全国广播公司、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都有自己的自律守则和律师机构。这样既可以尽量避免与竞争者的广告纠纷,又可较好地应付那些不可避免的广告纠纷。

英国广告业及其管理

英国广告业开始于18世纪。最初是生产者想在全国各地推销自己的产品,由此产生了广告代理商。他们向报馆要来广告价目表并提供刊登广告的各种客户,报馆则根据代理商卖出多少广告给予一定的佣金。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广告业的全面兴起还是在19世纪中后期,那时的广告不仅用来推销商品,而且还用来传达信息,后来又逐步发展到用广告来塑造形象。

到20世纪以后,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广告代理商给人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做广告预算、编写广告用语、设计制作画面、搞好公共关系、进行市场调研、推动商品展销,同时还要帮助选择媒介。

英国现有1500家广告公司,平均每年的广告费用约51亿英镑,主要分布在电视、电台、电影和报纸杂志几方面。广告中刊登最多的是办公室设备、金融机构及服务、公司、政府、出版、汽车等内容。

在欧洲各国中,英国在广告管理方面是较为成功的。首先,通过立法对广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限制。1907年,英国颁布了《广告法》,禁止广告妨碍公园及广场或风景地带的自然美。192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禁止范围:(1)禁止损害乡村风景、公路、铁路、水道、公共场所,以及任何有历史价值的街市;(2)禁止损害闹市中居民的利益,阻碍行人及乘车人的行动。此外,在一些建筑法规及公共卫生法规中,还规定用霓虹灯作广告,闪光灯转换颜色、强度、方向,不得危害街道及交通安全,更不得使人对霓虹灯的颜色发生误解,与交通信号混淆。普通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对广告中有虚伪陈述、诽谤言词、激励犯罪、藐视法庭、侵害版权及商标权等情形的,一律予以禁止和处罚。英国的广告标准法典还对医药产品广告予以严格规定,禁止刊登治疗百日咳、减肥成药、催眠术治疗等医药广告,违反者将要受到罚款及至刑事处罚。

其次,重视广告自我管理系统的作用。英国负责管理广告的政府机构是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该局明确规定哪些广告可以登,哪些则不行。它既管广告代理商,也管广告主。但是,在广告管理中作用最大的还是广告自我管理系统。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管理非广播媒体的广告,即报刊、街头、霓虹灯、条幅、布告、橱窗、商店招牌等媒体的广告,它由20多个广告业协会联合组成,负责制定非广播媒体的规则,管理来自广告业内的申诉,为广告业主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所有公众的申诉,联络政府部门和行业外的其他组织。该系统对所有包括香烟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商品广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广告发布前提出意见,并对来自公众方面的申诉进行调查。二是所谓的“独立广播权威”,它主要负责对电视、广播广告进行事前审查。根据该系统规则的规定,所有电视和广播所作的广告,必须由“独立广播权威”进行两次审查,第一次是剧本审查,主要审查广告的内容及所用语言,第二次是制作完成以后审查,主要审查制作完成的作品与第一次审查的内容有无出入。若有较大出入或违法,该系统可令其停止播放。

由于英国广告自我管理系统工作成效卓著,现在越来越获得广大公众的信任,它已成为英国广告管理中不可缺的环节。

侧重于行业自我管理

——澳大利亚的广告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的广告管理体制不同于欧美各国,它在加强政府管理的同时,特别侧重于行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澳大利亚政府广告管理机构主要是澳大利亚贸易实践委员会、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局和各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澳大利亚贸易实践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企业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广告内容通行事后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行为向法院起诉,交司法部门处理。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局的任务是审批、颁发广播、电视台的开业执照,制定电视广播节目标准和广告标准,处理违反广播电视标准的案件。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制定地方广告法规,管理户外广告。

澳大利亚广告业的行业自我管理机制有着其显著的特点。

1.机构完善。澳大利亚广告业自我管理的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广告主协会、澳大利亚广告公司联合会、澳大利亚媒介委员会以及由这3个组织发起成立的澳大利亚广告业委员会和广告标准局。

2.分工明确。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澳大利亚广告业委员会对内负责协调广告主、广告公司与广告媒介三方的关系,对外向公众宣传广告的作用。广告标准局是广告自我管理体系的仲裁机关,由11名成员组成,主席由国家调解和仲裁委员会主席担任,5名是广告界的代表,另5名来自非广告界的知名人士,媒介委员会是澳大利亚广告业自我管理体制的核心机构,它的成员来自于澳大利亚所有的民办商业媒介,它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事前审查,监督广告商和广告客户的广告行为是否合法。

3.职能广泛。澳大利亚广告业自我管理机构都有其广泛的职能,尤其是在整个广告业管理中起关键作用的媒介委员会的职能更为广泛,概括起来,它的主要工作有:

(1)颁发媒介许可证。媒介委员会内设有一个媒介认许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广告公司的财政状况,向广告公司颁发许可证,广告公司只有保证稳定的财政状况,遵守媒介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才能得到许可证,并进行广告业务活动。

(2)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媒介委员会内设有行规标准处、香烟酒类广告处、贬低广告管理处等机构,制定广告行规并监督其执行,研究行业自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事前审查广告内容。媒介委员会按不同广告内容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事前审查制度。并着重抓好广播、电视、印刷品三大专业媒介的事前审查。

(4)调解与仲裁广告中的贬低、中伤等纠纷。调解过程一般是听取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介三方意见,最后对案件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