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叔本华论生命悲剧哲学(世界大师思想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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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地位论(4)

我经常试图找到一种能站得住脚的主张,即使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根据也好——而不只是一些老生常谈。也就是说,找到一些确实的理由,来证明这一论点:一部分人怀着根深蒂固的自信,确认打人是极为可怕的事情。但我认为,无论是从人的动物本性来看,还是从其理性的角度看,要证明这一点将是一件徒劳无益的工作。一拳头永远都只不过是一个人尽其所能给予他人肉体上的不足道的损伤的一拳头而已;所以,只能说明他在体力或技巧上胜人一筹,或者说是乘人不备暗下毒手之外,什么也不能证明。人们无论如何分析也不会有任何进展。一个骑士把来自人手的打击看成是最邪恶的事情,而同样是这位骑士,如若被他的坐骑踢得凶狠十倍,当他强忍着疼痛蹒跚走开时,都根本不把这当作一回事情。所以我想,人手是祸根。然而在一场战斗中,骑士可能被同样的手砍杀刺伤,他会确信不疑:他所有的创伤不值一提。我听说全面的拍打无论如何也比不上二手杖的打击恶劣;而且,不久以前,军校的学员有可能挨其中一种器械的痛击,听说最高的荣誉倒是授予骑士爵位。这就是我所能够发现的全部心理的或道德的根据。所以,对于我来说,要做的只是宣告,整个事情都是有着深刻根源的过时的迷信,并能举出更多的例子来表现传统的力量。我的观点会因为这一有名的事例而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在中国,甚至在高度文明的地方,人的本性不会按照同样的规律去发展。

相反,不带偏见地去看人的本性,就可看出,人的打斗和猛兽的撕咬或用角的抵触进攻同样地自然。人也可以说成是打斗的动物。对于我们的感官,一旦听说有人咬人,那就会令我们顿生厌恶之感;另外,对于人来说,挨打或打人都是极自然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是有教养的人,那么我们就可以采用相互克制的方法免于打斗。但是,强迫一个民族或某一特殊阶层的人把打斗看成是一场必然导致死亡和凶杀结局的可怕灾难,那就很残酷了。在世界上有过多的十足的罪恶,以至于再也不能容忍。我们通过想像中的灾难来夸大这种罪恶,这种臆想会在人们的人生旅途中带来真正的灾难,然而这正是这种迷信的结果,而这就证明自身的愚昧和危害。

在我看来,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会在民事或军事生活中以废除鞭笞这样的惩罚来助长这种愚蠢行为。他们以为这样是在为人类谋福利,而事实上,他们目下的所作所为正好与此相反。因为废除鞭笞只不过是加强这种残酷的可恶的迷信,对此已经有了许多牺牲品。所有的冒犯,除了最恶劣的冒犯外,打斗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也是一种自然的惩罚。不听从理性支配的人才屈从于打斗。在我看来,对那些一文不名、无法交纳罚金的人,或因为没有他的服侍,其主人的利益便会遭受损失而无法监禁的人,施以体罚是完全合适而且公正的。反驳这一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你只能拿“人的尊严”来应付——但这并不是从问题的概念出发,而是出于有害的迷信。整个事情的原因就在于这_迷信,这已被一件近乎可笑的事例所证实。不久前,许多国家的军纪中,鞭笞被棍击所取代。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被罚的人都会产生痛苦;然而,他们却认为后一种方式不含有耻辱的成分,它无损于荣誉。国家对这种迷信推波助澜,与骑士荣誉的原则相互勾结,与决斗的原则狼狈为奸。与此同时,它又摆出一副姿态,装着要用法令来废除决斗。结果,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发现,这种残缺不全的理论,即“强权即公理”,从中世纪那个最野蛮的时代起,就已经影响着我们了。在19世纪,仍有大量的生活浸透了这种影响,这是对我们的极大羞辱!现在真正到了该彻底消除这一原则的时候了。今天,人们连斗狗、斗鸡都不允,在英格兰这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但是,由于这一荒谬的迷信和可笑的原则,人们违背自己的意志陷入生死搏斗,这个原则强加给我们的义务,正像那些胸怀狭隘的、支持和拥护这一原则的人所宣布的,便是去为任何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像角斗士一样互相打斗。

无论如何,我们都会放肆嘲笑这种愚蠢方式的过度迂腐。令人作呕的是,这一原则由于其荒谬习俗,却能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一种权力,一种极容易被运用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认强权不认公理,它飞扬跋扈,对于在它势力之下的上层社会实施暴戾的统治。它可以用最经不起推敲的借口提审他人,并且在当时当地对两人之间的生死之争进行审判,在此之前,它就已经在不断地寻找事端了。这是所有恶棍地痞的藏身之处。如若他只是上层社会的一分子,那么他就可能威胁甚至杀死最高、最优秀的人物,他必定对他们心怀恶意。今天,法律决不会让这些坏蛋在光天化日之下袭击我们,侵害我们的生命财产!这样的结果成了一种沉重的负担,压抑着上流社会的人们;这种负担,我是指每时每刻生命都要受到那些满脑子都是粗野、狂暴、愚昧而有恶毒想法的无赖的威胁;两个童稚未开、易于激动的人,仅仅因为发生了几句口角,便会受到伤残乃至于被杀害,这简直是穷凶极恶。

在国家范围内的这种暴戾势力以及迷信的力量,可以通过这一事件而看到:由于挑衅者地位的优越或卑下,抑或任何其他造成人们地位差别的东西,那些无法恢复骑士荣誉的人常常因为极度绝望而自杀,从而导致一种悲喜剧式的结局。如果人们发现事情的结局和事物的逻辑结果相背,那么人们便明白,这件事情乃是错误而荒谬的;在这一点上,我们的言行也是荒谬绝伦的。因为一方面任何官员不得参与决斗,而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向他们挑战,而他拒绝应战,那么他便会受到解除职务的惩罚。

在这个问题上,我将更为坦率地分析问题的实质。在一场合理的战斗中,以同样的武器杀死敌手,与施放暗箭杀死敌人,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完全是从这一事实推论出来的必然结论,即,我以上所说的国家范围内的权力,只承认强权,而不承认其他一切。这就是说,力大者有理,并求助于上帝的审判,以此作为整个习俗的基础。因为要在一场合理的战斗中杀死敌人,要证明行为公正,就必须假定强权者的理便是公理。

事实是如是我的对手不能保护自己,那么便给我提供了杀死他的可能,这并不意味着符合公理。公理,即道德的正当理由,完全依赖于我取他性命时的动机。甚至可以假定我有充分的杀人动机,而没有置人于死地的理由。这完全取决于我是否比别人射击得更准或击剑击得更好。无论如何,它和我杀人的方式、和我是从前面还是从后面攻击敌手毫无关系。从道德的观点看,力大者的权力并不比技巧更熟练的人的权力更有说服力。如若要奸诈地谋杀一个人,人们便会使用技巧。如果这样,强权和技巧就同样地成了公理,例如,在决斗中,这两者都起了作用;因为伪装不过是奸诈的代名词。如若我认为我取人性命在道德上是公正的,那么首先就试图弄清别人是否比我更精于射击和剑术,那是愚蠢的。如若他更精于此道,那么他不仅会欺凌我,而且还将剥夺我的生命。

卢梭认为,洗刷耻辱的恰当方法,并不是和冒犯者进行决斗,而是去暗杀他。但他只是在《爱弥儿》的某一卷中,以一个难以理解的小注,极其谨慎地暗示了这个观点。这说明哲学家本人完全受到了中世纪这种骑士荣誉之迷信的影响,即,他认为,如若有人指责你撒谎,那么谋杀他便是正当的;同时他一定知道,所有的人,特别是他自己,都让人有理由说他撒过谎。

认为杀死对手是公正的,这是一种偏见。只要在公开的竞争中、在使用同样的武器时存在这种偏见,它便会把强权当作公理,并把决斗当作是上帝的干预。勃然大怒的意大利人,在哪儿碰到对手,便会在哪儿打起来,并会毫不客气地杀死他。总之,他的表现坚定而自然,可能也更聪明,但他并没有决斗的人恶劣。如果有人说,我在决斗时杀死对手乃是正当的,因为他也正要尽力杀死我;那么我可以回答他说,正是因为你有这种绝决的要求,才使他不得不保护自己。由于相互之间都得进行自我保护,所以决斗的人就得找到一个似是而非的借口以便凶杀他人。我宁愿凭借着法律的原则,即“勿故意为恶”,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因为决斗双方相互间都同意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法律。

其实,通过表明受伤害一方在意志上不情愿受到伤害,就已经批驳了这一论据;因为正是这种残酷暴虐的骑士荣誉的原则,由于其荒谬的信条,而强迫性地把人拖入了一场血腥的争斗中。

关于骑士的荣誉,我讲得相当地多,但我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人们道德堕落,理智丧失,这个奥革阿斯的马厩只有用哲学的扫帚才能清除干净。有两件事物,比任何其他东西更使得现代生活的社会结合方式不适宜与古代人的社会结合方式相比较,这两者给我们这个时代带来了黑暗、阴郁;而古代人的社会结合方式,新鲜而自然,完全是自由的。我说的是现代荣誉和现代弊病,“一对高贵的搭档!”这两者相互勾结,危及所有的生活关系,无论是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特别是现代弊病的影响尤为深远,它不仅仅只是一种生理的疾病,而且是一种道德的弊病。从在丘比特的箭袋中发现毒箭的时代起,男女关系之中就渗入了一种挑拨离间、相互敌视、穷凶极恶的因素,就像在他们相互交往的经纬线中编进了一缕令人恐惧和怀疑的不吉祥的线,它间接地动摇了人类友爱的基础,多少要对整个人生产生影响。

骑士荣誉原则产生了与此类似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发生在其他范围——即为古代社会所完全不知的严肃的滑稽戏;它造成了现代社会人的呆板木讷,阴郁悲观,胆小羞怯,迫使人们时刻为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提心吊胆。这一原则乃是万能的弥诺陶洛斯。它每年要从一些高贵的家庭找来一大批孩子,作为它的贡品,这些孩子并不只是来自某一个国家,而是来自于整个欧洲。现在已经到了该彻底打击这种愚蠢制度的时候了,这就是我现在所努力要做的事情。

我们希望能找到某种方法:其中之一即现代荣誉的医治方法。而且希望通过哲学来纯净我们的观念,消灭另一个即现代弊病;因为只有通过消除我们的观念,才能根除邪恶。

如果他们真想消除决斗制度,那么我建议以法律来取得我准备担保的事情的成功。这不会有任何酷刑,它不需要断头台、绞刑架或死刑便可以推行。它只是一枚小药丸,没有任何副作用。即使有人向别人挑战或应战,那么让下士把他带到禁闭室,在光天化日之下打他十二棍;军士或职位低的人则打六棍,如果已经发生了决斗,那么就应当按照惯例进行刑事诉讼。

一个人有了骑士的概念,也许会持反对说,一位体面人如若受到这样的惩罚,那么他可能会开枪自杀。对此,我认为,既然是这样一个愚蠢的家伙,让他自杀比他杀好得多。政府不会卖力地去制止决斗,那些行政官员和军官,对他的服务,只付给少之又少的报酬,这便要由荣誉来补偿,而荣誉又由爵位和勋章来体现,一般由等级制度来代表。所以,决斗对于那些有地位的人来说,无疑是经久耐用的身外之物;他们在大学里就接受了这方面的训练,一旦发生任何偶然事件,他们便用它来制造流血事端,正好是对这种不足的补偿。

在这里我顺便提一下国家荣誉的问题。国家的荣誉,乃是所有民族的荣誉,由于这里不存在什么可以申辩的法庭,而只有武力的法庭;由于所有的国家都必须准备着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国家的荣誉就在于形成一种意见,人们不仅应当去坚信这种意见,还应当敬畏这种意见,绝不允许对它的权威进行丝毫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