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思想在沉寂了20多年之后,终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引吭高歌,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入的革命。”改革路线一经确立,就立即提出“体制改革”的问题,三中全会《公报》先从经济管理的角度人手,指出:“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公报》还进一步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这里,实际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和引发,鲜明地触及到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所以,邓小平指出,包括党政分开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它与经济体制改革是同步滥觞的。
三中全会结束不久,邓小平本人也一再明确提出“体制改革”的问题。1979年3月,邓小平指出:“特别是体制问题,人浮于事问题,整顿起来不容易,甚至于要得罪很多人。”
1980年2月,他又说:“就全党来说,没有解决的问题还不少,我们要有清醒的估计,例如,我们现在的体制就很不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我们要“克服官僚主义,首先还是要着重研究体制的改革”。在关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邓小平更为关注的是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等方面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提出的经济、政治领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领域的“体制改革”,是一个创新概念。如前所述,早在50年代中期毛泽东就提出了“社会制度改革”的概念,要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改革。同时,毛泽东又指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旧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和情况。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既有相适应的一面,又有相矛盾的一面。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显然,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制度改革”,不是改革与生产力、经济基础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而是改革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而且,改革不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还要依靠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本身。但是问题在于,哪些是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哪些又是不相适应一面的社会制度呢?毛泽东本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就存在着理论上极大的模糊性。“体制改革”概念的提出,就解决了这个难题。社会制度是一个大概念,它包括根本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这两大部分。根本制度,指的是原则性、方向性、总体性的规范制度;具体制度,指的是关于运行方式、领导方法等机制性的制度,即“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当然不是改革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而是改革存在弊端的具体制度即具体体制。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注意到制度(根本制度)与体制(具体制度)之间的不同。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但是它“将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改革针对的是社会主义的体制,即具体制度。邓小平说:“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
切需要,我们就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邓小平把制度与体制区分开来,提出完善根本制度、改革具体体制的主张,对实践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在政治领域,它从根本上转变了长期以来人们把两个概念相混淆、相等同的思维定式,纠正了把改革具体政治体制看成是破坏、摧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左”的思想观念。过去,“左”的思潮一方面把人们对某一具体规章制度的不满和要求变革的呼声,当作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扭曲、压抑了人民群众改革具体体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把具体体制上存在的弊端,错误地认定为整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出了问题,终致酿成“文化革命”的悲剧。现在人们明确了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就不再认为改革具体政治体制会动摇、削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具体部署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1980~1988)
邓小平是我国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动者和总设计师。
1980年8月,邓小平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开始阐述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实质性问题,成为指导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1982年9月,在中共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邓小平提出:“进行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把以机构改革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并列。十二大还以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1983年10月,中共召开十二届二中全会,邓小平作了讲话,他说,理论界对政治体制改革作了很多研究。在这次讲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词汇。此后,从1985年到1987年,邓小平多次论及政治体制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评价标准、推进的策略,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都作了全面的论述。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目标,邓小平指出,第一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邓小平认为,主要是肃清封建遗毒、党政分开、权力下放、进行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民主、加强法制建设等。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评价标准,邓小平说,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策略,邓小平指出:“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哄而上,不能出现动乱局面。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比较二者,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重要,邓小平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根据邓小平的这些重要思想,中共十三大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周密的部署,使政治体制改革达到高潮。
(四)持续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1989~现今)
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政治动乱后,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因此被宣布停止。中共中央明智地认识到,改革开放的路线不能更改,十三大报告的基本内容也不应变。9月,江泽民指出:“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仍要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为了使政治体制改革能够有序、有步骤地健康发展,江泽民更进一步强调了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他说:“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决不是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进入90年代后,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97年,中共十五大决定“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五项任务。十五大之后,政府机构改革,党的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反腐倡廉工作都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成果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展,已使政治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择其大端,分8个方面24项作粗略的归纳:
(一)关于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区分党政的不同性质对政党、政府性质的准确认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必须首先区分党政的不同性质。政治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对党和政府的性质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达成了共识:党的性质在于,党是以夺取政权、巩固政权为目的的政治组织,党本身不是政权机关,它围绕政权问题展开活动;政府则是政权机关、国家机器,直接行使统治和管理权。在共产党居于执政党的地位、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如果党直接行使政权机关权力,实际上把党的性质等同于国家政权机关本身。这一方面使党陷于行政管理的琐碎事务之中,妨碍了对整个国家进行整体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导致政权机关的混乱,出现机构重叠、官僚主义的现象。在明确党政的不同性质后,我国解决了党政关系中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党的领导内涵科学化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后,中国改变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即党无所不能、事无巨细地对一切进行领导的格局,对党的领导作出了科学定位:一是党的领导是最高层次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二是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同时向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委派干部,以实现党的领导;三是党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起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四是党要管党,对自己的干部和党员加强监督。这些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规定,保证了政权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和自主性。
党的领导制度规范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了集体接班、集体领导制度,彻底否定了个人接班、个人集权专断的错误做法。十一届五中全会成立的中央书记处,开创了新时期中共高层领导更迭的有序形式。党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了党的集体领导和决策科学化、管理监督民主化。
“政府行政职权得以加强随着党组织不再干涉和包办具体行政事务,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真正行使了行政职权。现在,我国的各级政府已成为行政管理的中心,建立了严格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关于政府与经济社会的关系
对政企关系的全新调整在传统社会主义的政企关系格局中,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以政代企为普遍现象,企业不过是政府的附属物。新的政企关系确认,政府与企业必须分开,把企业推向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建立产权关系清晰、经营权责明确、实施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不能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权,政府只是通过制定市场规则、税收制度等法定政策,从外部调控企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情况特殊一些,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享有出资额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
政府经济角色的正位政府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角色已被认定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主要体现,除此之外,政府要放弃微观经济管理方式。由于市场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还要承当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例如,由政府来举办公共工程,发展高速公路、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
政府社会角色的正位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失业、住房、救灾、贫困人口等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治安、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都要制定正确的政策。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政策,要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不能如过去那样一切都由政府大包大揽。应通过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介入。
(三)关于政体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的改革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容更变;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政权组织体制,则是可以进行改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如下改革:将县的人大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扩大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组织,赋予制定除基本法之外的一切法律的权力;赋予地方省、市、自治区和部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财经、司法、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这些改革,提高了人大的声望和权威。
“一国两制”的提出和实行国家结构形式作为国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可以改革调整的。我国是一个实行单一制结构的社会主义国家。即由若干个地方行政区域构成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主权国家。我国实行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集中管理、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自治管理。在对外关系中以国家整体为国际法的主体。进入新时期后,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的现实途径问题,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设立了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来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不变,有的甚至还可以保留政党、军队系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一定的外事权。这些权力体现了高度的自治权,拥有与联邦制成员国或邦联国某些方面相同的权力。“一国两制”的实行,使中国的国家结构发生了新变化,形成一种创新的国家结构形式,即带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