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曾长期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既是政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二者合一。1982年制定的《宪法》,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及把生产队作为一级政权组织的规定,决定设立乡政权。村民委员分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这是我国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基层政权体制和边界的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更有利于向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四)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了改变中央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持续地向地方下放权力。在下放经济管理权力方面,中央放松对企业的控制,把“条条”直接管理的企业交给地方、交给市场;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代之以国税和地税的分税制;实行经济特区、沿海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特殊政策,加快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下放政治管理权限方面,改革中央高度集权式的立法体制,变一级立法体制为中央和地方二级立法体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政策,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享有较一般地区更为充分的自治权。
中央对地方调控能力的加强中央在向地方下放权力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地方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中央适当集中了财权。发展下去,中央财政实力地位将真正得到巩固,并为中央有效进行宏观调控,提供雄厚的财力保证。
(五)关于机构改革
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机构改革,其中以1998年下半年展开的机构改革,思路最为清晰、正确,成效也最大。这次机构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由对经济社会微观的控制转向宏观控制,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改组综合经济部门为宏观调控部门。国务院撤销了11个部委,由原来的40个部委减为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1/4,对国家机关的530.7万公务员裁减量占人员编制总数的一半。这次机构改革经过半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1999年7月启动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地方各级政府系统现有行政编制518万人,实有548万人。各地编制要达到与国务院精简的同等水平,即50%左右。人员精简不是按目前的实有数精简,而是按原定的编制数精简。重点是精简各级机关,大城市政府工作机关一般由55个精简为40个;中等城市为30个;小城市22个;较大的县为22个;中等县为18个;小县为14个。
党的中央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机构改革的方针原则与总体部署,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1999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进行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这是新时期以来的第一次。这次党的中央机构改革,大的部门格局维持不变,但是,为了适应当前形势的变化和党的中心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精简、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机关活力。
(六)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是以干部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而干部制度改革则是从破除党和国家干部职务终身制着手。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人手。”邓小平强调:“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1981年6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宣布,“党决定废除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1982年12月,《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最高职务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这就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废除了终身制。
建立健全干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干部选举制度,选举形式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两种选举形式都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还采取“海选”的办法;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中组部提出适用于公开选拔的职务有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局长和地方省、地、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人事部提出,实行干部职位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一般是,公开职位和条件,进行考试和组织考察,公布考试、考察和录取结果;干部公开制度,对拟提拔的干部名单,张榜公布,征求广大群众意见。此外,还建立健全了干部的培训、轮换、交流、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共十三大明确指出,“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用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录取国家公务员,对公务员实行6种管理机制:法制化管理机制、职位分类机制、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廉政约束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1994年9月,以培训高中级公务员为主要任务的国家行政学院正式成立,开始对公务员进行正规化培训工作。
(七)关于民主政治建设
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进入新时期后不久,邓小平就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指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还进一步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据此,中共十二大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标志着对民主问题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我国现存的8个民主党派不仅走出了“文革”的阴影,而且改变了过去只是单纯议政的角色,政治地位得到了提升,被确认为参政党,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各级人民政权工作,不少人士还担任了领导职务。
扩大社会的基层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层面是社会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扩大社会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构成最广泛的社会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了民主选举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企业职代会、城镇居委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都在社会民主政治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证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是衡量民主政治进步的尺度。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已得到确认。公民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自由流动,公民出国留学、探亲、旅游,以及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等权利,都有了长足的扩展。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有了明显发展,尤其在非正式场合,更是畅所欲言、毫无拘束。
(八)关于法律制度建设
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没有法制,就没有民主。改革开放之初,针对过去政治生活中权比法大的现象,邓小平指出,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由此奠定了法比权大、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1982年中共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也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改革开放的20多年,也是法律法规建设的20多年。从1978年到1997年,全国人大共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8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现在我国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在党风廉政方面,法规制度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例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构成一套党风廉政法规体系。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启示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也从世界范围改革的比较出发,应该肯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非常成功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缘于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正确。20多年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透射出许多发人深思的启示。正确地认识并科学地阐述这些启示,对于我们推动21世纪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有重要的认识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要互相配合、协调发展
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驱动力,政治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坚决主张经济建设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坚决反对任何脱离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把经济放在第一位,无论如何都要予以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这种战略思想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服从、围绕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即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哪些政治体制改革,就进行哪些方面的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战略思想并不是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可有可无、完全被动的地位,甚至于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相反,它指出在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会造成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阻碍和破坏,“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凸显了政治体制改革在关键时刻所起的决定性的作用。这说明,政治体制改革一定不能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要适时加大其力度,使二者互相配合、协调发展,处于最佳状态。
(二)确保中国共产党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导和社会政治稳定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件下进行。毫无疑义,政治体制改革本身包含着对党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革,解决党政分开的问题。但是,这种改革是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根本目的的,决不能以损害、败坏党的领导为代价,甚至忘乎所以地认为党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障碍,可以不要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政治枢纽点,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保障。邓小平认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稳定”,“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国什么事情也干不成。”要保持社会稳定,就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当然,党要真正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导者和推动力量,还要依靠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来证实,关键是做到以下二点:其一是集中精力研究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问题,不能只是空讲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目的、重要性等;其二是能够拿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否在前进,不必高谈阔论,应该由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实践判定。
(三)采取由易到难、以小带大、允许试验的改革策略
在整个80、90年代改革中,我国采取了制度创新、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策略,保持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避免了动荡,这是最佳的路径选择。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总体上应继续采取这样的策略,但要有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所谓由易到难,是指选择外围阻力较小或者大家已经形成共识的那些部分先改起,然后逐步深入到中心的、较艰难的部分;以小带大,是指有些绕不过去、必须触及到的难题,应从小范围、小区域开始起步,再逐渐地扩展到大范围、大区域;允许试验,是指政治体制改革固然要慎之又慎,但有些是慎之又慎所不能解决的事,应允许先搞试验,取得经验,再行推广;或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不致酿成大错。经济方面的改革允许试验,摸着石头过河,政治方面的改革,同样应该允许试验。
(四)继续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在迈入21世纪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推进已经展开的那些内容,并巩固已有的各项成果。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继续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确地选择了以干部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首先解决人的问题。现在,党政干部选拔制度仍有很大的弊端,干部的任职和升迁,在实际上已被简化为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有关人员考察内定与某些领导人的直接拍板圈定。
这就使得一批钻营官职者采取种种经济的、政治的乃至生活方面的卑鄙手段,拉组织人事的关系,投某某领导之所好以达到目的。现实中存在的跑官买官风之盛,足以说明问题,长此以往,党政干部队伍势必为精于权谋、阿谀逢迎、不学无术的庸人骗子所充斥,党政肌体就会彻底腐败瓦解。因此,现在我们仍然要以干部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对此,疗救的根本方法是开展民众直接参与的干部民主选举制度。80、90年代,我国开展的“村官”竞选活动十分的成功。
现在可以扩展一步,开展基层政权的乡(镇)长竞选,以后还可以逐步扩大到县(市)长。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曾实施过参议员和县、乡长的竞选,效果很好。当时,毛泽东说:“在华北,已经实行了民主政治。在那里,区长、乡长、保甲长,多是民选的。县长,有些也是民选的了,许多先进的人物和有为的青年,被选出来当县长了。”现在应恢复这样的传统做法。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以极大的精力组织乡(镇)长竞选活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以极大的精力组织乡(镇)长竞选活动,保证素质高、能力强的共产党候选人当选。
(五)努力实施反腐倡廉的重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