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中小企业经营案例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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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案例及分析】中小企业国际贸易(5)

(3)担保人收到受益人索偿要求时,应立即将索偿内容及收到有关凭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核实,如因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应出具函件向担保人说明,同意担保人对外偿付。

(4)如申请人不同意对外偿付时,又无正当理由,而担保人审核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在符合保函赔付规定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事先征求申请人的同意,有权借记申请人在E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帐号:××××××),办理对外支付,以维护担保信誉,申请人接到担保人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还汇手续,承担担保人为其垫付款项的利息和手续费,利率按以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

(5)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追索,有权从申请人的帐户(包括本外币存款)扣此款项,如申请人通告无力偿还上述垫付款项则应由申请人的担保单位无条件代为偿还。

(6)担保人自保函生效日起至担保人接到受益人或申请人通知保函失效日止,在此期间内担保人按季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费率为0.45~5%,收取币种为美元。申请人在支付保费时,应将此笔款项在每年3、6、9、12月25日前划入E银行指定帐户,如过期不付,将按天加20%的罚息。

(7)担保人的担保金额随申请人还款额等额递减。

(8)申请人和受益人间除担保金额的本息和手续费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均不在担保范围内,对担保人亦无任何约束。

(9)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后,申请人应按月将财务、统计报表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报送担保人,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监督、检查。

(10)申请人从境外所有的补偿贸易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在E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帐号:××××××),除用于归还对外还款和支取加工成本外,不得随意动用。在还清对外欠款后,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11)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受益人与申请人如需修改所担保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设备合同,必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

(1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审批后生效,至申请人偿清对外分期付款本息和应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或担保人曾为申请人偿清债务而申请人对担保人又不负任何债务为止。

外汇担保合同审批生效后,E银行依据外汇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向A国C商社出具了补偿贸易保函,其主要条款为:

(1)在某省B公司收到合同中所规定的设备到达目的地通知后,B公司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用加工的产品偿付根据合同计算的A国C商社提供的设备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如B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地偿付A国C商社的设备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则E银行在收到由B公司和A国C商社有权签字人签字共同核实的索赔书面通知后15天内,支付相应的款项。确认、证明的内容如下:1)B已经收到A国C商社按期发运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2)B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产品补偿A国C商社的设备价款和相应利息,也无任何款项的补偿。

(2)如B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是由于A国C商社的责任或过失,则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我们在本担保函项下的责任仅限于50万美元,加上根据合同计算的利息。

(4)随着B公司用加工产品按时补偿或担保函项下款项的支付,担保金额将自动递减。

(5)保函自发出日生效,至合同项下设备价款和相应利息全部清偿为止。

A国C商社收到E银行开具的保函后,从F银行取得了贷款,并购买了合同所规定的加工设备,按期运抵目的地。某省B公司接到设备后,经检验合格,开始投入生产。但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双方在返销产品的价格确定上分歧较大,致使返销产品迟迟难以落实,B公司为防止加工出来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只好另寻买方,以获得资金上的融通。A国C商社因无法从某省B公司处取得设备价款和相应的利息,又急于归还贷款,因而向E银行提出索偿,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E银行接到A国C商社的索偿通知后,交予某省B公司确认核实,但其认为A国C商社没有履行产品返销义务,故拒绝确认索偿函件。E银行根据B公司的答复,复函A国C商社,告知其索偿条件不成立,不能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A国C商社迫于保函赔付条件上的限制性条款,只得重新与B公司进行谈判,并在某省外贸公司的协助下,双方均做了不同程度的让步,进而达成了返销产品的合同,使争议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案例评析〕

补偿贸易是一种灵活的贸易方式,也是我国利用外资较常使用的一种方式。它是指贸易双方就某个项目达成协议后,由外方企业提供该项目生产所需的设备和(或)技术,中方企业则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产品返销的形式补偿外方企业的设备款、技术费用及补偿期所产生的利息。补偿贸易又可分为直接补偿、间接补偿和综合补偿等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在签订合同时,外方担心中方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因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如数地补偿其设备的价款、补偿期所产生的利息等,而给外方造成损失。为了避免风险,外方会要求中方企业提供一份由银行开立的保函,保证一旦由于中方企业的原因,而使外方不能如数如期收回其设备款及补偿期产生的利息,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本案例围绕补偿贸易中涉及的银行外汇担保和对外保函问题展开,但更侧重于所订条款的内容。在外汇担保和保函中,条款的订立是至关重要的,特别对于独立性保函来说,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权以保函自身的条款为准,将来发生争议时,法院也只能以保函条款为依据来审理案件。一句话、甚至一个词的疏忽,都可能影响到以后业务正常进行,给公司、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而规定了成功的条款则可以避免对方事后的无理要求,因此必须特别注意条款的规定和词句的准确使用。

案例:着意提防知识产权被侵犯——中国商标被外商抢注的教训

〔案例介绍〕

1995年11月2日至6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信欧洲有限公司联合,在荷兰鹿特丹市举办了“95中国电子电器产品展览会”。广东卓越空调器厂在会上展示了其生产的索华牌系列空调产品。与会客商对索华产品兴趣甚浓,展品都被买走作宣传之用,索华从而打开了欧洲市场的门户。客商之中,来自西班牙的泰克公司对索华更是另眼相看。

展览会后,泰克公司便开始与卓越空调器厂接触,表示有意经销索华空调。同年12月21日,泰克公司进口部经理到卓越空调器厂参观并进行商务洽谈,双方达成了销售索华空调的协议。从1996年1月24日开始到1996年4月20日,泰克公司向卓越空调器厂开出了总计38万美元的5张信用证,买走了877台索华空调。在此之前,泰克公司曾要求卓越空调器厂授予其西班牙市场的独家代理权,被卓越婉辞。

泰克公司并不为卓越空调器厂的婉辞而放弃作独家代理的想法。这家公司在和卓越空调器厂正式开始交易之前,已经做了一些卓越空调器厂意想不到的“动作”。

1996年4月22日,卓越空调厂向西班牙递交了注册“SOVA(索华)”商标的申请书。申请日为1996年5月13日,申请号为2028364,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十一类,即空调、空气净化器、冰箱等。不料这一申请于1997年1月被西班牙商标局正式驳回,理由是一位叫何塞·阿比来斯·罗佩兹的人申请在先,其申请时间是1996年1月9日,使用商品也是国际分类第十一类。罗佩兹先生的公司正是泰克空调进口公司。1996年3月16日,罗佩兹申请的“SOVA(索华)”商标得到了公告。

原来,“SOVA(索华)”被泰克公司抢注了!

卓越空调器厂立即与泰克公司交涉,对方的答复倒也客气。1996年4月23日,泰克公司发来传真,传真中说,由于工作原因,忘了向卓越空调器厂通知在西班牙注册“SOVA(索华)”商标一事,对此表示歉意。西班牙法律规定,只有先注册商标,才能以该商标销售产品,泰克公司发现卓越空调器厂没有在西班牙注册,就自己抢注了。如果4月份索华空调运到西班牙后,商标却被别人注册,泰克公司和卓越空调器厂都将最终成为受害者。泰克公司请卓越空调器厂相信,这一切都很简单,而泰克公司将配合后者的一切做法。

但是,在卓越空调器厂的律师与泰克公司谈判商标转让问题时,泰克公司却顾左右而言他,拖来拖去之后,终于提出了与上述电传内容大相径庭的条件:卓越空调器厂出资100万美元在西班牙注册一个合资公司,由卓越空调器厂和泰克公司分别占有49%和51%的股份。“SOVA(索华)”商标归合资公司所有。

除此合资建议之外,泰克公司更迫切希望得到的条件是与其签署独家代理协议。

这样的条件卓越空调器厂自然难以接受,但仍希望能协商解决争端。同时也聘请了律师,作了诉诸法律的准备。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西班牙和中国一样,商标确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申请在先须是正当的商标申请。泰克公司抢注合作伙伴的商标,并试图牟取高额转让费,是恶意抢注,属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所申请的商标如获核准应属于注册不当。此案现仍在异议阶段,其能否得授权尚不明确,即使获得授权,中方诉诸法院胜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而卓越空调器厂对这一商标不可轻易放弃或对泰克公司作无原则的让步。

〔案例评析〕

这场商标争夺战尚需假以时日才能见出分晓,但这场官司给中国企业及商标界的启示却早已昭然若揭。以前,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一般都已在当地颇有名气,所使用的商品已销售了相当长的时间。而索华则是刚刚出现在西班牙即遭抢注,且是合作伙伴所为,这说明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了,中国企业必然更加着意提防。中国企业一般习惯于产品打出知名度后才注册商标,好像产品一进入某国便去注册商标便吃了亏似的,索华的经验表明,为保险起见,应该产品未到先注商标,至少在产品出现的同时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否则,万一出现纰漏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