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世界中小企业经营案例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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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案例及分析】中小企业国际贸易(4)

案例:防范出具假提单诈取货款——某公司进口农产品“TL”被骗的教训

〔案例介绍〕

1996年3月和5月,中国某进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受当地某厂的委托,向香港H公司订购缅甸产一级“TL”,共计3500多公吨,金额近600余万美元,装运港为新加坡或香港。香港H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转向新加坡P公司订购,而新加坡P公司接受订单后又通过当地经纪商S询购,经纪商S又转向香港E公司洽购,香港E公司接受了S的订货。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香港E公司既是这笔交易的最后供货人,又是船务公司代理,香港E公司于12月份则以承运人的身份出具了假提单,并提供了缅甸有关方面的假证明,从而凭这些假单据向香港银行议付,广州中国银行于1997年1月14日同意承付95%的货款,从而不法商人骗取了我方4276900美元的货款。香港E公司在骗得A方货款后,才以每公吨平均单价400~700美元,在印度收罗劣等“TL”2700公吨,并欺骗我远洋轮船公司,租用中国远洋公司的轮船将2700公吨的劣货从印度的卡基纳达(Kakinada)港口运来中国。次年3月12日货到黄埔后,经A方人员上船查看货物,发现并非原提单上所列明的缅甸一级“TL”,装运港口也不符合,因此拒绝收货,并立即向香港H公司提出索赔并追究责任。具体过程如下:

1.A公司接受工厂的委托,先后于1996年3月和5月,与香港H公司签订两份合同,进口缅甸产一级“TL”,共计3500公吨,成交单价分别为每公吨1722.50美元和1510美元,CIFC2%黄埔或广州,装船期为同年7月前自新加坡或香港装船。

2.香港H公司在订立合同后,向新加坡P公司询盘,并按每公吨单价约1500美元CIFC2%黄埔的条件与新加坡P公司订立合同,品质规格订明为缅甸一级“TL”。而新加坡P公司则故意不指明为缅甸一级货,仅按每公吨1000美元的价格,委托新加坡经纪商S购买“TL”,并给S佣金10%,经纪商S则按每公吨900美元向香港E公司询盘,也未说明购买的“TL”是缅甸一级货,E公司则同意按此价供货。

3.A公司于5月16日和6月22日分别开出2张信用证,装运港为新加坡或香港,目的港为黄埔或广州,付款办法为凭装运单据付发票总值的95%,其余5%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后付款。

4.由于这笔交易是A公司向香港H公司购买,香港H公司却向新加坡P公司购买,而新加坡P公司又转向香港E公司购买,因此A方向香港H公司开出信用证后,香港H公司用背对背的方式向P公司开出信用证,两者的差额约20多万美元,而新加坡P公司又利用收到的信用证要求1698900美元。

5.香港H公司不能按期装船,曾多次要求A公司展期信用证,最后A方同意将装船运期展至同年12月31日。

6.A公司业务科和工厂考虑到这笔交易数量和金额都很大,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建议公司领导派人赴装运港看货监装,直至同年9月公司才上报上级审批,但在外经委批文下达以前,由于对方来电称货物已装船,A方代表未能前往装运港看货监装。

7.同年12月份,对方告知货物已于12月24日装船,随即凭单据向香港南洋银行提交装运单据要求议付。提出的单据有:

(1)提单:由香港E公司(E公司为船务代理)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装运日期为同年12月24日;商品为缅甸上年产一级“TL”,数量一批为2000公吨(20000包,每包净重100千克),共订2700公吨;装运港为新加坡,目的港为黄埔,船名为“Ocean Uranus”。

(2)商品证明包括:缅甸政府贸易部农产品公司、缅甸政府农业部、缅甸检验公司出具的证书,证明为缅甸上年产一级“TL”,有关重量、件数均与提单、发票的内容相同。

(3)香港H公司出具的发票、重量单等。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来单据并请广州中国银行付款,广州中国银行于1997年1月8日转请某进出口公司审单付款。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广州中国银行于1997年1月24日以电传通知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按发票总值的95%付款,共4276900美元。

8.1997年2月11日香港E公司以船务代理和承运人的身份来电称,原装“Ocean Uranus”号轮,因主机发生故障改装“Gui Yin”轮。实际上,香港E公司于1996年12月24日出具的提单是假的,根本没有在新加坡将缅甸一级“TL”装上“Ocean Uranus”轮。香港E公司在骗取A方货款后,才用A方的钱按每公吨400~700美元的价格,在印度购买劣等“TL”,并欺骗中国远洋轮船公司,租用了该公司的“Gui Yin”轮将该批劣货于次年的2月份在印度卡基纳达港装船运来黄埔。

9.次年3月12日“Gui Yin”轮到达黄埔,A公司派人上船验货,发现货物与合同、信用证、提单上所规定的商品规格不符,并非缅甸一级“TL”,而是印度产的劣等“TL”,装运港并非新加坡,而是印度港口,因而扣住提单,拒绝提货,并向香港H公司提出索赔,并追查责任。

〔案例评析〕

在对外贸易中涉及的关系人往往较多,各方之间的关系既有贸易合同关系,又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履行贸易合同时,卖方不仅要求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而且交付货物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也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仅要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还必须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合乎适用的法律和双方在合同中采用的或公认的国际惯例。对买方来说,也必须全面地符合合同的规定,不仅要支付货物价款的金额以及必要的费用(包括合同中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附加的和增加部分的费用),而且在支付的方式、地点和时间方面也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在收取货物方面,不仅当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应及时采取行动收取货物,而且,还应按照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便于卖方能够顺利地交付货物。

本案中香港E公司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Shipped on board clean B/L)。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作为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Holder)可以根据提单主张权利。提单是货物的收据、物权凭证及运输合同的证据,按照国际惯例,提单的合法持有人,特别是已凭该项提单兑付了货款的持有人,对提单的承运人具有绝对的要求交货的权利。伪造提单已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向当地法庭起诉。

案例:运用外汇担保函避风险——补偿贸易中的外汇担保函的使用

〔案例介绍〕

1993年6月,某省B公司与A国C商社在K市分别签订了一项食品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不可分割部分——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B公司须向A国C商社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外汇担保函。

B公司要求担保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如下:

(1)当我公司收到A国C商社按期发来的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质量的食品加工设备的装船提单,请贵行保证我公司从收到设备装船完毕时的装船提单日期后的第12个月月底以设备加工的食品补偿归还设备(CIF××港)价款的60%的本金及其规定的利息;其余的40%的价款在第一次还款后的第12个月月底继续以设备加工的食品还清,总计偿还给C商社的设备价款(CIF××港)的100%,金额为50万美元,以及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当我公司无力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合同时,请贵行履行保函项下义务,并有权向我公司追索。

(3)贵行为我公司出具的保函自发出日起生效,直到A国C商社出售的设备装完船后,分两年两次以我公司设备加工的出口食品补偿还A国C商社100%设备及其利息后失效。

(4)如交易双方因出口食品价格分歧不能成交时,影响到我方按期还款,或由于A国C商社原因造成产品销售期推迟,影响按期还款,都不在贵行出具的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之内。

(5)上述保函用英文制定,以信开方式开出。

(6)在上述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上述合同规定要求贵行履行保函义务对外偿付时,贵行无需事先征求我公司同意,即可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借记在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补偿贸易外汇存款专户(帐号:××××××)。我公司接到贵行付款通知后,当即办理换还汇手续,如我公司无法偿还贵行上述垫款,则由我公司之担保单位无条件代为偿还。

E银行经审核后,同意向境外A国C商社(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并与某省B公司(申请人)签订了外汇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在受益人将符合食品加工补偿贸易合同及其不可分割部分——设备采购合同规定质量的商品加工设备装船完后,保证第12个月月底归还60%的设备价款(CIF××港)及其利息,此后在第12个月月底归还40%的设备价款及其利息,逾期不还每月加息1%,有能力时提前还清所欠本息。在此保证的基础上,担保银行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函金额为50万美元,以及按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在保函有效期内,加工食品销售对方市场和补偿设备应分别结算,不得以货抵货,在每期设备欠款到期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商定一致的加工食品销售价格后,由受益人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每次设备欠款到期的前15天,申请人按信用证规定的加工食品数量和质量要求发货,凭全套发货单证向E银行结算付款,存入补偿贸易专户,在通过此专户按期将本息汇还A国C商社。申请人在E银行开立的补偿贸易外汇存款专户的收支应受担保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