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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婚姻生育如何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予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精神失常属其中之一。一般说来,神经疾病患者能够较好地适应现实环境,有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判断,以及理智、情感的控制能力,并没有怪异的思想行为,这种人可以结婚。但精神失常属于重精神疾病范围,这类患者未经治愈往往歪曲地反映客观事物,丧失了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情感、思想和行为都很怪异,不可能与配偶过正常的生活,不能承担家庭义务,不能担负起夫妇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结婚是违法的。

各种精神疾病患者,如通过治疗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且工作、学习、生活能力和一切社会职能性活动完全恢复正常之后,可以结婚。因此,精神疾病患者不应沮丧自卑,不应受到错误思想的束缚,不要以为得了精神疾病就一切都完了。当然,对于患有确定的遗传性疾病者应按优生法规定,禁止结婚或婚后不生育。

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问题,总的原则是应予节制,以利于父母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处于发病期的患者当然不宜生育;精神症状尚未缓解,或者尚在进行维持治疗的患者也不宜生育。许多女患者本来病情尚稳定,但是在妊娠或分娩时复发了。精神疾病对于胎儿躯体及神经发育的影响,现在还不太清楚,但是,一般主张在继续服药期间最好不要怀孕,以保证下一代的健康。同时,还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十分繁重的任务,如果没有健全的精神活动和充沛的体力,难以培养出理想的下一代。

另外,考虑到许多精神疾病都有遗传因素,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更应特别慎重。大部分精神发育迟滞的病因是染色体病或单基因遗传病,加上这些患者本身智力低下,不具备抚育后代的能力,因此,最好不要生育。如果怀孕也必须进行产前检查,以免先天性智力低下儿出生。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虽然遗传方式尚不完全肯定,但其后代患病的可能性很大,尤其双方都是上述疾病的患者时,因此,决定生育时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