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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条件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3)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保护体系

1.概况

从国际上看,各国对知识产权最强有力的保护是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实行双轨制形式,但在这点上也不例外。完善的司法保护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就是要通过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过去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健全,法院极少处理知识产权案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有些国家设立了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法院。我国迄今虽未设立这种专门法院,但从1991年以来,逐步在有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首先是1991年10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接着,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高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的也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合议庭。这无疑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有效执行。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种类主要包括:(1)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四类著作权案件。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5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因著作权许可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包括职务作品的归属、合作作品的共有、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等纠纷案件。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上述四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分别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保护专利权方面,人民法院受理三类专利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

专利民事案件。鉴于专利民事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为了保证执法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就这类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作了规定。即专利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对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犯罪案件。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除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中国《刑法》第216条及第220条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在保护商标权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四类商标案件。

商标行政案件。即当事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许可合同案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当事人之间因为商标许可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三类商标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犯罪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几种知识产权案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上述三类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办案,实行当事人举证、合议庭合议、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合议庭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采取聘请技术专家做陪审员或者技术顾问、鉴定人的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外,一律允许中外记者和群众旁听,实行公开审判,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对涉及港、澳、台以及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必要时可以适用有关双边条约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参照国际惯例。当国内法律、法规与这些中国参加的条约、公约有抵触时,适用双边条约或者l国际公约,当然,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一切当事人,不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凡是在中国法院进行知识产权纠纷的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知识产权都会受到充分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正在从探索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代理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体系也应运而生,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

我国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专利文献服务机构

我国专利局成立了专门的文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开放城市目前已设立近100个专利文献服务网点。

2.专利代理机构

从1985年至今,我国已有数百家国内专利代理机构,还有不少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拥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据统计,我国专利申请的代理率达60%以上。专利代理机构的建立,有利地促进了我国专利法制建设。

3.商标设计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商标设计研究所和广告公司为商标的选择和服务提供专业化服务。商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已逾百家。

4.著作权代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989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版权代理公司或者版权代理事务所。1992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除此之外,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技术贸易经营机构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与研究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培养。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会提出许多新的课题,有待于人们去研究探讨,为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提供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研究体系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体系包括科研院所的学位教育、函授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普及教育等层次。其中,学位教育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教育的最高层次。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教委决定在我国开展知识产权法教学最早、教学研究有相当基础的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教育的试点。中国人民大学为此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招收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生。除第二学士学位外,该校还在民法专业中辟有知识产权法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也陆续开展了知识产权学位教育。如北京大学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招收双学位及硕士研究生。华中理工大学、浙江大学等大批院校也开始招收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的学生。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的教育体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博士生。

相对于学位教育,专业培训是一种时间短、见效快的形式。为加速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我国有关部门举办过多次培训班,培养了大批专业骨干。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经多方努力,该中心于1996年4月在北京正式成立。该中心聘请了芮沐、郭寿康、江平、郑成思等11位享誉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该中心成为我国培训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人才重要基地。函授教育和普及教育则是一种辐射面更广的教育形式。

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已形成一定体系,但深度和广度还远不够。这一关系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还大有重视的必要。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体系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学术研究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学术机构和民间团体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学术活动异常活跃,学术成果越来越多。

从研究组织机构来看,全国性的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版权研究会、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性的有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这些学术团体在全国各省市都设有相应的机构。专门性的研究机构则有高校、科研院所和主管机关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如中国专利局专利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