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7世纪的法国,自从卡普佐夫作为主要倡导者起,至1967年签订《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人类在倡导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中已经探讨了4个世纪。无论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财产权”、“知识拥有权”或“智力成果权”,它都是人类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力。
知识产权由工业产权和版权两者组成;也是将“知识”——即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取得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和“产权”——即“财产权或所有权”两者的结合。它所具有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法律特征,使其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它所拥有的劳动价值和使用价值,使其具备了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而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呼唤并发挥出人类更为伟大的知识和智力的创造性潜能。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v),也被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在台湾地区,有“智财权”和“智权”的简称。自从17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在该世纪开始建立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起,知识产权已经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公民、法人)基于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所指的“知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即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进行科学试验所积累的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人类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学艺术活动中所积累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学艺术知识,都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知识,要靠前人的传授和同代人互相学习。任何人都不能像对物进行支配那样,“支配”自己更渊博的知识。知识是属于思想、观念性质的东西,对知识无法实行独占或者垄断。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知识”、“智慧”或者“智力”本身都不等于财产。人们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必须能够满足人类的物质与精神需要,能够加以利用,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取得相应的权利。我们知道,人类的劳动可以划分为再现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人们生产、加工、交换、转让物质产品即有形财产,属于再现性劳动的范畴。再现性劳动可以引起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移让。有形财产通常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以移动的东西;不动产即土地和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东西,如房屋等。人们针对具体对象进行新颖独到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整个劳动活动,称为创造性劳动。创造性劳动的结果给人类带来新的智力成果(如发明、发现、作品等),这些智力成果即无形财产。
这种无形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可以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无形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品,而是指这些复制品所体现的信息。再现性劳动产生出“物”这种有形财产。创造性劳动产生出“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
财产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财产,他人未经财产所有者许可,不能使用其财产。
2.知识产权的内容
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作者权或者称版权、著作权);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
(7)制止不正当竞争。
除以上7项外,知识产权还包括在工业、科学、文化或者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第(4)项的科学发现本来不应该列举在知识产权的各种形式之中,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对科学发现都没有授予任何财产权利。其余各项权利则可以分别归入“工业产权”
(Indus嘣al Property)和“版权”(C叩蜘ght)。其中第(3)、(5)、(6)、(7)项属于工业产权;第(1)、(2)为版权及其邻接权。版权,有些国家称为著作权或者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和“版权”规定为同义语。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版权的保护对象狭义上仅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广义上可进一步包括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制品(这在传统上属于版权的邻接权的范畴)。
工业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创造、利用、发明商标等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活动所产生的专利权、在产品上使用标志的商标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第1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
(1)专利(指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
(3)工业品外观设计;
(4)商标;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货源标记
(8)原产地名称;
(9)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第l条第3款指出:对工业产权应该做最广泛的理解,不仅应该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该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智力成果的具体内容和社会作用来确定其具体的权利形式的,如发明的专利权、作品的著作权等等,这些具体的权利构成了知识产权。
现代科技的发展,导致具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的智力成果的不断产生,从而使知识产权范围逐渐扩大。比如不少国家就已对计算机程序这种新型智力成果的权利形式做出规定,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多数国家将其列入版权保护对象)。
3.知识产权的特征
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性财产即是智力创作成果权,它是无形的。因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即是“无形”。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用的权利分开。有形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有权利转卖、出借或者出租它。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转让的是制造某专利新产品的“制造权”或者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的本身。
由于无形,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不像有形财产那么明显,这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被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拥有人,如非专利权人可以采用隐蔽手段使用专利权而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可能“货许三家”或者“一女两嫁”。
如一幢房产的权利人不可能同时卖给两个或者更多的买主;商标权人同时容许几个商家使用其商标。因此,无形这一特点使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
从“无形”这一首要特点出发或者与它相关,产生出它与有形财产产权相比其独特的特点。
(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享有独占权,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的使用,一般即构成侵权。如两人分别做出相同的发明,则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可能由其中一人获专利权,获专利权将有权排斥另一人将其自行研制的发明转让或许可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权”。不了解知识产权的这种排他性,往往是某些发明人丧失了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的一个原因。
(2)地域性。这是指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依照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也是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权利不承担义务。一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者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为了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保护,就必须在当地申请专利,否则将得不到保护。
(3)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某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权利将不再享有。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为20年。商标可以有数次续展,但如不续展也会终止。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知识产权是企业对科学技术拥有的一种法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不仅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而且作为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更具有可观的竞争价值,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重要竞争手段。知识产权所能提供的这种竞争优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和智力财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其竞争的主要武器就是技术。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被成为知识产权型企业,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是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谁掌握了相对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优势技术,就掌握了竞争的优势地位,掌握了获得垄断市场的武器,获得高额利润的源泉。
知识产权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手段,是国际科技合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在企业乃至国家科技、经济发展中所处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被列为一个重要主题,经过8年多的艰苦磋商,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是知识经济背景下国际竞争的基本规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所处的开放的国际大环境中,经济竞争的胜败,只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取决于产品的科技水平和知识含量,归根结底就是取决于知识产权的占有量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总之,从法律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拥有权,是一项法权;从经济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具有重大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智力财富;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它是强有力的竞争资源和制胜手段,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才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优势,保护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使我们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核心而形成的物质生产体系,它是高新技术和企业的集合,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的现代产业。在人类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以往任何时期无可比拟的作用,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的:“高科技及其产业的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起着关键的作用。”
高新技术的发展无疑需要相关条件的配套,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备条件。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重要。
1.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每一步发展无不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承认知识所有权为基础、鼓励发明创造与新技术传播,从而促进国家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它现已成为有效地保护知识成果的重要制度,也是激励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重要手段。
我们知道,技术的发展从来就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当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所不及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节目产品、卫生传播、生物工程等不断出现,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可以预计,高新技术将成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