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规范风险投资主体的行为,保护风险投资权益者的合法利益。
(1)风险投资的三方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必须有一套规范化、法制化的游戏规则。风险投资的行为主体为风险资金提供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在利益方面,三者存在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维系,一般的社会公德是无能为力的,为了保护风险投资权益人的利益,就必须依靠法律来强迫契约双方履约,并对违约的法人或自然人予以法律追究。
(2)风险投资的对象就是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较低成本的无限复制。
正因为如此,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环境影响着风险投资家的投资意向。试想,一个项目经过数年研究,投人数亿元资金,则投入市场被人仿制,遭遇盗版,则该项目的投资公司不仅不能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谁还愿意去冒这个险呢?因此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风险投资权益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为风险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环境。
4.创业文化
创业文化是指风险投资和高新产业的成长与发展的人文环境,包括人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以及社会的价值判断等。创业文化对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以美国的两个高科技园——128公路和硅谷为例,从初始状况看,128公路要好于硅谷,因为那里密集着诸如MIT、哈佛等世界一流大学。但是,128公路的发展路径主要是面向政府和大公司,它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的组织结构(缺乏相互合作和横向沟通)以及新英格兰的保守、僵化、等级制的人文传统为基础。所以,曾盛极一时的128公路地区逐步辉煌不再。硅谷虽然只有一个斯坦福大学堪称世界一流,但是,由于有面向中小企业的传统、灵活的经营机制、重视个人价值与冒险精神的传统,那里的风险投资蒸蒸日上,终于成为世界瞩目的高科技产业中心。128公路与硅谷的不同命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没有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就没有成功的创业投资,也就不会有成功的高科技产业。
可见,创业文化的核心就是要求创业者锐意创新、敢于冒险、不怕失败,同时要求社会给予创业者以“自由呼吸的空气”,不以成败论英雄。
五、发达国家的高科技风险投资模式
1.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
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起源于美国。美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不但使本国在高科技及尖端科技的发展上居世界领先地位,而且也带动了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
(1)风险投资公司类型。美国风险投资公司按资金来源划分,大致可以分为3类:小型投资公司。由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核准,全国大约有400家左右,大约占全国风险资本的20%;合伙制的私营公司。即民间独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全国有200家左右,约占全部风险资本的6%左右;各类附属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及大企业本身所创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大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美国风险投资的任务不仅包括筹集资金、鉴定选择项目,而且还给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管理上的支持,并帮助风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寻找新的资金来源、选择技术干部和管理人才。
(2)所有制形式。美国风险投资形式有股份制和合伙制等多种形式。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持有企业股票,成为与企业家和其他投资者一样的企业创办者。如果企业投资失败,风险投资公司将受到损失;如果企业经营成功,风险投资公司就通过退出机制将股票卖掉而获利。1978年,随着美国税收政策和养老金管理机制的改变,大量的社会资金流人风险投资中。
合伙制私营投资公司通常由3~4个人或机构组成,他们从大金融机构融资,并将资金注入高新技术企业中。合伙制公司还通过与机构投资者合作,邀请他们认购基金,从而获得投资资金。基金通常采用如下形式:合伙制公司提供1%的资金成为一般合伙人,而认购机构提供余下的99%的资金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除了认购原始股外,不承担合伙制基金的管理责任,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合伙制公司还邀请一些著名企业家作为顾问委员,给公司增加知名度,对投资计划提出建议并吸引顾客。
(3)投资者和资金渠道。美国具有众多的投资者和资金来源:其一,私人投资者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据统计,仅美国私人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到1980年代初,总额已达5亿美元以上;其二,一些大财团也创建风险资本分公司和子公司,对风险企业提供资金;其三,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尽管传统的投资银行目前在风险总营运资金中所占比重尚小,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投资银行的风险资本投资必将逐步扩大;其四,一些支持小企业创新与竞争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应运而生。这些由政府控制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按规定取得3倍于自身资本的资金,用于支持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其五,美国政府增拨用于科技的研究经费和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拔高数额的科研经费,用于扶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其六,机构投资者。
(4)资金投向选择。风险资金主要投入到那些使用先进技术或专门用高新技术创办的企业中。从美国风险投资的产业结构看,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程度高的产业,大部分投在信息、计算机和通讯产业,其比重大约占60%~70%。但目前生物工程产业的投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
从地域看,加州硅谷是美国风险投资的“大本营”。另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区在波士顿,这里有20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布在麻省理工学院及128号公路附近。此外,还有一些被称作小硅谷的风险投资区,如北卡罗莱纳州的“三角研究园”和得克萨斯州的奥斯汀市。
(5)政府大力支持。风险投资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美国国会制定和通过了200多项有关发展风险投资的法令,州和市政府议会也通过各种立法,大力支持风险投资公司的创立和发展。同时,制定适合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立法活动,刺激和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如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收法》,以法令的形式对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的减税等问题作了规定,同时《银行法》允许信贷机构将自有资金的5%用于风险投资业务,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安全交易委员会守则》为风险资本的筹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外,美国政府的主要官员也积极地利用演讲和撰文来倡导风险投资。这些做法极大地鼓励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刺激了更多资本投入风险资本市场。
2.日本风险投资的模式
日本是除美国外风险资本投资成就显著的发达国家。日本发展风险投资的特点是从一开始政府就大力支持,政府干预色彩比较浓厚。
自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确立了“科技兴国”的方针,一些具有技术革新型、研究开发型特点的风险企业,伴随着微电子等高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批涌现。为了保证高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1)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3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置了一家资助性的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其主要任务是购买新创立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和可兑换债券,并为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提供28种经济难题的咨询服务,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等,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2)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贷款提供80%的担保。另外,也建立了一些其他组织,为风险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或承担财务保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政府积极改革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建立了日本的NASAQ系统,扩大有潜力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向大众募集资金的能力。
3.英国风险投资的模式
英国发展风险投资主要通过建立新兴高技术园区,其中较为成熟的有3个地区,一是苏格兰中部区,这里有300多家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雇员已达4万多人;二是从伦敦向西到布里勘托尔的M4通道地区,拥有150余家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三是剑桥大学所在地的剑桥高技术区,拥有350多家高技术投资公司。
英国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也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为了促进本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英国制定了1982~1987年发展高技术信息计划,即著名的《阿尔维计划》。该计划所需直接费用的75%由政府提供,其余部分由企业界自行筹集。近些年来,英国加速发展风险投资,积极扶持中小型风险企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英国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最活跃、最有前途的国家。1981~1983年风险投资已达28亿英镑,仅次于美国。具体来说,英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直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1948年英国创建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1973年成立了国家的风险投资机构“国家企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地区工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并分析研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1981年,英国国家企业委员会与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协会(BTG),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和有关协调工作。到1984年,该协会已先后对.430家公司进行了高达2.26亿英镑的风险投资。
英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踊跃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例如,工商金融公司(ICFC)成立于1945年,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下设风险投资部,主要支持高技术领域中的风险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和咨询服务。
(2)开创非正式证券交易市场。这项政策对英国的风险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1980年伦敦开设了一个非正式交易市场(LISM),到1984年6月,已有250家企业开价销售证券,参加交易的企业总资本已达数10亿英镑。除此之外,英国其他地区的场外交易也十分活跃。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体系
1.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技术成果超过1万项,但转化为生产力的不足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60%.80%的水平。如何建立起一套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有效地动员和集中风险资本,促进风险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移,加速知识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成为发展中的中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我国对风险投资的探索始于1985年,这年,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随后批准成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人、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这又使国内涌现出一大批风险投资中心和公司。到1999年9月,全国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约有80余家,拥有35亿元的投资能力,在一些高科技园区,出现了一批具有投资功能的创业服务中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水平也较低,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发展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这包括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介服务机构、优惠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等。如现有的《公司法》不适合高科技企业上市的要求。
(2)政府出资比例过高,民间资本参与不足。在诸多风险投资机构中,大部分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以及各地政府自主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从理论上讲,国家风险资本应主要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研究开发阶段,因为这一阶段的其他资金来源特别少,而外部效益或效益溢出较大,而目前我国却将投资集中于企业发展的中后期,这不仅使投资运作效率不高,还使风险集中在政府,违反风险投资的市场规律。经过证明,在风险投资领域,民间资本的活力优于政府资本,由国家承担风险的单一性投资主体及其基础脆弱的投资行为不仅制约着有限的风险资本渠道的形成和发展,而且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风险规避。
(3)缺乏有效的产权流动机制,使风险资本不能“功成身退”。事实上,资本的退出是资本实现流动性和变现性的一个通道,没有退出机制,就没有资本进入,也就没有风险投资的发展。在目前体制下,我国从事风险投资遇到最大的难题是退出机制问题。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著名风险投资公司II)G,其设在华南地区的分支机构已经向近10家高科技企业投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套现,原因就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有关合资企业的上市政策出台,这使得风险投资不能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从而也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4)风险投资公司规模小、数量少、管理水平低、经营不规范。在我国,风险资本的规模普遍小,往往只有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连支撑一个大型科技项目都很困难,只能支持一些短平快、投资少、风险低的项目。风险投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科学研究的投入;开发投入(即:将科技成果孵化成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利用新技术批量生产的投入。三阶段的正常投资比例为1:10:100,而我国目前前两项只为l:l,这就使得有限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配套,高新技术产业化周期长,造成投资效益差。一些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管理机制并非真正按照风险资本的要求而建立,把本应投入到创业阶段的风险资本,投入到企业的成熟期,不是完整的创业性投资,有的由于内部失控,经营严重偏离方向,甚至于投资股票、房地产等行业,短期投资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造成不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不规范,最终导致破产。
(5)缺少一支懂业务、精管理、善开拓以及富有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队伍。人才问题是各风险投资公司深感紧迫的问题。我国现行从事风险投资的人才队伍多是科技干部转化过来的,有的只懂专业知识缺乏投资意识;有的只有一般企业经营管理的背景,却缺乏风险投资的实践。人才的缺乏带来了合作的困难,一方面,投资方人员由于缺乏与企业打交道的基本素质,不能平等地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管理比较落后,怕投资方控股以及急于想得到投资而向对方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等都影响着双方的正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