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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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经济犯罪的惩罚(2)

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构成上述两罪的,皆为一般主体。由于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是涉及专门知识的智能型欺诈犯罪,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知识,熟悉信用证、信用卡业务的人才能实施这方面犯罪。

就信用证欺诈罪而言,单位也可以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②犯罪主观方面。皆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由于间接故意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这两个罪;过失亦不构成这两个罪。

③犯罪客观方面。皆表现为行为人进行有关诈骗活动。

④犯罪客体。两罪都侵犯了我国关于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的正常活动。

(2)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分别是: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信用证欺诈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处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9.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1)保险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保险欺诈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要有保险诈欺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也就是说,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畴。过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范畴之内。

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前(称事前故意),也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后(称事后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6条规定,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法定刑处罚。

1 0.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

(1)发放高利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发放高利贷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谋利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高利放贷,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放高利贷罪的构成特征有:

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高利贷发放者以高出国家贷款利率的数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发放高利贷,严重地违反了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扰乱了信贷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借贷人的人身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

②本罪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民间借贷管理法规,凭借自己手中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盘剥他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发生在公民之间。但是,在实践中亦存在着一些单位实施实质上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利用国家贷款转手倒放的行为等。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构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2)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发放高利贷罪的社会危害性,科学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可作如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发放高利贷或变相发放高利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以发放高利贷为常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余。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税收犯罪的惩罚

1.税收犯罪的特点

税收犯罪,也称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直接妨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的统称。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于税收,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征管与缴纳,通过税收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制度。税收犯罪,作为有产业者的犯罪,形式上是对国家税收征管活动的抵抗、逃避,实质上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从已发生的税收犯罪来看,当前税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当前,不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公民都存在税收犯罪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支持、纵容、包庇不法分子偷税、抗税、逃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各种性质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地税收犯罪现象;而高收入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面则更广。二是税收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跨地域性税收犯罪突出。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无论是沿海、内地,南方、北方,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只要存在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的地区都存在着税收犯罪。近年来,税收犯罪的跨地域性越来越突出,而且在地域上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犯罪分子往往是跨地域作案甚至跨国作案。跨地域作案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等犯罪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2)税收犯罪手段繁多且狡猾诡秘

据调查,税收犯罪的手段不下百余种,犯罪手段也已由过去的简单化、半公开化,走向更加狡猾和隐蔽。如偷税的手段就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口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等。

(3)法人税收犯罪突出

目前,法人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的犯罪呈上升趋势。除抗税犯罪外,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的犯罪主体都可由法人构成,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法人构成。

(4)税收犯罪数额巨大,危害严重

近年来,税收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海南凯利达国际经贸公司经理韩德利偷税900余万元,山东招远市金银珠宝首饰商行偷税218万元,美国商贸公司驻昆明办事处偷税200余万元,天津津南双马轧钢厂偷税240万元,广西北海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偷税744万元等。

2.税收犯罪的危害

税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国库税金的短少,间接后果则是经济秩序的紊乱,使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干扰与冲击。

(1)税收犯罪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我国一年的财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0%以上,因此税收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逃避税收征管,这意味着国库税金的减少。

(2)税收犯罪对社会公众的危害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税收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挫伤了广大诚实劳动者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个体户95%以上仅有初中文化程度,有些还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他们所从事的都是简单劳动,但由于采取种种手段偷、抗、逃税,有些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而从事科学研究等高智力劳动的科学家,月收人还不到他们的零头。

(3)税收犯罪还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秩序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偷税、逃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拉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下水,与他们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或对他们予以庇护。税务、海关、外贸等重要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经不起金钱美女的诱惑,或索贿受贿,或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与税收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为他们的犯罪活动大开绿灯。同时,一些依靠税收犯罪而暴富的暴发户,又大肆挥霍,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吃喝嫖赌、大肆行贿,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他们利用侵吞来的国家财产,腐蚀干部,又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危害着社会秩序。

3.税收犯罪的表现形式

税收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即由国家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犯罪的类型。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的犯罪统一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具体犯罪形式:

(1)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2)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构成了抗税罪,而不论拒缴税款金额的多少。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强行禁闭等等。此外,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是暴力的表现形式。威胁,主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伤害其身体、毁坏其财产、损害其名誉或加害其亲属相威胁等。

(3)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收的行为。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是指从事商品出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出于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利用各种虚假退税凭证,虚构已税商品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