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虚开,即行为人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他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个人。二是为自己虚开,即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指使、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甚至组织策划作用的行为。
(6)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实际上包括两个罪名:一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从何种途径得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的是自己伪造后又出售的,有的是购买后又出售的,有的是盗窃或者骗取后又出售的,都可构成本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除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认购,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购买,否则便是非法购买。行为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空白的还是已经开具填写数额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9)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它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罪“伪造”,是指仿照发票的基本内容、形状等样式,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假发票,冒充其他真发票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不具备印制发票资格的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擅自印制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企业超出标准的数量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出售”,是指将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卖出的行为。
此外,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以及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也是税收犯罪的表现形式。
4.对税收犯罪的惩治
防范和治理税收犯罪,是一项涉及到税制改革能否正常进行和我国经济建设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针对我国目前税收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采取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刑事的等多种相应的措施,予以综合治理。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则是惩治已经发生的税收犯罪的重要举措。
法律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戒作用不明显,力度不够,就不足以抑制迅速增加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应在立法上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长期以来,关于对违反税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121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规定的不足日见明显。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与税收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法定刑偏低;仅规定偷税罪和抗税罪两个罪名,不能涵盖各种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抗税犯罪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如扩大了税收犯罪的主体范围,注重了罚金刑的适用,变原来刑事法律中采取空白罪状规定偷税、抗税罪为叙明罪状等等;而且还增加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两个新罪名。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体现了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有关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精神。这两个法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税收犯罪的立法更加趋于完整和细致,为惩治税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后,在查处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利用发票的犯罪等税收犯罪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执法方面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的错误。对已经查出的税收犯罪案件要坚决依照《补充规定》予以定罪量刑,绝不能以补税、罚款代替刑事处罚。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税收犯罪活动的蔓延泛滥。因此,必须彻底纠正这一错误,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还应建立健全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司法机构等专门机构,保证对税收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处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税务警察力量和机构,对税收犯罪主要由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立的国税检察室和地税检察室行使侦查权。税务法庭或税务审判庭的建立正逐渐向全国推开。这些税务法庭或审判庭除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税收犯罪案件外,还受理税收行政案件、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等。税务警察机构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税务司法机构也才在部分省市地区建立,正处于摸索阶段。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税务警察机构和司法机构,以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进行一定的试点。
税收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单靠税务机关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同样,治理税收犯罪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和综合工程,必须要与公、检、法、司、工商、银行等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形成打击税收犯罪的合力。199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六个部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机关发布通知,要求在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加强配合与协作。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中,公、检、法、司、税务部门也多次召开联席例会,商讨对策,共同打击这类犯罪。此外,还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税收犯罪予以检举、揭发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税收犯罪线索。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参与对税收犯罪的综合治理,就会形成联手护税的良好社会风气,税收犯罪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惩治。
第三节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
1.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我国新《刑法》第八章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该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皆为国家工作人员。
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社会痼疾、世界公害,同其他犯罪相比,它具有职务犯罪和权钱交易两大特征。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处于较大的社会变革运动,特别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更具有新盼隋况与特点。
一是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
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单位、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
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贪污贿赂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风,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三是贪污贿赂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
80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级干部即为要案;80年代,由上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几十万元、90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特别是1995年查处的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l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等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的腐败犯罪案件,为建国以来至今的第一大案,震惊海内外。
贪污贿赂犯罪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剧增,大案要案合一的情况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危害性,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
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样,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贪污贿赂犯罪大都属于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其二,适应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表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擅自非法转移他人银行储蓄账号,将其存款据为己有等。其三,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还从单向向双向、多向,从个体向纠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是由其多属职务犯罪,主体对抗性大,发案隐蔽,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经过谋划,作案现场少,侦查取证难,加以转轨时期法律政策不健全等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