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金融犯罪的惩罚
1.什么是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一大毒瘤。何谓金融犯罪?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只有正确地界定了金融犯罪的概念,才能系统研究其构成特征、范围、具体分类、犯罪原因,并寻求其防治对策。
在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时,我们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①金融犯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在各国刑事法律中,金融犯罪都包括多种具体的犯罪,而不仅是一两种犯罪。有些国家有关金融犯罪的罪名虽然不多,但也不是以金融犯罪这一概念作为具体犯罪的罪名。
②金融犯罪之所以能成为一类独立的犯罪类型,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主体的特殊,而是因为这类犯罪都侵害了一个共同的类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莫不将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视为金融犯罪,而将那些没有直接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一一排除在金融犯罪之外。因此,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犯罪的一个根本特征。
③为什么金融犯罪都具备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根本特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考察犯罪行为本身的情状。
造成这一共同特征的情状就是金融犯罪行为都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而由这些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而建立起来的管理秩序便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必然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而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必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所谓金融犯罪就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单位违反有关货币、贷款、结算、证券、保险、外汇、信托等金融管理法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类经济犯罪。
2.金融犯罪的特征
由金融犯罪的定义可知,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金融管理秩序本身也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一些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是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
(2)金融犯罪的客观表现
金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货币、贷款、结算、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违法性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行政违法性,其二是指刑事违法性。在一定意义上说,金融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前提,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行政违法性发展的结果。另外这里所说的金融管理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有关金融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内容。
(3)金融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种
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单位有:1.拥有外汇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如逃汇套汇罪的犯罪主体便是这类单位;2.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等,这些单位往往成为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组织。
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个人,主要有:1.负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2.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如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4)金融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而且往往是直接故意如伪造货币罪、贷款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票据欺诈罪、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罪,保险欺诈罪等均由直接故意构成,但有些金融犯罪也可由过失构成,如非法发放贷款罪即是如此。
3.伪造、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概念
所谓伪造、变造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非法制造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2)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国,人民币是唯一的国家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货币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②本罪客观上必须有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按照现行流通的国家货币的式样、图案、颜色、特征、质地等,用描绘、印刷等方法,制作假币以冒充真币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对真实的货币,采用涂改、拼接、挖补、剪贴等方法进行改制,致使真实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加,从而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③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意图。
④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任何人都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当然,由于伪造、变造货币,需要一定的技术,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实施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人大多精通印刷、绘画、美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伪造、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5条规定,伪造、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分别如下:
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1)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伪造有价证券罪,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伪造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有价证券是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它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标有票面价值,代表一定数量的现金,在特定范围内和条件下,可以流通,从而起到货币的作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一种新罪,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伪造、变造有关金融票证的行为。
(2)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特征
①客体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金融票证的金融管理制度,即侵害了我国有价证券、金融票证的信用和其管理制度。
②客观方面的特征。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伪造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伪造或变造行为。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有价证券、金融票证的式样、图案、色彩,采用印刷、描绘等方法,制作虚假的有价证券、金融票证。
③主体特征。伪造有价证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罪。
④主观方面特征。两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的犯罪目的。
(3)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构成伪造有价征券罪的,依照刑法第123条规定,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述法定刑处罚。
5.逃汇套汇罪的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
(1)逃汇套汇罪的概念
逃汇套汇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采用各种非法手段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应售给国家的外汇或外汇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逃汇套汇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的规定,逃汇套汇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犯罪客体。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逃套外汇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制度的行为。
②犯罪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人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非法套取国家外汇或外汇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的规定,是公有制单位。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逃套汇行为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并且有时还须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
(3)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贷款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1)贷款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贷款欺诈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本人无偿还能力或超过本人偿还能力的贷款的行为。
贷款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构成本罪的,大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人,他们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包括贷款业务知识。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行为人意在骗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加以非法占有。
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虚构或编造某些虚假的事实,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
④犯罪客体。本罪不但侵犯公共财产权,最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秩序,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活动。
(2)贷款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构成贷款欺诈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1)票据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所谓票据欺诈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票据欺诈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利益,最主要的是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并由此破坏了金融秩序。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票据欺诈行为。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构成票据欺诈罪的客观情形是:
a.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b.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c.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d.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此外,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的,在客观上还必须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其等值的服务,如果数额不是较大,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③犯罪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作为自然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间接故意因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本罪,过失亦不构成本罪。
(2)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规定处罚。
8.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1)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信用证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信用卡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