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休谟的人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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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感觉之外的存在(1)

“怀疑论”也被称为“不可知论”。它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以克服独断论为目的,以人类在一定时期所得到的认识为反思对象,以人类特有的哲学思辨、概念思维能力为基础,经过艰辛的探讨而形成的怀疑客观世界的存在和获得客观真理的可能性的哲学学说。休谟的怀疑论体系,在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怀疑论中的怀疑思维和批判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论知性

七种哲学之中,只有四种彻底决定了观念,现在只能说仅有代数学与算术这两种科学了,而几何学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特有的完全精确性的确实性,但在我们的感官和想象的不完善的判断来说,却必然是优越的。

类似、同一、时间与空间关系、数量或者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相反与因果关系统称为哲学关系。这些关系能够分为两类:一类完全是决定于我们所比较的各个观念,一类是能够不经过观念的任何变化而变化的。

我们由一个三角形的观念,发现它的三个角等于两个直角的这样一种关系;只要我们的观念不变,这种关系也就不会变。反之,两个物体之间的接近与远隔的关系,能够仅仅因为它们的位置的改变而有所变化,并不需要对象自身或者它们的观念有所变化;这种位置决定于心灵所无法预见的千百种不同的偶然事件。

同一关系与因果关系亦是一样。因为我们看到两个对象是根本相同的,但在不同时间和同一位置出现时,它们的数量却不同。

既然这样一个对象产生另一个对象的能力无法从观念上发现,我们也就不难发现,原因和结果显然是从我们经验中得来的,而不是从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中得来的。对此,没有任何一个现象哪怕是最简单的现象,也无法依据出现在我们眼前的物质加以说明,而只能凭借记忆和经验才能预见。

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和数量或数的比例中,只有这四种完全决定于观念,可以成为知识和确实性的对象。这些关系中有三种是一看便能够发现出的,准确地说,它们应该属于直观的范围,而不是属于理证的范围。

当任何一些对象相互类似时,这种类似关系就首先刺激眼睛,或者不如说是刺激心灵,极少需要再一次的考察。

相反关系和任何性质的程度亦是同样情形。存在与不存在相互消灭,并且是完全不相容的与相反的。没有任何人可能去怀疑。当任何性质如颜色、滋、热、冷之间差别微小时,我们便无法准确地判断;而当它们差异变得巨大时,我们便不需要任何的推理和研究,就能发现其中某一种较另一种强些或弱些。

在确定数量或者数的比例时,尤其是这种差异越是显著的时候,我们能够按同一方式进行,并能一眼看出任何数或形之间的大小。

至于任何精确或者相等的比例,我们通过一两次的考察也只能加以猜测。极小的数和极有限的广袤部分是一个例外;这些是立刻能够了解的,而且在这里我们也觉察到自己不容易陷于任何重大的错误。在其他任何情形下,我们必然只能够粗略地决定比例,或者一定在比较人为的方式下进行决定。

数学中大多数的原始判断就和几何学的最初原理一样。但是几何学或者确定形的比例的那种技术,已经远远超过我们的感官和想象的粗略判断,但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确切和精确程度。

几何学的最初原理仍然是从对象的一般现象得来的,但当我们考察自然所允许的极小的现象时,那种现象绝不会给我们提供任何的保证。我们的观念好像予以我们一个完全的保证:没有两条直线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但是如果我们考究这些观念,就能发现,它们总是在假设着两条直线的一种可感知的倾斜度,而当它们所形成的角是非常微小的时候,我们便不会有那样精确的一条直线标准,能够向我们保证这个定理的真实。

我们不难看出代数学与算术这两种仅有的科学中,我们可以将推理连续地推进到任何复杂程度并同时还能够保存着精确性和确实性。

我们有一个精确标准,我们能依据它去判断一些数的相等和比例;依照数是否与这个标准符合,我们可以确定它们的关系,而不至于有任何错误的可能。当两个数是那样地结合起来,其中一个数所含的单位和另一个数所含的单位永远相应的时候,我们就断言那两个数是相等的,而几何学难以被认为是一个完善和无误的科学,正是因为缺乏那样一个在广袤方面的相等标准。

依我们感官和想象的不完善的判断来说,虽然几何学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持有的那种精确性和确实性,但它们依然是优越的。可能此种说法会引起一个困难,我们应该在此将这个困难消释一下。

我之所以认为几何学有缺点,其理由在于它的原始的与基本的原理只是由现象得来的;或许有的人会设想,这个缺点必然永远伴随着几何学,使几何学在比较它的对象或者观念的时候,永远不能够达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象单独所能达到的精确性更大的精确性。

这种缺点我承认总是伴随着它,使它永远不能够期望达到充分的确实性:但是这些基本的原理因为建立于最简易而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上面,这些原理就能给与它们的结论以一种精确程度,这种精确程度是这些结论所无法达到的。

人的眼睛无法断定千边形的角等于一九九六个直角,或作出任何与这个比例接近的推测;但是当它断定几条直线不能相合和在两点之间我们无法画一条以上的直线时,它的错误决不致于是很大的。这就是几何学的本性与功用:它使我们一直研究到那些现象,因为这些现象的简易性,不至于让我们陷入重大的错误。

我想提出一个它是从这个同一的数学论题所提示出来的关于理证性推理的这样一个意见。数学家们惯于自称:作为他们对象的那些观念的本性,是十分细致与精微的,它们是不是属于想象的概念范围,必须借一种纯粹的和理智的观点才能够了解,只有灵魂的高级官能能够胜任这种观点。

一样的看法也贯穿于大多数的哲学部门,并且主要是用之说明我们的抽象观念,并指出我们怎样可以形成例如一个既非等腰、也非不等边、各边亦不限于某种特定长度和比例的三角形观念。

我们不难发现,哲学家们为什么那样喜爱借用某些细致的与精微的知觉这个概念,来掩盖他们很多谬论,并通过这种模糊和不确定的观念这种模式拒不服从明确观念的判断。

不过,为了打破这个诡计,我们只要回顾一个我们所屡次坚持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来的那个原则。因为,由此我们就能够立刻推断说,既然我们的全部印象都是清楚的与确切的,所以由印象复现而来的观念也一定具有同一本性,如果我们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决不可能包含任何那样晦暗而复杂的东西。因为一个观念的本性是比印象较为微弱且低沉的,但是在其他各方面由于都是与印象同一的,所以不能够含有任何极大的神秘。

如果我们没有做到观念的微弱使它成为模糊不清的话,我们就应该使观念保持稳定与精确,而且没有补救的话,就不要谈什么推理与哲学了,那都是空话。

概然推断因果观念

虽然我们承认同一关系、时空中间的位置与因果关系这四种关系,但是仍然有一些特定问题等着我们去加以考察。

我认为科学基础的四种关系只有这些,但另外三种关系却不是由观念所决定的,假如说那个观念保持同一之时,这些关系能够存在或者不能够存在;都要对这些关系,作出详细的说明。

当两个对象都呈现在感官之前的时候,或当两者都不呈现在感官之前的时候,又或者当只能有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能够进行这种比较的称之为知觉。而推理的含义则是两个对象连同它们的关系呈现在感官之前的时候,在此情形下,我们恰当地说,并没有运用作用思想或者活动,而只是经过感觉器官被动地接受那些印象。

所以,我们发现一切推理都只是比较与发现两个或者较多对象彼此之间的那些平常或不平常的关系。依据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应该将关于同一关系以及时间与空间关系所作的任何观察看作推理,因为在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关系中,心灵都无法超越直接呈现在感官之前的对象,来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者关系。

在此情形下,产生的那一种因果关系,使我们因为一个对象的存在或者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者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者活动;其他两种关系能够在推理中被应用也只是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者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

任何一些对象中都没有能使我们相信的东西,它们或者是永远相隔的、或是永远接近的;当我们依据经验和观察发现它们在这一方面的关系是不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断言,在分离它们或者结合它们时有一种秘密原因。

这种推理亦能够推广到同一关系。虽然一个对象多次在我们感官之前时隐时现,我们亦容易假设它的个体继续是同一不变的,而且虽然知觉间断,我们还是认为它有同一性;我们断言,我们的眼睛如果不停地看着它,我们的手不停地触着它,它就会传来一个不变的与不间断的知觉。但是超越我们感官印象之外的这个结论只能够建立于因果的联系上面,我们除这以外也没有任何保证,足以保证我们的对象未发生变化,无论这个新的对象怎么类似于先前呈现在感官之前的那个对象。

每当我们发现那样一种彻底的类似关系时,我们就考究是否是那一类对象共同拥有这种关系;是否能够有或者非常可能有起着任何去产生那种变化和类似关系的某种原因;我们根据对这些原因和结果所作的断定,就形成了关于那个对象的同一性的判断。

所以,我们在结束关于知性这个题目之前必须充分地说明,观念不仅是决定的第三种关系,并且因果关系是惟一可以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将我们看不到、摸不着的存在对象报告给我们的这种关系的说明。

假设我们不曾完全理解我们对因果关系的推理观念的进行,那么我们也将无法进行正确的推理;并且我们若没有将一个观念追溯到它的根源,且考察它由产生的那个原始印象,也就无法完全理解那个观念并由这种要先探寻因果关系的观念,并看它是由什么获得的这种程序进行。

这样看起来尤其是最初看来,我就能够觉察到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原因果和结果这两个对象,并且将它们在各方面反复检查,有利于发现产生那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观念的那个印象。并且我肯定不能用对象的任何特性去寻找这个印象。因为不管我选择性质中的哪一种,都能发现某种本身没有的那种性质,但依然会归在原因或结果这个名称之下。

的确,无论外界或内心存在的任何东西,没有一个未被认为是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的,虽然未曾很明显地有任何性质普遍地属于一切的存在,使得它们应该得到那个名称。

基于上述所说,我们现在一定要发现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来因果观念的这种关系。第一,我发现,被认为原因或者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者地点的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任何东西都无法发生作用。虽然相互远隔的对象有时好像相互产生,但是一经考察,通常它们会被发现是用一连串原因联系起来的,这些原因本身是相互接近的,并与那些远隔的对象也是接近的;而当在任何特殊例子中我们发现不出这种联系时,我们依然假设有这种联系存在。

因此,我们能够将接近关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至少能依据一般的意见假设它是如此;以后我们将会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机会,来考察哪些对象可以并列和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如此,用以澄清这个问题。

如果我认为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这种不是被人们普遍认为的,必定会引起某种争论,就像我认为原因和结果的必要条件是第二种关系一样。有些人主张,原因并非是绝对必然地先于它的结果;在存在的最初一刹那,任何对象或者活动就能够发挥它的产生性质,产生和它完全同时的另一个对象或者活动。

不过,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经验好像反驳了这种意见;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一种推论或推理来建立因先于果的这个关系。在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中,有一个确立的原理,即如果在充分完善的状态下存在了一个时期一个对象,而却未曾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便不是另一个对象的惟一原因;它就需要其他的原则加以协助,将它从不活动状态中推动起来,促使它发挥它所秘密含有的那种能力。

但是,有任何原因如果能够和它的结果完全同时的话,那么依据这个原理就能够确定一切原因和结果全是如此;因为中间任何一个只要在刹那之间延缓它的作用,那么在原该活动的那个刹那间它并未曾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不是一个恰当的原因。

于是,由此而来的结果无异是毁灭了我们在世界上所观察到的原因的那种一连串的接续,并且将时间确实也是彻底消灭了。因为,一个原因如果与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个结果又与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样一直推下去,那么显然就不能有接续这样一个现象,而必然一切对象就全是同时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成立的,这么这个结果是非常令人满意的话,那就太好不过了。但是,如果并不是这样的话,那么我请求我的读者原谅我在前面那种情形下我所擅用的那种自由吧!并容许我假设它暂时是这样的。因为他将会发现,这种事情并不会对什么造成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