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休谟的人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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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感觉之外的存在(2)

我感觉我发现了假设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原由与结果的必要条件之后,我发现我停了下来。因为我无法再继续考察任何单独的一个因果例子而前行了。

在碰撞的时候,一个物体的运动被认为是另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当我们用极大注意考究这些对象时,我们只发现一个物体接近另一个物体,并且它的运动先于另一个的运动,但其间并无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在此题目上,即便我们再进一步竭力去思索和思考,亦是丝毫没有益处的。在思考了探索了这样的例子后,我们将止步不前,无法再前进一下步。

如果我们抛弃这一例子,而想给予原因任何的定义的话的,比如他可能会说原因是可以产生其他东西的一种东西,那么只能说他什么也未曾说过。因为他所谓产生是何意思呢?他能够给产生下一个与原因作用的定义不同的任何定义么?他如果可以,我希望他将这个定义说出来。如果不行,那他就是在此绕圈子,并没有下一个定义。只是指出了一个同义词。

这样说的话,我们就该满足了接近和接续这两种关系了吗?并且认为它们能够提供一个完善的原因作为观念。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对象能够和另一个对象接近,并且是先在的,而仍然不被认为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这里应该考虑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这种关系较上述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都重要得多。

我又仔细地反复研究从而找到能发现这种必须联系的本性,还想从中发现这个联系观念所能获得的所有印象。当我观察对象的已知性质时,立刻发现因果关系丝毫也不依赖它们。

当我在考察它们的关系时,只能够发挥我已经认为是不完全的、不满意的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既然我没有成功的希望,那么是不是我便能够因此说,在此我有一个并无任何类似印象在它之前出现的观念呢?这就能断然地证明我的轻率和易变;因为已经那样坚定地确立起来与它相反的一个原则,我们不允许有进一步的怀疑了;至少在我们比较充分地,考察了目前这个困难之前,那个原因是不容怀疑的。

有些人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找寻不到一种掩藏起来的东西时,就毫无确定的观点或者计划,只是在附近到处搜索,希望它们的好运气最后会引导他们找到他们所寻找的东西。现在我们也必须仿效这些人的做法。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力图发现其他一些问题,加以考察而放弃直接的观察,这种考察或者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困难。这些问题一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

第一,每一个开始的存在的东西必然会有一个原因,我们有许多的理由可以这样说。

第二,一些特定的原因一定要有那样一些特定的结果吗?我为什么可以这样断言呢!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又是怎么样的,对这种推论我们所怀的信念的中性又能怎么样呢?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

我在作进一步的研究之前,只想说,虽然原因和结果的观念不仅是感觉印象得来,而且也是从反省印象得来,但是为了简略起见,我往往只提到感觉印象作为这些观念的来源;不过我希望我所讲的关于感觉印象的话也都能够应用于反省印象。

正如外界物体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着一样,各种情感与它们的对象之间及其他们彼此之间都有一种联系。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关系也一定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

原因为什么是必然的

如果我们想研究原因的必然性的话,就要从一切原理的本性开始研究,并且我们一旦认为新的产物产生必然会有一个原因的意见产生的话,那么一定是从观察与经验得到,而并非是从知识和科学推理中得到的。

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开始存在的一切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

在一切推理当中,人们不需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任何证明,往往就将这一点总是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从没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

但是,如果我们依据前面所说明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在这条原理中,我们将发现不出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我们从上面能看出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相符的。

一切事实性的来源都源自对观念的比较,及其观念保持不变时也一直是在不变中发现的。这些关系就是类似关系、数量与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与相反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没有一个是涵摄于“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也全都有一个存在原因”这个命题之中的。

因此,那个命题并未有直观确实性。任何人至少一定要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有的无误的关系,才能肯定这个命题有直观确实性,而且一定要发现其他一种同类的关系包含在这个命题之中;我们将需要充足的时间对这一点加以考察在这一点上。

根据这个论证,不能否认的是我们能够立刻证明前面所说的命题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如果我们无法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任何东西决不能够开始存在,那么同时我们也永远无法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如果前一个命题不能证明,那么就没有希望可以证明后一个命题。

但是,前一个命题是绝对无法用理证来证明的,只需要考虑下面这一点我们就能够明白,就是:既然所有个别的观念是能够相互分离的,而原因与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个别的,所以我们非常容易想象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并没存在,而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对它无需加上一个个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

所以,对想象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存在开始观念显然是能够分离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是安安全全可能不包含任何矛盾或者谬误的。因此,这种分离就无法被单纯依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证明不了一个原因的必然性。因此,在考察之后我们就能发现,人们对于原因的必然性所提出的每一个理证,是错误的,诡辩的。

有位哲学家曾说:我们所能够假设任何对象在其中开始存在的一切时间点和空间点,本身就是相等的;除了有某种原因,它是一个时间与一个地点所特有的,并以此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这种存在必定永远处在悬空状态,那个对象因为缺乏某种东西确定它的开始,因而也永远不能够开始存在。

对此我要问,假设时间和地点没有原因就能够确定,较假设存在在那个方式下成为确定,肯定会更加困难吗?在此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是不是那个对象将要存在;其次的问题才是,它将在何时何地存在?

在一种情形下,原因的去除如果在直观上就是显得谬误的,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必然是同样的。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经过证明就无法显出谬误,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就同样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亦谬误决不能是另一个假设也是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站在同一立场上,并且必然要根据同一推理而成立或不成立的。

即使是哲学家也经常用第二个论证作为题目。他们经常写道,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因为所有事物如果缺乏一个原因,那么它就是自己产生出自己来的,亦就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

不过显然,这种推理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我们在否定一个原因之后,仍然承认了我们所明白地否定了的事情,无论什么事情有要有一个原因存在。这个原因由此就被认为是对象自身,而无疑这是一种显著的矛盾。

不过,说所有事物没有一个原因就被产生出来,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那并没肯定它是它本身的原因;正相反,排除了外面的所有原因,就更能排除了那个被创造出来的事物本身。

一个没有任何原因而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并非是它自己的原因;当你肯定地认为一个对象是随着另一个对象而来的时候,你是在窃取论点,并假设了没有一个原因所有事物是绝对不能存在的,而且我们在排除了一个产生原则之后,依然必须求助于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和上述情形一样,我们还有曾经被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未曾有任何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用虚构所产生的;换句话说,它用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不过正如它不能够成为某种东西、或等于两个直角一样,虚无无法成为一个原因。凭着直观我们知道,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成其为某种东西;借着同样的直观,我们也能够知道它决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看出,每个对象都会有它存在的真实原因。

我不用再多说些什么,大家也能看出和知道前面两种论证中能得到这个论证的脆弱,并且可以看到它们都是建立在同样的谬论上面的,并且都是由一个思路总结而来的。

我们只须要说一点就够了,就是: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的时候,就将它们实实在在地排除了,既没认为虚无是存在的原因,也没认为对象自身是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根据这些假设的谬误推出一个论证来证明那种排除是谬误的。每一种东西如果必然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其他原因之后,自然我们就一定承认对象自身或虚无作为原因。但是,争论之点正是在于每一种东西是不是必然有一个原因;因此,要依据一切正确的推理而得到,而不是自信地把这一点看作已经被承认的。

但仍有人才提出这样的谬论:“由于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每个结果一定要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结果是一个相对的名词,原因则是它的相关项目。但不等于这样就证明了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像我们无法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个妻子,因而就讲每个男人都结了婚一样。问题的真相在于:开始存在的每一个对象是否都从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断言,这一点既未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未有理证的确实性,我并且希望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如果我们不曾发现每个新鲜事物的产生都必然会有一个原因存在这样的意见的话,那么我们并不是从知识的海洋中探寻到的,也不是从任何科学推理研究得来的,那么肯定是从对事物的观察和自己的经验中得来的。

其次的问题自然就是:经验怎样产生那样一个原则呢?不过我发现,比较方便的是将这个问题降低到下面这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们断言,那么特定的原因一定有那么特定的结果,为什么我们形成从这一个推到那一个的推断呢?我们将把此问题作为我们下面的研究题目。最后,也许我们能够发现,同样一个答复将会解决这两个问题。

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当我们的心灵依据原因或者结果进行推理的时候,必定会掺杂着一些印象,或是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但也有少数人是反对这么说的,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所以,因果的一切关系都不是从推理而来而是从某种印象中得到的。

当我们推理原因或者结果的时候,并不是凭的观念进行的推理,虽然将它的视野扩展到它所见的或所忘记的那些对象之外,决不能完全看到那些对象。而就算推理,也肯定必须混杂着一些印象,至少也混杂着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

当我们从原因推到结果时,我们一定要确立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因,只可能有两个方法:或者是经过我们的记忆或者感官的直接知觉,或者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我们也一定以同一方式加以确定这些其他原因,或者是经过当前的印象,或者是依据它们的原因进行推断,一直如此推求下去,直到达到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某个对象为止。

我们无法将我们的推断无限地进行下去;而惟一可以停止推断的乃是一个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当超出了这些印象之外,就没有怀疑或者探究的余地。

我为了证实这方面,要用我们都相信凯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我们是能够选择历史上任何一点,并且考察为了什么理由我们要相信它或者否定它这样的观点。

由于这个事实是依据历史家们的一致证据所确定的,而这些历史家都一致指定了这个事件的确切的时间与地点。有若干符号和文字在这里呈现在我们的记忆或感官之前,我们也记得这些文字符号曾经被用作某些观念的记号;这些观念或是存在于行刺时亲自在场,并从这件事的存在直接得到这些观念的那些人的心中;或者是这些观念是从别人的证据得来,而那个证据又是从另一个证据得来,这样清楚可见地层层推进,最后直至我们达到那些目击此事发生的人们为止。

显然,所有这个论证连锁或因果联系最初是建立在所见过或者所记忆的那些符号或文字上的,而且如果没有记忆或感官的依据,我们的所有推理就将成为虚妄而没有基础。没有了那种依据,那个连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将依靠另一个环节,但是连锁的一头并不固定于足以支持全部连锁的任何东西上,因而也就没有信念或证据。一切假设性的论证或是根据假设而进行的推理,实际上全是这种情形;它们中间并没有任何先前的印象或者对一个真实的存在的信念。

也许有一部分人会持反对意见,说我们可以依据过去的结论或原则进行推理,而不要求助于那些结论,以免被最初所发生的那些印象而得来。其实,这对于我们现在的学说是不正当的反驳。因为,这些印象即使已经完全由记忆中消失,它们所产生的信念依然能够存在。

同样真实的是:关于因果的一切推理原来全是从某种印象得来的,正如某种理证的信据永远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一样,这种比较虽然已经被遗忘,信据却依然能够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