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突围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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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农民权益(上)

(2009年7月)

我理解的农民权利主要是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是制度和政策主导下的权利。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治国理念引领下的中国社会,农民权利得到主流社会普遍认同,在这样一个时代大背景下,农民权利应该会在党和国家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得到尊重和张扬,这也是全社会共同发展和进步的大潮流。

我想进一步探讨的是农民权益问题。我说的农民权益是农民有收益权的部分,比如土地承包收益权和劳动收益权等,这些权益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集团层面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合理的保障,或者说用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方法,什么样的手段来调整农民与地方政府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权益关系,使农民权益得以维护,让农民充分享有改革和发展的共同成果。而在这些权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农民应以一种怎样的心态来对待?在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社会繁荣进步。

1、关于现行农地征用补偿问题的看法

现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臵费等几项,补偿资金全部发放到农地经营权人。我认为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明显的误区,使农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无疑,只对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忽略所有权人,这种补偿制度显然是不充分的。其危害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平,农地征用补偿费全部到了经营权人手中,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一些地方失地农民不仅得到了政府的征地补偿,而且其家庭成员享受了城市低保等各方面待遇,而其它成员不仅失去了作为所有权人一分子应该有的利益,而且还要为因为部分土地被征用渠道等各方面条件被破坏付出劳动成本,从长远看,未失地成员还要为失地成员付出土地经营权。二是淡化了所有权人的权利,使所有权人无法实施权利,无力承担义务。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公权逐渐淡出,私权刻意加强,使村庄性管理处于无政府状态,一些耕作设施久无人修遭到破坏,而村庄的管理更是顺其自然,有些大的村庄污水横流景象十分糟糕。

我说误区,其实不然。纵观各地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在资本积累的问题上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向中央争,二是向土地要。这就是中央政府分税制以来,地方发展路线。向中央争如何争法,《驻京办主任》作了太多描述,我没有必要再说,向土地要,其实就是向农民要,当然经营土地需要智慧,但减少农地征用的费用,降低土地经营风险,提高土地经营收益,则是共同举措。而减少农地征用费用最好的办法就是剔除所有权人的利益,尽可能满足经营权人的利益。这实际上是一种愚弄百姓的做法,我所惊讶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项制度何以能够成为一种各级政府包括农村基层政府普遍行动?在共和国艰难的发展过程中,是农民把襁褓中的城市喂大,是农民从牙缝中省下来为脆弱的工业进行资本积累,今天我们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时期,仍然需要农民为城市化和工业化作出牺牲,无论怎么讲,这都是不仁道的。

2、关于农地补偿标准的看法

农地补偿标准各地不一,所谓标准则是以农民不吵不闹为标准,或者干脆就是以政府文件为标准。有的专家提出农地征用标准应该与农民协商确定,也有专家提出由政府召开听政会,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再行确定。这些说法我以为都不错,但都是想当然没有操作性的闲谈。所以有人说,帮农民说话容易,替农民办事难。很难想象没有政府主导价格条件下的征地谈判是怎样的状况,我的观点是人民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应该科学统筹城市和工业发展与农民权益之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农地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研究,制定一个合理合法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

其一,对经营权人的补偿。农地经营权人既是集体所有权人的一分子,又是经营权的全部,政府征用土地对经营权人进行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但怎么补偿经营权人值得商榷。以现行做法,设臵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臵费等几项补偿事由显然不妥,因为这不是经营权所能对应的权益关系。对农地经营权补偿应该是对经营权人的经营预期补偿,也就是说农民对一块土地有三十年的经营预期,当他失去这块土地经营权以后,应该获得来自这块土地三十年的预期收入,这就是亩均征地的标准。确定预期收入应该充分考虑当地农民亩均经营收入状况,从普遍意义出发,寻求相对公平的价格机制。

其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从无价中寻求有价,就是要看土地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所以我以为确定农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标准应该参考土地的终价,均衡考虑土地交易的成本,均衡考察各地政府经营土地的利润,并给政府留下足够的空间。现在农民对政府有意见,有些地方农民跟政府搞对立,根本问题是土地征用标准低,政府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然后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利润则为征地费用的几十倍、上百倍,甚至超过百倍,农民不能够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得到较多的实惠,对此,农民有怨气有怨言,形成了较为普遍的抵触心理。因此,必须慎重考察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不能让土地的级差过大。

其三,形成农地征用的补偿机制。对经营权人的补偿按标准到人,这个好做,对所有权人的补偿按标准到村民小组后,如何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我的看法是留足集体适当的维护村庄管理和恢复村庄性生产设施的费用后,按照权利构成进行分配。

3、对农地所有制问题的看法

一个时期以来农地私有化思潮在中国大地涌动,持私有化观点的人认为,农地私有了才能解决政府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土地私有了,农民可以作为卖方和政府平起平坐讨价还价,同时私有化可以解决农地产权问题,农民可以用土地作为抵押物到银行借贷。我不同意这个观点,农村土地有没有必要走私有化道路,要看今后的发展,从目前农村现实情况出发还必须维持农地集体所有性质,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农地私有不可能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持私有化观点的人认为,农村经济发展慢主要是农村缺资金缺投产,我认为资金投产是农村发展的一个瓶颈,但在资源恒定的前提下,资金的大投产主要取决于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如果劳动者素质不能有效地支配资源和资金,那么很有可能农民会把最后的一点家底陪进去,这样的后果是现阶段农村大多数人所难承受的。

其二,农地私有将极大阻碍农村社会发展。农村还有很多事要办,有的村庄道路问题,村庄建设规划问题,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问题都还刚刚起步,今后很多事情都需要占用土地,如果土地私有了,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解体了,本来就少钱办事的村庄拿什么去买地?农地私有了,农村宅基地必然私有,村庄建设就只能等到农民都富裕了才能搞,要富人拿钱给穷人建,富人不干,要穷人拆了让富人建,穷人不干。只有一种可能,农村的富人都迁离村庄,任由穷人去折腾。谁能想象一个穷人的村庄还怎么去治理?

其三,农地私有不可能让农民与政府平起平坐讨价还价。私有化了的土地有穷人有富人,有等钱的有不等钱的,等钱用的卖了,留下不等钱用的地,可这地四周都盖了房子还能种吗?如果私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我看大可不必去冒这个风险,因为真正为农民着想的政府,总能给出一个农民满意的价格。如果政府要对付农民,私有化又能怎么样呢?

其四,农地私有化可能破坏农村社会秩序,给整个社会背上负担。如前所述,土地的自由买卖,可能会使大量土地流入富农,也有可能造成新的农村雇工,从目前农村的情况看,这种可能性很大。果真如此,很可能出现新的难以意料的社会问题。

其五,农地实行私有化要视农村发展而定,目前可以从农村宅基地入手,合法宅基地可以率先私有化,这样既可解决农民有房无产的现实状况,又可以全面整顿农村宅基地用地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