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突围中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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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农民权利(上)

(2009年7月)

我想说的农民权利是有别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农民是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农民又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在许多的公民权利上都表现出特殊性,制度二元,政策二元,演生出城乡二元,受教育权二元,受医疗保障权二元,选举权二元,对国家资源享有二元等等,中国特色二元社会形态,使城市和乡村不可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里,工人阶级是真正的无产阶级,邓小平同志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农民始终是盟友。时代发展到今天,令人惊诧的是,城市中工人阶级有房地产,知识分子除了有房地产,还有知识产权,可是农民没有田产,也没有地产,更没有房产,是真正的无产阶级。这是否是制度和政策的疏漏呢?

显然不是。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就开始了城乡分治,分治的结果是国家通过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高度统一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以及价格的“剪刀差”,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抽走物质财富和资金,为稳定和发展新生城市以及工业经济提供资本,一直到安徽农民“按戳”而起,农村已经被严重抽干。大包干以后,农民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农民有了积极性,因为农民对剩下的哪一块充满期盼。几年之后,农村开始有了剩余,农民开始把剩余投入到乡村工业,可是好景不长,大多数乡村工业因为缺资金被迫关闭。九十年代卖粮难和“粮食白条”,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以及工业产品价格与农业产品价格不对等地上涨,使农民不堪重负,这才引发了本世纪初的农村政策的大规模全面调整。纵观建国以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史,有一个结论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始终是困扰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的土地问题不能从理论层面和政策层面得到解决,农民的权利就不会得到应该有的尊重。有三个问题有必要再认识:

1、农地所有权实际上都在国家掌控之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营体制,明显的是,农民耕种土地,却没有权力占有处臵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公社实际上是国家掌控土地所有权,获取土地收益的工具。深层次分析,更加体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国家掌控的实质。数百万知青落户农村,实际上是城市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无偿占有,一些地方采取一平二调的办法,从不同生产队调集土地集中安臵知青,建立知青农场,知青回城后,土地所有权却变成了国有。可以说,那个时代所有的建筑,公益性建设用地无一不是人民公社采取一平二调的手法无偿从生产队取得,而农民没有得到丝毫利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权利用途不明显,一方面所有权人向经营权人发包的权利丝毫没有体现,农民几乎没有任何义务地从所有权人哪里获得了经营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不对称,从实际情况看,所有权人的长远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出让产权的权利基本没有体现。至今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只对农民个体经营权进行补偿,不对集体所有权进行补偿,在政府的补偿标准中看不到两权不同的价值导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被忽略在补偿之外,这是什么道理呢?是政策的制定者粗心吗?肯定不是。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得不到相应的尊重呢?作为农地权利体系,现行制度还存在诸多领域没有涉猎,而现行法律在表述上仍有许多的问题。比如农地的性质问题,如何彰显集体所有这一产权特征,在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上应该作出怎么样的规定等。集体所有的产权性质得到彰显,政府征用土地就必须走交易程序。遗憾的是,农地征用从来都是政府定价,所谓国家标准,谁也没有见过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跟农民协商定价。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农民从来没有获得过经济利益上的土地所有权。

2、农地从来就是作为农民的基本保障并被物化下来。农民在欢欣鼓舞中从地主哪里分到了土地,从此他们就选择了农民这个身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也从此他们世世代代失去了作为国家公民应该享受到的很多权利。上世纪六十年代初自然灾害农村闹饥荒,农民没有饭吃只能自己想办法,因为国家也困难。那个时期农村饿死很多人,城里就没有。城里人尽管吃不饱,但命还是保下了。深化改革时期,企业改制,下岗工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可农民受了灾,民政救济一点,农民还得靠过去的积蓄度荒,没有积蓄的只有靠借度荒。当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以后,城市居民享受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福利等等,农民就不可能得到普遍意义上的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享受。要问为什么?就因为农民有土地。农业税改革以前,几乎所有涉及国民待遇的政策,都把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占有物化,残酷的是,这种被物化的量到底有多大,有知识的专家们难道就不可以抽空作些计算,超过物化的部分也好让农民小弟与城市大哥共享。土地养育了农民,也迫害了农民。

3、农地从来就不是农民可以物化的财产。在国家保障的政策里,农地分明是被物化了的财产,可在国家的市场上,农地除了可以有偿流转和入股经营外,不可以抵押,更不可以出让,在农民生产生活处境艰难的时候,农地是冰冷的,它不可能产生人民币的热量。农业税改革以前,中国的三农问题普遍地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农民权利成了中国农民向各级政府诉求的主要问题。农村穷,农民苦,是那个时期处于社会弱势中的农民为自身的生存向社会抗争发出的呐喊。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始终没有明白一个道理,由于土地物化是一个概念性的保障物,而不是被财产化了的物质,一方面农民享受的国家帮助一直以来都极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不能成为可以物化的财产,农民在取得温饱之后,很难再获得发展的机会,导致城乡收入差距不可逆转地拉大。

物权流动是农民权利的深度体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手中真正拥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不少,但能够作为产权流动的物权很少。农民掌握着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物权能够作为产权流动的没有一项。因为宅基地是集体的,农民的房物被冠之“小产权”,不能流动,只能私下买卖,其交易行为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农民值钱的物权没产权,不值钱的物权有产权,比如牲口、家具,可又有什么流动的价值呢?

农民手中的物权不能流动,农民就永远是传统的小农。小块土地,小本经营,少量农产品,年复一年,农民的生活水平靠什么来提高?把农民都改造成盆景农业的高手,不要说不可能,就是可能,那么谁来种粮,中国十几亿人口靠进口的粮食养活吗?不现实。毕竟中国的人均耕地有限,绝大多数的土地是要用来种粮的。那么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就是减少农民,让少数人种多数人的田地,让多数人按照自己的就业方向,有权力来处分自己的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甚至农村的房屋,并让农民在这些物权的流动中获取他们创业的“原始资本”。

所有这些目前的制度都没有作出安排。尽管制度的方针确定了,可是如何统筹,需要多少钱来统筹,有人计算过吗?我估计中国城乡一体化路还要走相当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被处处做小老弟就谢天谢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