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警察心理教育:警察心理辅导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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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警察人际交往心理的辅导与训练(48398)(4)

9.4.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侦察对象)交往心理分析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往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警察打交道,即使是那些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的人,如果作为嫌疑人与警察交往,内心也是不愉快的。这就决定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交往充满了对抗性和智慧性,必然会面临许多困难。而警察不能有效地与犯罪嫌疑人交往,就不能把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不能有效地排除无辜者的嫌疑。因此,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交往,是警察人际交往的重要方面。

9.4.1 警察自身因素

警察能够有效地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取决于多种因素,当然包括良好的政治、业务、法律和心理素质等许多方面。不过,我们不是泛泛地去探讨影响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这样将会失去中心而不好把握。我们是在假定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法律和心理素质的基础上,研究影响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交往的具体因素。

对证据的把握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可疑线索和证据把犯罪嫌疑人与案件联系在一起,证据是警察与其交往的事实基础。仅凭建立在主观印象基础上的猜测、怀疑就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与之交往,这必然会影响交往的方向性、目的性和有效性。只有通过对证据的认真收集、筛选、甄别,警察才能够逐渐明确彼此交往的方向性,增强自信心,在交往中真正占据主导地位、掌握主动权。

对证据的运用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交往,很大程度表现在审查和预审阶段,这是个斗智斗勇的过程。而根据对方所犯罪行和心理特点,恰当、正确的运用证据这个武器,是对其施加心理影响、心理压力,克敌制胜的关键。例如:

(1)出其不意。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办案警察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往接触丝毫没有联系的问题或出示一种证据,而警察对于这些证据的熟悉程度是对方所不了解的。这种方法打乱了对方事先编造和准备好了的一套应对措施,使之不能迅速调整回答的策略。同时,对方对“出其不意”的反应也是重要的,这种反应有助于判断该问题和证据的作用。

(2)连续性。这种方法与上述方法是不同的。为了使对方感受到证据或证据体系的威力,办案警察在连续地和有系统地出示证据的同时,不断强调证据的相互联系性,正是连续性和系统性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证据锁链的不可逃脱性,迫其就范。

(3)制造紧张。办案警察有意识地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过度紧张起来。通过坚定不移和连续不断地运用“有分量”和彼此“互不联系”的证据,使对方既无法把有关证据相互联系起来,也不能“编造谎话”,造成对方的紧张状态。当然了,应该把握不使紧张状态超越其所能够承受的限度。

(4)消除紧张。有时过度的紧张也会妨碍双方的交往。办案警察通过调整语调、问话的方式、提出的问题等缓和气氛,消除紧张,感化对方。交往氛围的有意调整,有时可以激起对方“倾谈”、“开诚布公地谈一谈”的意图。制造紧张往往是为了后面的消除紧张,并获得预期的成果。

(5)造成“空缺”。在没有足够数量证据的情况下,办案警察依据一系列与对方不存在争论的事实为基础,同对方进行推理。在基本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做出相当完整、相当清晰的描述,同时向对方指出事件中不完整的部分,建议其解释这些不清楚的地方和个别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情况,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和力求摆脱这种非逻辑性,并使自己所说的一切与逻辑性相适应的需要,会产生一种试图在总的案情中填补空白的独特意向。促进和激活了双方的沟通和交往。

在审查和预审阶段办案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与交往的重要渠道和桥梁就是证据的巧妙运用。在这个过程中办案警察要有充分的耐心和自信,不急不躁,提出问题要抓住要害,态度明朗果断,干脆利索,不留余地。办案是高度智慧的工作,但这里并不是要研究预审的方法和策略,只是提示正确地运用证据会起到促进双方交往的效果。

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斗争

办案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控制认识、意向、情绪所产生的合力,必然会促使其逐渐消除供述障碍,形成供述动机。在动机斗争中,当供述动机彻底摆脱供述障碍的束缚时,才会形成如实供述的决意。因此,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斗争是十分重要的。

(1)削弱残存心理障碍,强化供述意识。办案警察应该了解对方残存心理障碍是以侥幸为主,还是以畏罪为主。如果是前者,要在关键问题上再使用一点可靠证据,使其彻底认识到罪行无法隐瞒,瓦解他的侥幸心理;若是后者,要继续进行政策攻心,晓以供述与否的利害,促使其讲真话。

(2)利用趋利避害心理,促使其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同样受到趋利避害心理的制约,利用这一点促进其动机斗争,使其感到罪证已被掌握,只有坦白交待才能够从宽、从轻,迫其在两相选择之后,如实供述。

(3)分析并满足其一定要求,促其形成如实供述的决意。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动机斗争时,会提出各种要求。一般来说,对于拖延时间、调整对策,意在企图通过与家属、同案人员见面传递信息、串供等情况,应该告知其法律的严肃性,不能以此为供述的条件,同时应该抓住战机,促其供述;对于确实出于思念之情,希望能得到亲属谅解要求与亲属会面,而亲属也能为我们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准许会面;要求吸烟喝水,往往也标志着供述动机正在形成之中,可以通过满足对方的类似要求,促进双方的沟通,趁热打铁使其供述。

(4)对无罪犯罪嫌疑人的甄别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在办案过程中先后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许多情况下会大于实际犯罪的人数。有的无罪犯罪嫌疑人接受了一般性的审查,有的则可能被错拘、错捕。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办案人员应该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

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期间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他们毕竟没有从事相关的犯罪行为,再加之每个人的个性特征不同,其表现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稳定型。这类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一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他们理解自己目前的处境是由于误会造成的,愿意与公安机关配合,接受审查,尽快澄清自己的问题。

(2)不稳定型。他们与稳定型恰恰相反,对被审查的现实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种特殊的刺激有较强的兴奋过程和较弱的抑制过程,具有强烈的反抗对立情绪。其中一些人文化偏低,对问题的认识有较大的片面性,遇事不冷静,情绪低落时悲观失望,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解除审查时,会提出种种不恰当的要求。

(3)怯懦型。这类无罪犯罪嫌疑人被暗示性比较强,遇事表现出怯懦、孤僻的性格特征,有时甚至怀疑自己真的有问题,有的则认为自己无法澄清问题,他们不用正当的辩护手段来证实自己的清白、无辜,却以自杀等行为来表示自己的委屈和清白。这类人中黏液质和抑郁质的人居多。

(4)无畏型。没有畏惧感的无罪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指出于江湖义气替别人承担罪责的人。由于出于盲目的英雄观,他们的心态比较平静,甚至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

尽管从心理和行为特征上对无罪犯罪嫌疑人做了如上划分,但多数人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应在工作中认真观察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办案警察不能形成只要我审查你,你就有问题,这样单一的思维定势。在求证的同时,也要对自己掌握的证据不断质疑。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保证办案的质量。

无罪犯罪嫌疑人也可从与案件关系的角度,分为以下类型,有的人与相关的犯罪行为根本没有关系,由于侦察方向或其它工作的失误,被纳入工作视线;有的人在其它方面与犯罪成员有牵连,但没有参与目前的犯罪;有的人是被他人提供的假证、伪证所陷害;有的人是出于某种目的替人顶罪等等。由于这样的无罪犯罪嫌疑人与案件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有的同时还是案件的证人,因此,通过认真及时的甄别,尽快解脱他们,既可以保证侦查工作方向不受干扰,又可以争取无罪犯罪嫌疑人的支持、帮助。

9.4.2 犯罪嫌疑人因素

办案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即侦察主体与被侦察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审查阶段,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由于每个人的人格特征不同、案件性质不同,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交待问题的心理动因也是有区别的。这期间,他们会产生侥幸、懊悔、孤独、恐惧、紧张、压抑、抵触、仇恨和绝望等情绪。办案警察为了实现侦察目的,在许多情况下都必须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或侧面接触,通过运用侦察谋略、预审策略,不断地调节彼此间的关系,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或者被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与办案警察配合,保证审查与侦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被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一般会经历心怀侥幸拒不交待、逐步试探避重就轻、权衡利弊思想动摇和崩溃瓦解彻底交待等不同的阶段。但无论怎样,他们的交待是有条件的。办案警察应该及时发现和把握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相关因素,把握主动权,促使其配合我们的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内心悔悟时

在被审查阶段,经过办案警察深入细致地政策、法律和道德等多方面的教育,一些初犯、本质较好的机遇型犯罪、激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家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感到懊悔,为了求得政府、家人和受害人的谅解,求得心理平衡和良心的解脱,他们会出自赎罪的心态交待犯罪行为。

(2)权衡利弊认为交待对自己有好处时

趋利避害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规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之初,相当数量的人都抱有幻想和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逃避惩罚。他们自认为作案巧妙,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证据,所以想闯过去。还有的人,感到罪行严重,认为一旦交待就没有出路了,因此想抵抗到底。也有的人不懂法,不知道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由于这些思想障碍,他们拒不交待问题。在双方交往中,当其意识到办案警察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自己无法回避问题时,就开始打破了他的侥幸心理。这时,再结合具体案件使其认识所犯的罪行,应该接受的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促使其确信交待问题对自己是有好处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才能够供述罪行。

(3)面对证据感到无法再隐瞒抗拒时

编造谎言,否认罪行,是犯罪嫌疑人中带有共性的做法。任何谎言都会与事实产生矛盾。使用证据,揭露矛盾和谎言,将犯罪嫌疑人置于理屈词穷、无路可退的境地。在事实面前,让其认识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确凿的证据,彻底瓦解他的侥幸心理,使其意识到任何抵赖都是无济于事的,只好交待问题。

(4)无罪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和配合

办案警察与无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对立的,除了那些出于各种原因故意作伪证、有意替人顶案的无罪犯罪嫌疑人之外,包括那些感觉非常委屈、对办案警察非常不满的无罪犯罪嫌疑人,在侦察破案这个问题上,与办案警察之间没有矛盾。许多情况下,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审查一经结束,其就不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很可能他仍是本案的知情人,或者是被人故意陷害拉进本案的,等等。这样的前提决定了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工作、安抚工作,求得他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他们完全有可能配合我们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