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契:即契券,古代借贷金钱、粮米等财物时都用契券。左契,刻着负债人姓名,由债权人保存;右契,刻着债权人的姓名,由负债人保存。索物还物时,以两契相合为凭据。
“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说明人类具有利己的天性,这与“天之道”并不矛盾,只有经过各组织和族群之间的相互较量和竞争,才能完成“物竞天择”,“损有余以补不足”的权益更替的过程。其中,圣人顺应天道,协调各集团之间的纠纷,化解其仇怨,缓解其矛盾,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只要“利己”的天性还存在,利益集团间产生怨恨的根源就不会消失。那么,怎样才能使具体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呢?
圣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尽力促使各方达成妥协,订立契约,并且以此为依据,督促相关各方严格执行。按照规则和协议办事,而不执着于人际之间的各种状态和关系,依法执政,而不是权大于法。因此,在具体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理的一方应提供足够的凭据,无理的一方应主动撤销自己的诉求。遵从天道,不偏不倚,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公义常理的一方即可胜诉。
至第79章,具体地阐述了大道在“法治”方面的应用。包括:
司法要有其权威性,侯王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
立法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执法必须要遵守原则,“法网恢恢,疏而不失”;
司法要独立于行政,才能保持其客观公正;
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是“法治”的保障;
司法要保护百姓的利益,这是“无为”政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执法要注重证据,一切以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