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大诰》中的酷刑就比《大明律》里面多了许多,比如族诛、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斩趾枷令等,听着都很吓人,虽然没有见到剥皮实草,也足以让人毛骨悚然了。
上一讲我们说到明太祖朱元璋惩治贪官的情况,当时就有人说他处理得太过严厉了,后来还传说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有剥皮实草的酷刑,这样一来,朱元璋时代就被说成了一个酷政时代。人们为什么会对朱元璋时代有这样的看法呢?这跟朱元璋亲自写的一部书有很大关系。这部书表现出来的朱元璋还真是有点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劲儿。这到底是一部什么书呢?
一、法外之法
《明太祖实录》记述说:“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
(卷一七六)
所谓“御制”,就是皇帝亲自写的书,而这部书的名字就叫《大诰》。“大诰”就是陈大道以昭告天下的意思。西周时,周武王死后,周公辅佐成王,为了废黜殷人,写了大诰,让天下都知道他的做法。朱元璋认为有些事情也得通过这种方法布告天下,于是写成了《大诰》。之后他一发而不可收,接着又写了《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后来还写了一本《大诰武臣》。
朱元璋的《大诰》,其实就是他处理刑法案件的案例汇编。可是他处理的这些案例,大部分都不遵守《大明律》的规定,成了一部法外之法的案例汇编。法外之法,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朱元璋自己制定的一些刑法依据。
但朱元璋自己却不认为是“法外之法”,而是他利用工作之余写成的治理国家的心得,也是他整顿臣民思想的一个普及版宣传材料,所以他决定把这部书公布出来的时候,对臣下们说:
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昭示天下。且曰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颁之臣民,永以为训。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明史》中说: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
(《明史·刑法志一》)
按照《明史》和明太祖朱元璋自己的说法,他写这部书的目的是要警示天下臣民,要忠君孝亲,治人修己。既然如此,书里面的案例也应该都是表彰忠君孝亲、惩治不忠君孝亲的事例吧。那我们看看书里面都讲了些什么。
有学者对明太祖朱元璋的《大诰》三编内容作了分类,分成整饬吏治打击贪官污吏一类,惩治地方豪强和官员一起犯罪一类,处罚平民犯罪一类。
按照这三个分类,这三本书中,第一本《大诰》里面一共有74条,其中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的内容共有53条,占72%,惩治地方豪强富户以及官员一起犯罪的内容共有12条,占16%,其他还有9条内容是平民和僧道犯罪的。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犯罪的内容一共占了88%。也就是说,这本书里面讲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官员与地方豪强犯罪的案例。原来,朱元璋说的忠君孝亲、治人修己主要是针对官吏的,是要官吏们不要贪污犯罪。
第二本《大诰续编》里面一共有87条,其中惩治官吏的52条,占60%,惩治豪强的20条,占23%,两项合计占了83%。
到了第三本《大诰三编》,里面一共有43条,其中惩治贪官污吏的18条,占42%,惩治豪强富户和官员犯罪的12条,占28%,两项合计占70%,其余30%是关于平民百姓和儒士犯罪的内容。
大家看,这三本书中最主要的内容还是惩治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但是随着明太祖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力度的加强,这些人犯罪比例也逐年下降了,从88%,下降到83%,再下降到70%。应该说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严厉打击治理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如此说来,《大诰》三编应该算得上是部好书,怎么又会有人据此说朱元璋实行酷政呢?原来,首先一点是朱元璋在这部书里面发明了许多《大明律》中没有的残忍刑法。按照明律,主要的刑法是五刑: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有两种,一是绞刑,二是斩首,这两种之外的,像凌迟,就不属于正常的五刑范围之内,在刑法上也不列了。可是《大诰》中的酷刑就比《大明律》里面多了许多,比如族诛、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斩趾枷令等,听着都很吓人,虽然没有见到剥皮实草,也足以让人毛骨悚然了。
朱元璋用酷刑的目的是想杀一儆百,让官员们知道害怕戒惧,所以他不但对贪官污吏用酷刑,而且还让其他的官员来观看。
洪武十九年,也就是公元1386年,刑部官员“说事过钱,各受赃私”,收了人家的钱,私下里把犯人放了。朱元璋对他们怎么处理呢?《大诰》中说:
人各刖足鞭背,不知数目。不过半昼,已死数人,活者半存。当刖足鞭背之时,特令五军断事官、大理、刑部、都察院、十二道会视刑之。
(《大诰续编·追问下蕃第四十四》)
刖足(砍脚)之刑,在《大明律》中已经不见了,这会儿朱元璋又把这种酷刑搬了出来;我们经常听说的是“鞭一百”或“鞭五十”,而朱元璋这个鞭刑叫作“不知数目”,一直到打死为止。这边给贪官上刑,那边让所有国家执法人员——五军都督府的断事官,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十二道监察御史都来,看着执法官员贪污会是个什么下场。这些官员一个个看得心惊肉跳,回去就得反省自己的劣迹,再想想贪污受贿被发现的下场,最好也就收手别干了。
用朱元璋的话说:“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竦然,想必无再犯者。”
(《大诰续编·相验囚尸不实第四十二》)
可是才刚刚过去不到半个月时间,那些执法官员为了一点钱财,又铤而走险作案了。刑部官员跟管监狱的官员居然勾结起来,收受犯人贿赂,用狱中关押致死的囚犯顶替。他们收受了多少钱呢?一共四百八十贯。看起来钱这个东西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为了这么点钱,这些官员居然连命都不要了。
尤其是那些执法人员,如果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贪污索贿,危害就更大了。当时一些监狱管理者的违法情况,真是令人发指。朱元璋深知其弊,他说:
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去,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
(《大诰续编·刑狱第四十》)
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
(《大诰续编·再诰刑狱第四十一》)
说来说去,虽然有寒暑疾病的原因,根本上还是典狱官员贪污索贿要钱的结果。
再有一个案例,说的是丹徒县丞和应天府吏员勾结贪污卖放应该服役的人一千多名,案情暴露后,朱元璋本来不想杀他们,让他们回去把卖放的人找回来服役,可也不能就这么轻易地让他们戴罪回去办事,于是将这几个贪官十指砍断,让他们“流血呻吟,备尝苦楚”。谁想到这些官吏受了人家的贿赂以后,也不好再去把人家找回来,只能又去找了一些本应免役的人来顶役,这些被顶役的人也不干呀,事情闹到京城,这下子事情可就更严重了!胆敢一犯再犯,欺君罔上!朱元璋大怒,把这几个贪官从砍手指,改判为枭首死罪。
还有一个驿丞横行不法,朱元璋判他被砍去脚趾,还加上大木枷缚在驿站前,让驿官们都去参观,引以为戒。
二、不通人情
从这些记述来看,朱元璋确实用了酷刑。可是要说这些贪官也实在可恶,真的是贪财不要命。所以朱元璋说: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止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贪顽恶之徒,视国法如寻常,受刑宪如饮食,虽身被重刑,残及肢体,心迷赃私,恬不自畏,愈造杀身之计。
(《大诰三编·戴刑肆贪第三十八》)
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总觉得自己干的那些事情,别人不会知道,或者万一被发觉了,还有上面的官员保护。可是在朱元璋时代,一是反腐力度极大,二是最高统治者皇帝本人最痛恨那些贪官污吏,抓反贪不手软,对贪官污吏实行法外之刑,这一来打击力度就大了,往往一贪必被捉。
打击力度大了,对惩治腐败、整顿吏治是有益的,可是另一方面人们又觉得朱元璋的做法太残酷,不通人情。
当时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山西洪洞县有一对夫妻,男的叫姚小五,女的叫史灵芝,两人结婚数年,已经生下三个孩子。这时候,有个在镇江当兵的军人叫唐闰山的告到兵部,说史灵芝应该是他的妻子,被姚小五娶去了。兵部于是下了公文,让洪洞县把史灵芝带到镇江,交给唐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