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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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统一战线——振兴中华(15)

9.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健康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得到保障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1981年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199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批准由国家民委牵头,商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1997年以后,有关优惠政策简化为3条,即优惠利率、专项投资、税收返还(减免)照顾,简称为新的“三项照顾”政策。受益对象包括了民贸县的民贸企业、承担民贸任务的省州级民贸公司、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涉及商品几乎覆盖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全国有民族贸易县435个,加上西藏自治区73个县市全部享受民贸县待遇,全国享受民贸优惠政策的县市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县(旗、市、市辖区)总数的72.7%。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1855家,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以民贸企业为主渠道的商业流通的活跃,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得到有力保障。全国10个大类、约500个品种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正常,商品质量、科技含量和民族文化品位逐步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清真食品、边销茶、少数民族胶套鞋等重要特需商品生产的扶持力度,使少数民族群众吃上了“放心肉”、喝上了“放心茶”、穿上了“放心鞋”,维护了少数民族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保障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与此同时,民族特需商品生产逐步发展成为民族地区最有特色、最具比较优势的产业,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成药、少数民族旅游工艺品等,已经成为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民族特需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带动其他相关产业成长,以及对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和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080927-377894.htm《改革开放30年中国人权发展大事回顾:宗教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2]http://www.china.com.cn/chinese/ch-zongjiao/content.htm#5叶小文:《中国宗教的百年回顾与前瞻》。

[3]http://www.56-china.com.cn/china08-12/08-11q/08-11mz37.html《兴边富民行动》。

[4]《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3-35页。

四 “一国两制”统一祖国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把实现台湾与大陆的统一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并根据国内形势的变化,顺应民心,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对台方针政策,在五十年中,经历了“解放台湾”与“和平统一”两个时期。

解放台湾,从1949年到1954年,实行的是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从1955年后,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1955年4月,在亚非万隆会议上,中国政府在调整对美政策,推进中美会谈的同时,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方针。1955年5月13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个可能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此后,毛泽东、周恩来在不同场合进一步阐明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

1956年10月1日毛泽东说国共两党“合作了两次,为什么不可合作第三次”。1957年初,毛泽东又提出:台湾只要同美国断绝关系,归回祖国,其他一切都好办。1957年4月毛泽东在欢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伏罗希洛夫的宴会上提出准备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是“和平解放台湾”方针的进一步发展和概括,也是“和平解放台湾”方针的具体化。为了促使台湾和平解放,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平解放台湾工作的指示》。

1961年6月,毛泽东指出:“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中国,那末台湾的社会制度问题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毛泽东还曾经讲到台湾的军队可以保存,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不变。

周恩来将中国共产党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和思想,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为:(1)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2)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财政赤字约8亿美元)。(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的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4)双方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1963年1月,周恩来通过由张治中致函陈诚的方式,将“一纲四目”告知台湾当局。

从70年代初起,毛泽东、周恩来为推动中美关系正常化、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及中日关系的正常化,作出了不懈努力,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决定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且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其要点有:(1)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2)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3)提出首先通过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4)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1981年9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首次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行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其中指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那个制度。不只是台湾问题,还有香港问题,大体上也是这几条”。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杨力宇教授时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1]

毛泽东的和平统一是以“一国一制”为基础的,1956年10月,毛泽东、周恩来会见有关人士时就明确说过,如果台湾回归祖国,“一切可以照旧,台湾将来是要实行社会主义的”,但何时实行,要取得蒋先生的同意[2]。所以,从毛泽东的“一国一制”到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是中共和平统一政策发展中的新跨越,是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政策转变。而邓小平又提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这反映了“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也是邓小平对毛泽东“一纲四目”的又一重大发展。

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又进一步阐述了“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概念。他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这次谈话,标志着“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完整构想和它作为统一祖国的总方针的形成,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得到了人大代表的一致赞同,并被确定为统一祖国的一项国策。

这个构想包含了四个基本点:一个中国,两制并存,高度自治,和平谈判。这个大胆而求实的伟大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的,开始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来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的主权回归问题。它既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整个国家的主体地位,又充分尊重了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照顾了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它的实施必将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

圆满解决香港、澳门问题

1.香港回归祖国,“一国两制”率先垂范

1842年8月29日,英国侵略者通过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1860年10月24日,英借口九龙半岛秩序混乱,英国的利益受损,强迫清政府与之签订《北京条约》,将粤东九龙司地方“并归英属香港界内”。1898年6月9日,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东起大鹏湾,西至深圳湾,面积达946.6平方公里的大片地区,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至此,香港本岛加上深圳河以南整个九龙半岛及附近约200多个岛屿、约1071平方公里的地区,全部被英国侵占。

对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并为此进行过长期的抗争。清政府被推翻后,历届中国政府也从未承认过。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宣布,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1971年11月后,随着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恢复,国际上承认了中国对香港、澳门所拥有的主权,同时也为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同英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香港问题创造了条件。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与我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会谈。邓小平在接见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指出:香港问题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主权问题;二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三是中英两国如何使香港在十几年的过渡期内不出现大的波动。在主权问题上,英方起初坚持“三个条约仍然有效”,后又提出“以主权换治权”。邓小平斩钉截铁地告诉她:“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在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从此,“一国两制”载入了中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为了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批准,我国宣布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自撒切尔夫人第一次访华后,中英两国政府经过长达两年二十二轮的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的前半期,中英双方基本上保持了友好合作关系,但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英国政府错误地估计了我国形势,以为社会主义中国要随着苏联、东欧迅速崩溃,因而单方面推行了一系列不利于香港平稳过渡、保持繁荣稳定的政策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