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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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建设新中国(11)

(3)积极参加生产建设。新中国成立后,许多教会为实现自养,举办了小型工厂、作坊、商店、诊所等。1949年12月27日,上海佛教徒,为了响应政府号召,领导教徒生产,于玉佛寺举行座谈会,有圆瑛、赵朴初等人出席,提出佛教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弘法、生产等问题。贵阳中华基督教会的一些中国教牧人员,在贵阳解放前夕,就已认识到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自救。建国后,在教友们的支持和协助下,办起了“敬一肥皂厂”、“织袜厂”、“缝纫组”、“大华油布厂”,教牧人员边从事教会工作,边进行生产,从而割断了外资津贴,实现了“自养”。又如,1953年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宁市的回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帮助下,在清真寺组织回民兴办了一个合作性生产组织,南宁回民洗衣制鞋组,有阿訇及一部分回民妇女参加生产。有些教职人员在搞好教会工作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专长,兼任学校教员、从事行医、财会等工作,服务社会。

(4)广泛开展国际交流。1952年8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多方帮助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筹委会组织了建国后的中国穆斯林第一个朝觐团,经中国香港、印度,飞抵巴基斯坦的首都卡拉奇,希望在那里取得进入沙特阿拉伯王国的签证。由于当时中国台湾与沙特王国有正式外交关系,他们从中作梗,造谣我朝觐团为新中国派出的间谍,虽经我驻巴大使韩念龙的努力和巴外交部的斡旋,等待近一月之久后,朝觐团仍未能获取签证。朝觐团虽未实现朝觐的愿望,但在巴受到了当地穆斯林的热烈欢迎,其在巴的活动也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和重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在周恩来总理的斡旋下,沙特阿拉伯政府同意为中国朝觐团办理入境签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得悉此讯后,即着手再次组团事宜,并于1955、1956年,分别派出了20人、37人组成的朝觐团。朝觐团抵达麦加后,在认真完成朝觐功课的同时,还利用一切机会介绍新中国穆斯林的生活情况,宣传新中国的宗教政策,揭露西方敌对势力制造的谣言,是我国穆斯林的两次成功的民间外交活动。

对于佛教的国际交流活动,我党同样给予了积极的支持。1951年,赵朴初代表中国佛教界将一尊象征慈悲和平的铜像,通过日本佛教界的代表,赠送给日本佛教界,在日本引起强烈反响。不久,日本佛教界友好人士大谷莹润、菅原惠庆等领导的“中国在日殉难烈士慰灵实行委员会”派代表团漂洋过海,送还中国在日殉难烈士遗骨。这两件事开始了新中国佛教界与日本佛教界的友好往来,打开了中日民间友好交流的大门,受到周恩来总理的高度赞扬。

1952年10月2日,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和平会议在北京召开,亚非国家的26位宗教界代表出席了大会。会前,佛教界著名人士纷纷发表文章表示热烈拥护。圆瑛法师、喜饶嘉措大师、赵朴初居士等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会议。这一时期,在保卫世界和平的运动中,中国佛教徒还参加了保卫世界和平的签名运动,能海法师当选世界人民和平大会中国代表团佛教代表,抵达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出席维也纳的世界人民和平大会。1955年8月,赵朴初赴日本参加了“禁止原子弹、氢弹大会”,受到日本佛教界热情友好的接待,这也是新中国佛教界第一次访问日本。这一时期,中国佛教界还开展了其他一些国际往来。1955年4月,以喜饶嘉措大师为首的中国佛教代表团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赴缅访问;同年10月,周恩来接见了到访的缅甸佛教代表团;1956年5月,中国佛教代表团应邀去印度参加了释迦牟尼涅2500周年纪念活动;同年11月,中国佛教协会应尼泊尔佛教复兴会的邀请,组织了中国佛教代表团前往加德满都参加第四届世界佛教徒联谊会大会[26]。

开展国内外的侨务工作

中华民族同外部世界的交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国人移居国外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二千多年以前。隋唐时代,中国人开始移居到阿拉伯、菲律宾、日本等国。宋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高度发展,造船业和航海技术日益进步,为中国人出国谋生、经商事贾创造了便利条件,移居国外的中国人逐渐增多。到16世纪,已有10万中国人移居国外,遍及东南亚各国。16世纪中叶,明朝政府开放“海禁”,加之随后连年战乱不断,朝廷腐败,民不聊生,许多人离乡远去,形成了移民史上的又一次高潮。到鸦片战争前夕,移居东南亚、日本、朝鲜等国的中国人迅速增加到100万人以上。1840年,英帝国主义发动鸦片战争,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批中国人为谋生路,纷纷背井离乡,外出谋生,出现了中国人移居国外最高峰。到20世纪30年代,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已达1000万人左右,范围也从亚洲迅速扩大到南北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移居国外的中国人达到1300多万。

华人、华侨的历史,既是一部备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欺凌压榨、血泪斑斑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千百万华侨同胞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和聪明才智,甚至生命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他们深感祖国的兴衰和他们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他们对祖国始终有着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和思想感情。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从此,党的侨务工作从一种革命的手段,服从和服务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需要;转变成为政府的行为,通过为侨民服务来满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侨委”),由国民党左派领袖、在国外华侨中享有盛誉的何香凝女士出任中侨委主任,廖承志任副主任,中侨委一建立便开展了国内外的侨务工作。

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国内侨务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内侨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1)创办和发展国营华侨农场

1948年6月,马来亚(现在的马来西亚)英国殖民当局以共产党嫌疑为由颁布了所谓“紧急法令”,掀起一股迫害当地华侨的逆流,有成千上万的华侨被捕、被逐。到1953年为止,共有3000多名华侨遇难,20000多名华侨被捕、被逐。新中国刚刚成立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当机立断,马上派船赴马来亚接运被逐的难侨。

当时有大批难侨回国,安置他们的生活问题成为政府侨务工作面临的急迫任务。为了安置自1950年以来由英属马来亚、暹罗(泰国)、缅甸、越南等国返国的约50000名难侨、归侨,中央及各级政府有求必应。要钱给钱,要土地给土地。由于归侨回国的人数众多,为了妥善安置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中央决定“欢迎归国难侨去开辟农场,从事生产建设”。从1952年起,广东、福建、广西、云南等省,纷纷建立华侨农场。广东的徐闻华侨农场、海南的兴隆华侨农场、万顷沙华侨农场等就是那个时候建的。在1953年11月初召开的全国侨务扩大会议上,中侨委廖承志副主任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归侨和难侨的安置、救济工作中,贯彻积极的生产自救方针,摒除单纯救济的观点”,他要求各级侨务部门应根据实际的可能条件,把“组织归侨、难侨生产,共同克服困难”作为“今后侨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

1955年国务院发布《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条例》。贯彻这个条例,福建华侨在兴办农林牧场中有显著的成果。1953年福建印尼归侨尤扬祖投资3万元创办猛虎山华侨垦殖场,造林种果。1955年他又与归侨邱清秀、郑金案等集资3万余元,创办了天马山华侨农场。从1953至1955年,福建归侨在龙岩、东肖、福清、同安、南安、漳浦、南靖和诏安等地兴办华侨农林牧场共21个。

(2)保护侨汇

侨汇是国外华侨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的所得,用以赡养国内亲属的汇款。侨汇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它是大部分归侨、侨眷的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侨汇对于刚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也是重要的外汇收入来源,对国家恢复经济建设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保护和争取侨汇,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为此,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侨汇业管理暂行条例》,实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

随着海外华侨对新中国的认识逐步加深,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侨汇收入稳步上升。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建国头三年的侨汇增长情况是:1950年为1.18亿美元;1951年为1.68亿美元;1952年为1.7亿美元。1952年华侨汇款已接近或超过了抗日战争前的水准。不过,当时侨汇大部分是广大归侨养家的生活费用,用于投资的很少。

随后,在侨乡的土改中有关侨务侨汇的工作出现了一些偏差。如,以侨汇多少为标准来确定阶级成分;追余粮侵犯了侨汇;强迫侨眷以侨汇作为合作社资金;没收和侵吞侨汇等。这些工作上的偏差很快就导致侨汇的急剧下降。为了纠正这些错误,1952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侨委党组关于侨汇及华侨投资的报告》。报告发布后,侵犯侨汇的现象有所纠正,但没有彻底纠正。

党的侨汇政策经历了“便利侨汇”、“不得侵犯侨汇”到“保障侨汇所有权”的发展过程。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利益,国务院又于1955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同时中侨委党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党组采取了六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纠正侨汇问题再次出现偏差的力度。至此,有关侨汇问题才算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

(3)保护土地改革中华侨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着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11月6日,政务院公布《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规定侨乡的土改,在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同时,应根据华侨的特点,对华侨本人及其家属的成分及财产给予“适当的照顾”。

(4)保护粮食统购统销和对侨资企业改造中华侨的利益

随着国家经济恢复的初步告捷、大规模建设的开始,国民增加了对商品粮食的需求量。而当时小农经济增产粮食的幅度远远赶不上人们需要的增长,粮食供应出现了紧张。为了改变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中央于1953年10月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决议》。

为了保证满足归侨侨眷的生活所需,中侨委协同粮食部和商业部,就侨乡地区归侨侨眷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归侨侨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得到比统销指标更多的生活用品的照顾。如果省里解决不了,就由中央有关部门来解决。

在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政府对华侨企业在清产核资和人员安排等方面,也给予了适当的照顾。照顾的形式是,在清产核资后承认华侨资产在国内的股权,而且股金要比一般合营企业的年息略高一些。这也就是说,在公私合营中,华侨企业有比一般民族资本企业有更宽松的政策,在公私合营中能享受更多的回报。

(5)贯彻《婚姻法》中的特殊规定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后,在推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运动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对华侨婚姻问题的纠纷的处理办法》。在贯彻落实《婚姻法》中如何处理涉及华侨的婚姻纠纷,成为当时侨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过去,海外华侨社会是男性社会。他们虽定居国外,但由于受中国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家的华侨往往要在国内寻找配偶,成家的华侨则把家眷留在家乡从事农活、操持家务、照顾公婆,由外出谋生的男子寄侨汇维持生活。这种婚姻现象在旧中国十分普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门在外的男人为了生意、生活方面能有个帮手,而在海外又重组了一个家庭。这就必然引起了华侨家庭婚姻上的纠纷。如何处理这类棘手而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当时侨务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

对于这方面的侨务工作,一方面要依据《婚姻法》中的特殊规定,保护国内侨眷妇女的利益,不片面地去鼓励他们离婚。要鼓励海外华侨继续向国内寄侨汇,以维持国内侨眷妇女的生活。另一方面,对于双方均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如其离婚案件已经居住国有关法院判决的,中国政府本着尊重侨民居住国法律法规的原则;如果在实际上和程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抵触,我们也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这是当时侨务工作在贯彻新婚姻法时,遇到类似问题所采取的侨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