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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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建设新中国(9)

3.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及实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的民族政策主要是以《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为依据,根据特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加以实施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

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真正享有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则规定,也是我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指示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一切有形的痕迹,坚决禁用或更改。第二,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上由于民族压迫造成的民族隔阂,协调、解决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纷争,理顺和建立平等的民族关系,是党和政府确立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内容。中央政府为此采取了两项成功的举措,即派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同时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2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决定派出中央访问团,分西北、中南、西南三路,后又增加东北共四路访问各少数民族。在1950年6月至1952年年底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央访问团行程达8万公里。中央人民政府还组织了由边疆少数民族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

第三,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定民族成分。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民族支系繁杂,族称众多,他称与自称混淆,族属不清的现象相当突出而普遍。同时也由于统治阶级奉行民族压迫政策,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有的少数民族为了生存被迫隐瞒自己的民族成分。因此,直至解放前的历代政府都没有能够对我国民族族属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科学正确地确认多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以便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贯彻各项民族政策,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民族工作者,开始民族识别工作。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和民族形成的理论,结合中国民族的具体情况,参考大量有关文献,并倾听本民族的意愿。实践表明,民族识别政策的贯彻实施是真正实现各民族不分大小和先进与落后都一律平等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对于贯彻执行党的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第四,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方面的平等权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地区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指出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均可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同时还明确了少数民族在这类政权中的会议代表和政府委员的名额。在这次会议上一同批准通过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一切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2)坚决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坚决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但是,怎样解决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在党的历史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民族纲领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党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经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运用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从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建国前就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中国不采取前苏联的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首先,中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大都是交错聚居的,除西藏外,没有一个地区是单一的民族区域。若要实行严格的单一民族的联邦制,自成一个民族共和国,很多人要搬迁,这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都很不利。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对我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有很大的适应性,大民族可以自治,小民族也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聚居区可以自治,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的聚居区也可以自治;有些民族可以在一个聚居区有自治区,还可以在别的聚居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还可以实行多民族联合自治。再次,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县一级的自治县或旗。除这三级外,还有乡一级的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般地区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它促进了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区作了明确规定。1950年11月,我国第一个省辖市一级的西康藏族自治区成立。在此之后,逐渐开始在西北、西南和中南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颁布。纲要使《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推行和健康发展。

(3)大力培养和大量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民族干部是在本民族的摇篮里成长起来的,独特的地域风情使民族干部与本民族人民群众息息相通,他们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懂得本民族人民的心理。党从各民族中培养干部,通过他们,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较为客观和全面地了解各民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1949年9月至12月间,中央西北局军政委员会选调了83名回族干部,举办回族干部训练班,学习有关党的民族政策以及其他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年11月,毛泽东主席强调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22]。同时他又从解决问题的实质入手,强调要尽快培养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周恩来也强调,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经过较短时间的筹备,于1950年2月在北京举办了藏民研究班,专门培养藏族干部。此外,不同形式的民族干部培训班和培训学校,在民族地区广泛兴办起来。经过培训的民族干部迅速走上工作岗位,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正常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引向深入,并加以规范,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5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指示》中,强调要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1951年11月24日政务院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项战略措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认为:目前应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同时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为此,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如设立民族学院、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和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等。同年,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提出了建立民族学院,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举措。到1951年,中央和西南、西北、中南以及新疆、云南、贵州和广西先后创办了8所民族学院。以这些民族学院为依托,当时急需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开始有计划、成规模地教育培养起来。仅西南、云南、贵州三个民族学院第一期毕业学员即达1400多人。毕业学员共包括50种以上民族的成分[23]。此外,各地还举办了大批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和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使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党和政府普遍而大量地培养民族干部,从而使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脱颖而出。1951年,全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万多名。1953年,已逾10万多名。这些民族干部成为党联系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4)从实际出发,稳妥进行少数民族社会制度改革

改革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是使少数民族彻底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但由于解放前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所以要改革的对象和形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中央人民政府从民族地区复杂的现实出发,决定采取区别于汉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实行在幅度上要稳妥、在政策上要从宽、在时间上要放长的方针,在具体实施中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两步走的方法。

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总体上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地区有近3000万人口,其发展水平与汉族接近,从解放初就开始与汉族地区一样进行民主改革,到1953年基本完成。这些地区基本仿照汉族地区的模式,但也因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如要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士的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要给他们出路;依靠当地民族干部作工作,不应由汉族干部或其他外来干部包办代替;在民族杂居地区,在斗争本民族地主时,应以本民族农民为主,并由本民族干部去组织指导。在分配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时,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合理分配;农牧交错地区不进行土改等。第二类地区主要包括藏族、傣族和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约有人口500万人。这些地区实行和平协商改革的办法,首先是对改革政策和方法进行协商。其实质是在消灭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前提下,对上层人物作出必要的让步。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各种赋税劳役等特权,没收封建领主、地主和奴隶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不没收其他财产。同时,采取措施,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次是协商划分阶级。通常由领主、地主、奴隶主同农民代表协商,前者自报成分,后者进行评议,最终由政府批准。第三类是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即没收领主、地主和奴隶主的土地重新分配,但同样分配给他们与农民相当的一份。第三类地区是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少数民族地区,约有人口70余万人。这些地区虽已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制和贫富分化,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对此,党和政府提出通过采取团结、生产、进步的措施,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政策,即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发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其旧的生产关系,直接步入社会主义社会。第四类是指少数民族牧区。这类地区,在建国前大多都发展到了封建社会阶段。封建牧主占有大量的牲畜和牧场,通过出租牲畜或雇佣牧民放牧等形式获取剥削利润。根据这一状况,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对少数民族牧区进行民主改革的政策措施是:保护牧场、保护牲畜、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劳动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废除牧主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同牧民和牧工的人身依附关系。当然,在牧区民主改革的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因各自的实际而有所区别,但总方针总政策是一致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