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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攻玉之石(2)

德国对公务员的其他监督形式

德国对公务员施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行政监督。此外,还有司法监督、议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民监督和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的有效监督网络。这里对前四种监督作如下简介。

司法监督 主要是通过行政法院对政府及其公务员涉嫌腐败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德国全国设有约60个行政法院,每个州设最高行政法院,联邦设联邦行政法院,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比如,企业参与竞标政府的某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失败方如果认为政府有失公平,可以到行政法院要求审查发放程序是否存在腐败问题。迫于这种压力,负责合同发放的政府官员一般会保持公正合理。对于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案件,考虑到效率问题,可以由州最高法院或联邦行政法院直接受理。比如,柏林大机场项目,因有4000余人直接投诉到联邦行政法院,基于其影响颇大,为了依法从速审结,由联邦行政法院直接受理,预计1年左右可审结,而按照普通程序,则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

德国行政法院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的诉讼。德国有关官员介绍说,法律要保护每个公民当然包括每个公务员和政府雇员的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或者上司侵犯,政府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内部处分,将会对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德国法律一改大陆法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原则,将行政机关内部处分行为列入行政法院的诉讼范围。任何一名公务员或者政府雇员,只要认为单位的行为不公或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依法对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柏林的行政机关要派一名公务员前往慕尼黑执行长期公务,人选有两名,一位没有家庭负担,一位有较重的家庭负担,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决定将后者派往慕尼黑,那么,后者可以将单位诉至行政法院,且胜诉的几率大。公务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或者政府雇员受到单位行政处分如果认为不合理、不公平,可以将单位诉至行政法院;而开除公务员的决定必须由法院作出。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和谐。

议会监督 德国联邦议院中如果有1/4的议员要求对联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或者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联邦议院有权利和义务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利用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传唤证人,通过公开和秘密的途径搜集必要的证据。调查委员会可以就议员们对政府工作中存在怀疑的问题展开调查、进行澄清;向联邦议院报告其调查结果,联邦议院将根据报告考虑是否形成决议。调查委员会还参与处理特别严重的腐败案件,像法院一样工作,经过长期、周密的调查后,写出专题报告呈联邦议院,议院经过辩论最后交法院处理。

联邦议会设有信访委员会。任何德国公民都可以直接向该委员会投诉政府行为,该委员会可以通过议会要求被投诉的联邦政府部门作出解释。如果认为解释不够合理,议会则会对该部门施加影响,要求其改变决定,甚至考虑修订相关法律。

新闻舆论监督 德国是传媒高度发达的国家,人均报纸拥有量居世界前列。德国的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独资或股份制企业,依法享有高度自由,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新闻舆论监督被称为对德国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第四监督主体,已成为有效监督的重要形式。德国现有100多家电台、25家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仅柏林市就有3500余名专门报道与政府及其公务员有关内容的记者。为了占有受众,德国媒体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面临轻则引咎辞职、重则锒铛入狱的后果。前总理科尔下台,就是因各大媒体将其所谓接受政治捐款的丑闻连续披露,多方宣传,引起国民的关注,抗议浪潮不断,而迫使其交权。

新闻媒体作用巨大,德国政府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德国新闻总署是联结政府与舆论媒体的桥梁和纽带,雇有500名员工,负责每天即时收集媒体对政府及其相关政策的报道和评价。新闻总署的最高领导人是政府发言人,也是国务秘书,比部长低一个级别,内阁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实际影响比有的部长还大,联邦总理每天要与他约谈政治。新闻发言人要协调政府各个部门的新闻发言,每周要同各部门新闻发言人有一次电话会议。政府新闻发布会每周3次,分别在周一、周三、周五举行。与英、法等国不同的是,德国的新闻发布机制规定,其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记者主持,有关部长等高官直接参加新闻会,记者可以随意提出任何问题,会后还可以电话采访。对于媒体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新闻总署还要代表政府专门作出政策方面的解释。

社会公民监督 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据法律对政府部门的决定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提出有根据的批评和诉讼。比如,莱比锡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如发现某政府官员支出大于收入即可举报,反贪官员须对此进行调查;公民甚至可以直接到联邦议会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举报或者质询。德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决策的理由要进行论证,决策的过程要进行备案,并要求注明时间、地点、有无上级施加影响、是否代表本人意愿等信息。公务员执行公务之后都要进行报告、签字,并且长期保存,以备案发后作为证据使用,方便责任追究。公务员的所有行为都要公开,每个公务员都要做好随时接受公民监督和调查的准备。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充分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德国公务员公务行为的廉洁。

透明国际及“腐败印象指数”

德国透明国际组织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柏林。其最初的宗旨是防止德国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出现腐败问题;继后,关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再后,则转向关注政府腐败问题,向各国和地区政府宣扬其观点和主张,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帮助一些国际组织制定反腐败措施。如今,这个非政府性民间机构已在70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建立有分支机构。

透明国际认为,有效和持续地防止和遏制腐败,单纯靠某方面的力量(如立法)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经济界和公民社会共同合作,组成联盟,逐步提高公众对腐败危害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和国际间反腐败的整体合作机制;在立法和行政总体权能的指引下,通过媒体的力量,借助于审计署的监督职责、司法部的反腐败职能,并动员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协作反腐败。该组织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广泛的反腐败联盟,对国际反腐败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从1995年起,透明国际组织开始对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清廉程度情况的调查统计,每年定期公布“腐败印象指数”(CPI)。排名以《各国腐败观察指数》形式公开发表,最高分为10分,表示该国几乎不存在腐败;最低分为0分,表明该国腐败严重。从历年的评估排名情况看,北欧国家、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排名靠前;美国、日本及德国等多数欧洲国家居中游;拉美、非洲以及亚洲国家较为靠后。我国的排名近年来稳中有升。

根据透明国际高级顾问、“腐败印象指数”(CPI)创始人、德国帕萨大学首席经济学教授兰斯多夫先生的介绍,所谓“腐败印象指数”(CPI),主要是通过使用经济学方法对一国(或地区)的国(或地区)内和国际商业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运用这些统计分析数据来衡量公众对一国(或地区)公共部门腐败感知程度,运用这种方法而最终公布的结果即为各国的“腐败印象指数”(CPI)。

CPI中关于腐败的定义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其在调查中询问对一个国家的腐败感知时并不区分“政治”腐败与“行政”腐败(二者的界定是根据关键行为者是政治任命人员还是政府官员来确定),也不区分“小”腐败与“大”腐败(前者主要指向公共部门人员提供少量财物,类似我国的不正之风;后者涉及到一次性地向较高级的官员支付数量较大的财物)。CPI是从多个国际机构相关调查数据中综合出来的一个复合指数,反映的是商业精英人士和风险分析专家对某个国家整体腐败程度的感知,而不是反映对政府某个部门或领域腐败程度的感知。

兰斯多夫先生强调,透明国际依据自己的经验认为,CPI反映的对某个国家腐败程度的感知,与这个国家真实的腐败程度非常接近。透明国际并不直接调查某个国家的腐败程度,它授权一个专业的工作小组(由兰斯多夫教授指导和监督),每年根据一些国际机构对各个国家(或者地区)腐败情况的调查资料,综合评估出CPI的分值。涉及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某项数据,至少要被3个或3个以上的统计信息来源涉及或证实,方能被列入CPI中予以统计。

之所以要根据相关国际机构的调查资料而不采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案例等“硬”材料来确定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腐败程度,兰斯多夫教授的解释是:要获取每个国家(或者地区)法院案例等“硬”材料难度很大;而且这些“硬”材料中,比如法院判决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减少可能意味着贪贿案件“黑数”的增加,同时有些腐败行为可能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不能仅仅从公务人员被起诉和被判刑的比率来判断该国(或者地区)的腐败程度。基于此,透明国际每年选择10个左右他们认为独立、权威、知名的国际机构的调查数据或其风险分析专家小组的评估意见作为CPI的信息来源。被选择的国际机构每年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变化不大。

透明国际组织及其“腐败印象指数”(CPI)排名表明的是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看法和印象,不能完全反映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真实情况,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这个非政府性民间机构在国际重大活动中日趋活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腐败印象指数”(CPI)已成为当今世界比较公认的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清廉程度的一把标尺。

德国对腐败的抑制和预防

德国对腐败行为有严格区分,一般分为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社会组织腐败和经济腐败(经济腐败较好理解,介绍从略)。

政治腐败 认为政治家、高官,甚至政党均可以是腐败行为的犯罪人或受害者。政治腐败的范围主要有,一是违反或规避政党财政规则;二是对政府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决策施加影响,如在订立行政合同、发放营业证或营业许可、申请补助、减轻环保责任等问题上,腐败分子都可以有所作为;三是在各种议会本身和议会委员会中进行不道德的政治交易;四是利用裙带关系“亲情接触”,谋求政治利益。政治腐败的主要特征就是影响政治决策人,而决策人及政党本身腐败的关键在于政党政治使各政党和政客需要大量金钱以支持选举,从而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最大温床。

行政腐败 行政腐败的主体是公务员,存在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其目的是影响具体行政管理的决策。例如,建筑许可、建筑用地规划、警力分配、关税承担、执照管理、环保法的适用与修订等。其中比较严重的是行政官员收受企业贿赂行为。

社会组织腐败 这主要是指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组织目标、财政方面的利益而进行贿赂或进行利益交易。社会组织的腐败范围广泛,单一社团、联合会、企业组织、教会组织等都有可能陷入腐败。比如,有关官员主动提到并分析了西门子腐败案。这个拥有43万名员工、2007年营业额达6469亿元人民币的大公司,在2000~2006年期间海外行贿达13亿欧元,全球已有10个国家针对西门子腐败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至2008年11月,德国法院对在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的贿赂犯罪人已作出了判决。

德国有关官员和学者认为,腐败就是利用权力以谋取私利,它是物质的,也是非物质的,既危害公众利益,又有损于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直接通向犯罪,所以必须依法惩罚;认为腐败是一种机体病症,不管哪种形式的腐败,都有腐蚀和扩散效应的特征;单一的机构不足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从基本方面讲,德国反腐败的措施有抑制腐败和预防腐败两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