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若有所思话德国
16037900000019

第19章 攻玉之石(1)

我们应该有更自觉的意识和更充分的准备。

世界上还没有能根除腐败的灵丹妙药,腐败将长期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存在。但我坚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完善和施行反腐败法规制度,就能够把腐败减少至最低程度。

在德期间,作者随团公务拜访了德国议会、内政部等12个单位,听取了15次专题授课,并赴马克思故乡等地参观考察,深切地感受到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作为一个传统的法治国家,德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已融入到反腐败工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长期以来,德国政府的廉政建设,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反腐理念开放,注重人格力量,强化预防机制,突出权力制衡,重视监督合力,多种惩处手段并重,收到了好的效果。根据国际透明组织自1995年起对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年一度的调查统计,德国社会的廉洁程度13年来一直排名靠前。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结合实际学习和借鉴德国的一些经验性做法,必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德国行政监察的基本特点

德国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议会、法院、政府都履行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职能。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议会监督下进行;法院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通过司法程序来体现;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内政部都设有行政管理司,专门负责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从总体上看,德国的行政监察的突出特点,是坚持以法规制度建设为根本,抓住并抓好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教育

德国的官员和学者认为:腐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降低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信任度,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他们对公务员的操守十分重视,坚持教育,促其自律,切实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政府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公开招聘、严格审查,并要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严把入口关,保证了只有专业和品行皆好的人才能成为公务员。

在德国司法部和黑森州总理府,给我们授课的政府官员反复提到,国家在雇用公务员时,都要求被雇用人员事先宣誓,忠于法律、忠于职责;每个新任职公务员都会得到一本小册子(通知),其中有专门提醒,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等。

政府不间断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教育。除岗前培训外,政府经常举办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讲座、研讨会,通过谈话提醒、写信、发放资料、发电子邮件、咨询指导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每次过节之前,都要提醒不要收受礼品礼金。廉洁自律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务员基本上能做到严格自律,公私分明,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洁身自爱。比如,德国公车数量虽然也很庞大,但却很少出现公车私用现象。他们通常讲到的一个例子是,前总理施罗德在任期间,由于个人经济状况不佳,私人出行经常驾驶一辆老旧的高尔夫,尾随其后的则是总理安保人员乘坐的奔驰防弹车。

公务员之所以能够形成根深蒂固的廉洁自律理念,除开教育的功效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德国作为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德意志民族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养成了严谨、理性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帮助德国人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另一个是因为德国经济发达,是高福利国家,公务员则是各群体中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群体,公务员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称羡,有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没有后顾之忧,而且只要不犯错误,可以终身干下去,权衡利弊风险,公务员一般都能自觉做到遵守公务员的职业操守,而很少出现违纪违法者。

二、制权

内部监督是德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监督的主要形式,但德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联邦政府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监督主要由内务部行政管理司来实施,联邦内务行政管理司设立举报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专门机构,处理相关事宜。全国16个州政府的行政监督工作由各州内务部负责。政府各部门都有专门人员(廉政专员)负责监察工作,突出的特点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长官有权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职业过错予以处罚。同时,上级也要承担相应的重要责任。内政部的官员就介绍说,其部长要对所有内设部门负责,承担政治责任,如出现严重腐败问题,部长可能失去职位。内政部每年度还要就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廉政情况形成报告,由内政部高级官员到议会宣读,并接受咨询。

德国政府认为内部监督更有效,所以注重对内部的专职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发挥作用。内务部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目的是防止贪污腐败,审查制度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检查之后,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作出评价,修改有关法规,并尽快投入使用。除定期检查外,还经常组织一些突击检查,使一些不良现象及时被发现,问题得以揭露。

审计署是德国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其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开展工作,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只对议会负责。它可以随时进行审计,主要任务是对政府是否合理使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分别同检察院、刑事警察联系,合力查处。审计机关平均每5年对政府各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审计一次。审计署还要审查联邦内政部每年向议会提供的联邦各部局反腐情况的报告,主要审查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出现较大分歧,还要在议会进行辩论。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是德国监察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一是权力透明。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拥有什么权力、权力怎样使用,都用法的形式给予界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都要公布,公众的知情权的落实有力地保证了监督权的落实。

二是程序规范。德国建立了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招投标双方都进行严密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财政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税收等,实行所谓“多眼睛”监督制度,坚持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把关、分工负责,不准独立办事,从制度设计上保证许多工作必须是多个部门参与才能够共同完成,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

三是定期轮岗。实行公务员岗位风险评估,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在岗期间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

四是严格兼职制度。德国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

五是严格规定收受礼品的行为。《联邦政府官员法》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总统、总理及其家属都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献。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在50欧元以下的礼品(我所了解的这方面的最高标准是德国联邦议会规定的50欧元以下的礼品),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

三、惩治

德国于1873年颁布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官员法》和《资历条例》,经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发展,德国公务员制度打下了较好基础。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于1949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沿用并发展了原有的公务员制度。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又先后颁布了《联邦官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条例,有效地约束了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

德国公务员管理法律规定,公务员违纪处分分为警告、罚款、减薪、停止晋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削减和取消退休金等八种。遇到比较严重的情况,纪律措施自动中止,转由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德国公务员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鲜明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半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降级或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对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对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工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业和罚款处理。

同时,为依法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德国立法规定:银行、税务等部门不仅具有协助查处腐败案件的义务,而且对于发现的有可能属于腐败问题的不正常现象,有向有关部门检举的义务。这种做法不仅拓宽了腐败案件的线索来源,而且使腐败分子很难隐瞒其腐败所得,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德国有的州还立法规定,反腐败案件查处机关除了采用常规的查处手段外,可以采取监听、卧底等特殊侦查手段。据德国司法部官员介绍,他们的理念是,权衡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公共利益,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既要充分保护人权,又要确保腐败案件的高效率查处。当然,这些可能对公民个人权利侵害较大的查处手段必须事先取得法院的许可。

四、预防

在这方面,印象尤深的是德国政府高度注意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所制定的预防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德国联邦议会建立了一套岗位风险评估制度。该制度是将联邦议会的各个内部职位,按照出现腐败机会和频率的大小以及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比例,划分等级,超过50%的确定为特别风险岗位。这种评估针对的是岗位而不是个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与外界接触的多少以及岗位职责的内容。德国联邦议会内部共分为105个部门,其中,评出7个部门的200多个岗位具有较高的腐败风险。如信息部门,经常发放对外采购合同,即属于腐败风险系数较高的部门。这些部门及其岗位的工作人员须3年一轮岗,以避免其与某些企业或者机构长期联系而建立关系网,滋生以权谋私等腐败。

对于腐败风险较高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多眼睛监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筛选,就职前进行重点教育和提醒,并重点监督;其工作程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每一项工作从开始到完成,每个步骤都要书面存档,可供随时调阅。德国政府及其部门虽然没有明确建立岗位风险评估制度,但也普遍将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风险可能性较高的部门列为了监督重点。据德国联邦议会议长的法律顾问介绍,德国政府正在考虑将岗位风险评估制度在联邦政府内部推广。

再比如,德国建立了腐败迹象预警制度。德国内政部颁布有《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括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或赌博等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作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等。

五、机制

为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没有独立成系统的监察机构的德国于1993年在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反腐败工作机制。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起诉一些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政府各部门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

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每年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案件清理中心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在实际工作中,千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恩迁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330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合力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个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