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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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反腐败斗争(2002-)(4)

(二)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对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配套文件相继出台,绝大部分省级政府出台了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政府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的角度正在逐步转变,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数量大幅度减少,逐步扩大了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管理,积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政府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开展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试点,逐步建立起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在咨询评估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出台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三分之二以上的省级政府已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实施代建制。这项举措,对于预防投资领域的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三)审计工作不断加强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规范,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继续扩大。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7520人;党政领导干部13万多人,其中省长和部长11人,厅(局)长和市、县两级党政“一把手”4000多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5.86亿元,因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235亿元。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审计法》,正式写入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审计署制定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文书范本。

2009年6月24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了《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说,200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财政宏观调控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财政管理和改革取得新进展。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认真整改去年审计查出的问题,挤占挪用的267.73亿元资金已追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定158项。审计发现的116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30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1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报告说,此次审计55个中央部门,延伸审计285个所属单位,共发现违规问题涉及金额40.5亿元,损失浪费问题涉及金额4.67亿元。一年来,审计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19起,涉案人员221人,其中厅局级42人。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五项建议:一是尽快修订预算法,推进财政管理的统一完整和公开透明。二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切实推进预算公开,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三是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五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四)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初见成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相继出台,围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行为决策、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机构选择、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国有产权交易有序流动格局和有效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国有资产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了保值增值。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平台达到4家,各省(区、市)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已有65家,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针对目前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机构日常监管手段不足,以及在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产权交易规范操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并已与北京、天津、上海三地产权交易机构联网,对三地产权交易行为实现了动态监管。

(五)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

绝大多数省(区、市)已在县级以上普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范围已由货物类逐渐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物品种类明显增加。采购规模不断增长,2006年达到3500亿元,是2002年的3.5倍;采购资金节约率每年均在11%左右。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涉及政府采购操作和监管各个环节的采购公告和招标、协议供货、集中采购、专家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机构不断健全,中央和各省级政府已全部完成了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形成了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业分类逐步细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不断加强。

(六)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逐步展开

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协调会议,按照“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清理规范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就开展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司法部在律师行业开展了合伙律师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在全国公证队伍中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重点检查,建立起日常监控机制。工商总局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验资机构的监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民政部已完成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完善各项配套规定,解决社团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中国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研究,探索建立各类民间组织的评估指标,逐步形成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上海、广东、湖南、湖北、天津、河南、广西、山西、青海等地开展了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湖南省在集中清理整顿中,有747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出了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到2007年10月,国务院各部门分四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992项,全国31个省(区、市)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20000多项。一些地方和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方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社会进步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当代政治文明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保护干部不犯贪腐罪错的基本要求。十六大以来,在发展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方面,在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2003年12月31日,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和重点内容,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出台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项监督制度,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制度监督的重要里程碑。同年9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经验,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丰富了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措施,拓展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途径。

2005年,中央颁布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依靠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等思想,提出了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把权力行使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作为监督的重点环节和对象。

党的十七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要坚持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根据以上精神和规定,党内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

一是实行“三谈两述”制度。“三谈两述”主要指上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党内监督条例》把谈话和诫勉作为党内监督的制度之一予以确认。2005年,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况、形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纪委全会多次作出部署,截至2007年11月,共有456.4万人次谈话与诫勉。

二是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提出了具体要求。2005年,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对述职述廉的内容、组织实施、时间、程序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是党务公开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推进党务公开的要求。十七大明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将实行党务公开写入《党章》。中央纪委从2005年开始,连续4年在全会上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实践中,开展试点的地区普遍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的组织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党务公开工作大致经历了先行试点,逐步推进、扩大试点和积极推进三个阶段,截至2007年底,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开展了党务公开试点工作。目前,党务公开工作正按照中央部署有序进行。

四是探索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内监督条例》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予以确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通报,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同时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2006年,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情况。

五是询问质询制度。《党内监督条例》把询问和质询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加以确立,并对询问和质询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纪律要求作出了规定。一些地方依照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进行了探索实践。截止2007年11月,共询问质询4.4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