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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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反腐败斗争(2002-)(3)

(十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2005年以来,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2006年6月16日,六部委以中央纪委名义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研究制定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审批)。六部委先后研究制定了《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规范京外中央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津贴补贴进行规范。2005年6月和2006年6月,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文件,构筑了维护国家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的“高压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顶风违纪案件。据统计,2006年和2007年全国共查处1009个违规单位,处理有关责任人4199人。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军队也不例外。2009年5月,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下发《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着力解决个人主义严重的问题;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学习肤浅和学用脱节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着力解决工作指导思想不端正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着力解决工作指导方式不科学的问题;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解决奉行好人主义的问题;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着力解决奢侈浪费和贪图享乐的问题。

三、健全制度,堵塞腐败漏洞

自从2005年《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就被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纲要》规划了118项法规制度,正在分阶段、有计划地制定和实施。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2004年9月22日,中央颁布了中央纪委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大举措,也是监督和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十六大以后,中央纪委还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等各项具体监督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定。

(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专门性法规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2006年9月,中央纪委在系统总结《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事项、报告的程序,以及如何监督检查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会议认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会议认为,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会议强调,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要切实将规定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反腐败刑事立法日臻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反腐败的刑事立法工作。从建国初的《惩治贪污条例》到《刑法修正案(七)》,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日臻成熟。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与经济体制的转变,腐败案件的发案数由少到多、涉案金额由小到大、腐败形式由简到繁、损害程度由轻到重,腐败官员的层级呈现出立体式、年龄呈现出多阶性,腐败发生的领域呈现出多向趋势。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反腐败的需要,反腐败刑事立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将上述行为解释命名为“商业受贿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结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贿赂罪”,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成熟。同时增加了公司、企业人员经济受贿、单位经济受贿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规定,从而使腐败犯罪的类型更趋多样化,不仅包括公务领域,还涉及经济领域和特定行业管理与服务领域。

2006年,以刑法修正案(六)的形式完善了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及公司、企业人员经济受贿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刑法修正案(七)的形式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侵蚀社会风气,贻害党风政风,修正案又剑指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将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突破了传统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至此,以刑法典和修正案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范,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及技术的成熟。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惩处制度体系不断充实

2003年底,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实施近7年之后,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6年,监察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弥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政纪处分部门规章方面的立法空白。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第495号令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惩处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进一步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面的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2004年,国务院第419号令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这是继《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一部旨在保障《行政监察法》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提高了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和部门性的法规制度,对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十六大以来,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共制定了1000余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保证作用。

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500余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文废止了其中115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现行有效的1100余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进行汇编,出版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现行法规制度全书》。这样的系统清理在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史上尚属首次,为在反腐倡廉实践工作中正确适用法规制度和全面规划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也为今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积累了经验。

继续深入开展治本抓源头工作

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加大治本力度,在财政管理、投资体制、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经过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工作向深入发展,呈现出扎实有序、稳步推进的良好势头。

(一)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起点和突破口,逐步发展为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形成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到2007年,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0%已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政府性基金和依法新审批的收费基金已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改革向实行“收支脱钩”、综合财政预算深化。“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继续扩大,40个中央部门编制财政综合预算,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70多个中央部门和单位实行了征管方式的“收缴分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步伐加快。中央部门至2005年底全部实行部门预算,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全面推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已经启动,编制预算开始使用新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各项收支清晰、项目预算到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改革目标初步实现。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的部门数量有了较大增长,部门预算的约束力进一步提高。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范围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的61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涉及资金4600多亿元;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400多个地(市)、1000多个县(市、区)也在本级实施了此项改革。2006年通过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收入579亿元,是上年的3.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