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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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注释《古兰经》的派别(8)

哈瓦利吉派诞生以来,由于派内人士主见不合等多种因素,促使内部思想逐步分化,此前统一的阵线也渐次瓦解,衍生出20余个分支派别,其中最著名的有四派:

阿扎里加派(Al-‘azāriqah)。该派是纳菲阿·本·艾兹勒格(Nāfi‘ben al-’azraq,?-685)的追随者,7世纪末被伍麦叶王朝消灭。该派主要信条为:视瓦利吉派之外的所有穆斯林为异教徒;禁止食用外人屠宰的牲口;禁止与外人通婚;不允许与外人发生继承遗产关系;对待其他穆斯林犹如对待多神教徒与异教徒,如他们不重新履行本派入教仪式,就连同他们的妇孺一并杀之;不主张以石击杀通奸者;不主张鞭笞冤枉他人者,而代之以断手;不主张“塔基亚”原则。

纳吉迪耶派(Al-najdāt)。该派是纳吉迪·本·阿米尔(Najdah ben ‘āmir,?-688)的追随者,8世纪上半叶被伍麦叶王朝消灭。该派主要信条为:信奉独一的真主及其使者,承认先知穆罕默德带来的一切,每个成年穆斯林必须要遵循之;因无知犯罪并悔改者可以得到宽恕;界定撒谎为大罪,视撒谎比饮酒与通奸的罪更大;主张实施“塔基亚”原则;将穆斯林的宗教行为分为“基要”和“非基要”,如“创制”属于“非基要”,偶尔错误也可得到宽恕,但屡错者则属于“基要”罪行;主张犯“非基要”罪者悔改后可进入乐园,而犯“基要”罪者则属于叛教,必入火狱。

苏夫里耶派(Al-ufriyyah)。该派是齐亚德·本·艾斯法尔(Ziyād ben al-’afar)的追随者,于10世纪下半叶被艾巴德派吞并。该派主要信条为:犯大罪者(Kabā’ir)为多神教徒(Mushrik,又译以物配主);[4]不赞成杀害反对他们者的妇孺;可以暂时停止对其他教派穆斯林的战争;主张实行“塔基亚”原则。该派中有人主张,犯罪的穆斯林,如果其罪行在教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惩罚,则不应视其为叛教者或多神教徒,而应称为“杀人者(Al-qātil)、盗窃者(Al-sāriq)、行恶者(Al-fāsiq,或译为悖逆者)、诽谤者(Al-qādhif)”等,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如放弃礼拜,则视其为异教徒。但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将犯罪者称为“信士”。同样,该派中亦有人主张,不能轻易地将犯罪者判定为异教徒,而是将其交给官长(Al-wālī),由其惩罚,并判定其为异教徒。

艾巴德派(Al-’ibāiyyah)。该派是阿卜杜拉·本·艾巴德(Abud Allah ben ’ibā,?-705)的追随者,主要分布在阿曼、也门的哈德拉毛(aar mawt)、马格里卜地区、[5]非洲的桑给巴尔等地区,是哈瓦利吉派中延续至今的分支派别。该派是哈瓦利吉派中最为温和的一派,其训导和主张最接近逊尼派。该派一致认为,反对哈瓦利吉的穆斯林既不是多神教徒,也不是信士,而是异教徒。该派允许接受其他派别穆斯林的证词,允许与其他派别的穆斯林通婚,可以与他们发生遗产继承关系。[6]

哈瓦利吉派在历史进程中,尽管分化为以上述四派为主流支派的20余个分支派别,且各个支派之间的教义信条与原则主张互有差异,但所有分支派别的思想主张都不外乎建立在三大基本原则上:其一,判定奥斯曼、阿里、两仲裁者、参与骆驼战役者[7]、所有接受仲裁的人均为异教徒;其二,必须脱离暴虐执政者的阵营;其三,犯大罪者即为异教徒(Al-Kāfir)。[8]毋庸置疑,这三大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哈瓦利吉派发展宗教教义和衍生政治主张的总纲领。可以说,哈瓦利吉派所有的观点主张万变不离其宗,都是这三大基本原则的衍生品,各分支派别都无一例外地围绕这三大基本原则,展开对本派教义信条、政治观点、思想主张、理论学说等的阐发和演绎。

总而言之,哈瓦利吉派是因伊斯兰教早期穆斯林争夺哈里发职位而形成的、具有政治主张和军事色彩的宗教政治派别。关于政治主张,哈瓦利吉派“在伊斯兰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权利的基础和范围的问题,认为所有的穆斯林都是平等的,哈里发或伊玛目应由选举产生,任何笃信伊斯兰教并熟知其教理的穆斯林,即使是黑人或奴隶,都有资格当选。他们承认第一任和第二任哈里发,认为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有背叛真主的行为,不予承认”[9]。“该派还反对不赞同他们政治观点和教义的穆斯林,认为除哈瓦利吉派的信徒外,其他穆斯林都是‘背离主道’的叛教者,异己的穆斯林在后世不能得救;处死‘背离主道’的人不仅无罪,而且是信徒的职责,是‘真主喜悦的事情’。”[10]

关于宗教学说,因该派产生的时间与栽德派、穆尔太齐赖派的产生处于同一时代,故又直接或间接受到栽德派与穆尔太齐赖派的思想见解和观点主张的影响,甚至相一致。“该派认为,真主是独一的,无影无形,无方位;对真主必须笃信和虔诚,任何怀疑和动摇都是大罪,是叛教者,今世应给予严厉的惩罚,死后将堕入火狱。它认为《古兰经》除第12章(优素福章)为被造之作外,其他章节均属真主言语,必须按原意信守,不得擅自加以解释和变动。在信仰与行为的关系上,它强调信仰必须伴以行为,认为穆斯林仅有信仰是不够的,必须以宗教行为表明自己的信仰。认为宗教行为包括履行五项宗教功课,参加圣战和遵守教法教规,强调‘礼拜、斋戒、诚实、公正都是信仰的一部分。’同时也严格要求信仰的纯正,认为必须思想纯净,斋戒、礼拜才能有效。因此该派成员为表明自己信仰虔诚而加重苦行,延长礼拜时间,增加叩头次数,直至额生胼胝,故又被称为‘有胼胝者’。念诵《古兰经》,当读到天园时就激动流涕,企望天园恩泽降于自己;读到火狱时,就喘息吁吁,表示恐惧。在前定与自由问题上,该派的一些主要支派主张有意志自由,认为人的行为决定于自己的意志,人类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承认定命论。该派还规定了苦修和禁欲的有关教规,如禁止饮酒,禁止一切娱乐活动,禁止剃须,禁止哀悼亡人,禁止与本派以外的人通婚和发生继承关系。”[11]

哈瓦利吉派的政治观点和宗教主张,深深影响到了该派的思想意识和理论学说等。由此及彼,其宗教主张和政治观点、思想意识和理论学说等发挥多米诺效应,深深影响到了他们对《古兰经》的认识、理解和注释。换言之,该派的政治观点和宗教主张决定了他们如何看待和注释《古兰经》的态度,他们的注释内容也就自然成为该派思想主张的具体反映和深刻显现,两者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很大程度来讲,明晰了哈瓦利吉派的思想主张和政治观点等,也就明确了该派对《古兰经》的注释。

二哈瓦利吉派注释

如上所述,哈瓦利吉派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分化为若干分支派别,各派思想观点和主张见解不尽相同,各有差异。然而,“溯源伊斯兰教和信仰同《古兰经》”这一根本原则,促使各支派都以《古兰经》为依据,将其信条原则和各类训导建立在《古兰经》根本上,尤其是涉及教义教法、政治观点和思想主张的问题时,必要追溯《古兰经》。如果找到有助于本派思想主张的经文就遵循之;如果本派思想主张不符合有关经文的经旨经义,就通过注释使其思想见解和观点主张符合经义。从宏观角度来讲,该派的《古兰经》注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基本层面上(或称之为该派注释《古兰经》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注释基于宗派主义

通过哈瓦利吉派历史及其注释《古兰经》的思想和出发点不难得知,该派宗派主义和政治取向,在其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是故,他们对待《古兰经》的态度,几乎都是基于本派具有政治取向的宗派主义思想。以该派绝大部分人主张的“犯大罪者为异教徒并永居火狱”为例,但凡谈及该派的文献资料,莫不涉及它的这一根本观点。如穆尔太齐赖派学者、诗人伊本·艾布·哈迪德(Ibn abu al-adīd,1190-1257)在《辞章之道注释》(Shar nahj al-balāghah)中,一方面为人们引述了该派为求证其思想主张——犯大罪者为异教徒——的正确性而遵循的经文,以及根据宗派主义观点对这些经文的注释;另一方面对该派依赖的证据,逐一给予学理探究,以解析该派的理论观点,彰显了该派运用经文求证其思想观点达到无所不尽其极的程度。现试举几例,从中窥见该派思想主张和政治观点:

该派根据经文“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为真主而朝觐天房的义务。不信道的人[无损于真主],因为真主确是无求于全世界的”(3:97)主张,凡没有履行朝觐功课者即为异教徒。

该派根据经文“你们不要绝望于真主的慈恩,只有不信道的人们才绝望于真主的慈恩”(12:87)认为,屡犯不改的“行恶者”(Al-fāsiq)就是绝望于真主的慈恩者,故他就是异教徒。

该派根据经文“谁不依照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谁是不信道的人”(5:44)主张,但凡没有依照真主的经典而判决的人就是犯大罪者,即为异教徒。

该派根据经文“那日,有些脸将变成白皙的,有些脸将变成黧黑的。至于脸色变黑的人[天神将对他们说]:‘你们既信道之后又不信道吗?你们为不信道而尝试刑罚吧’”(3:106)认为,“行恶者”不应当属于脸色白皙的人,而应当属于脸色黧黑的人,因此应将其称为“异教徒”,因为真主说“由于你们不信道”。

该派根据经文“至于悖逆者,他们的归宿,只是火狱,每当他们要想逃出,都被拦回去。有声音对他们说:‘你们尝试以前你们所否认的火刑吧’”(32:20),将“悖逆者”(即行恶者)视为撒谎者——撒谎在他们看来,其罪过较之饮酒与奸淫更大,是犯了不可恕之罪。

该派根据经文“我确已知道:他们所说的话必使你悲伤。他们不是否认你,那些不义的人,是在否认真主的迹象”(6:33)断定,“不义者”(Al-ālim)就是“否认者”(Al-jāid),“否认者”就是“异教徒”,因为异教徒的特征之一就是否认真主的迹象。

该派根据经文“凡善功的分量重的,都是成功的;凡善功的分量轻的,都是亏损的,他们将永居火狱之中。火焰烧灼他们的脸,他们在火狱中痛得咧着嘴。难道我的迹象没有对你们宣读过,而你们否认它吗”(23:102-105)认为,善功分量轻的人就是“撒谎者”,“行恶者”的善功分量是轻的,故他就是“撒谎者”,而但凡“撒谎者”就是“异教徒”。

该派根据经文“他曾创造你们,但你们中有不信道的,有信道的;真主是鉴察你们的行为的”(64:2)认为,但凡不是“信士”的人就是“异教徒”,“行恶者”绝不是信士,故他必定是“异教徒”。[12]

以上这些经文,不仅是哈瓦利吉派用来支持他们对“犯大罪且没有忏悔者为异教徒”观点的权威证据,而且最大限度地通过注释这些经文,来批驳那些与他们的政治主张和思想观点相左的穆斯林与伊斯兰其他派别。

同样,哈瓦利吉派各主流支派,亦通过注释经文来支持本派的宗派主义思想。诸如,不主张实施“塔基亚”原则的阿扎里加派,其创建者纳菲阿·本·艾兹勒格将经文“当真主以抗战为他们的定制的时候,他们中有一部分人畏惧敌人,犹如畏惧真主,乃至更加畏惧”(4:77)作为该派禁止实施什叶派遵循的“塔基亚”原则的根据,并给予相应的阐释。反之亦然,主张实施“塔基亚”原则的纳吉迪耶派的创建者纳吉迪·本·阿米尔,则根据经文“法老族中一个秘密归信的信士说……”(40:28)允许实施“塔基亚”原则。一言以蔽之,哈瓦利吉派基于宗派主义的所有注释都充分说明,“该派民众是一些宗派主义思想极其严重的人们,他们通过信仰动力和教派政治来推行本派的思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