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释基于断章取义
透过哈瓦利吉派的一些注释不难发现,该派看待《古兰经》时,通常不深入理解经文的细微意义和终极目标,仅停留在经文的文字辞藻层面上。换言之,由于一些经文既不符合他们的思想,也与他们所需要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故他们通过表面化、字面性地理解经文,以便支持本派思想主张,实现本派目的。他们看词汇,不重经义;取词义,不顾经旨。该派甚至为了使经文与他们的观点相一致,不重视经文词汇在节文中、在前后文中的意义,达到了断章取义而武断经义的违教程度。诸如经文“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3)。该派的分支派别麦姆宁耶派(Maymūniyyah)的创建者迈蒙·阿季里迪(Maymūn al-‘ajridiyy),[14]竟然无视该节经文具有的以点带面的涵盖意义和深邃经义,仅从经文的文字角度荒唐地主张,男人可以娶自己的孙女和兄弟姐妹的孙女,他为此求证性讲道:“真主在《古兰经》明文中仅仅禁止男人娶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而没有禁止娶外孙女和家孙女,以及侄孙女。”同样,阿扎里加派亦仅从文字层面看待经文意义。例如,凡诽谤贞洁妇女的人,他们裁定诽谤者必须受惩罚;凡诽谤贞洁男子的人,就不必受惩罚,这是因为《古兰经》讲到了惩罚诽谤贞洁妇女的人,而没有言及惩罚诽谤贞洁男子的人:“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
诸如此类注释,阿布杜·嘎希尔·巴格达迪的《教派的歧异》、艾布·穆兹菲尔·艾斯法拉伊尼的《宗教阐释》等文献资料,都逐一作了辩解和批驳。他们旨在明确,哈瓦利吉派仅仅根据文字就望文生义、断章取义地注释经文,不仅与经义经旨大相径庭,而且严重违背了《古兰经》精神、伊斯兰教理法理。
(三)注释受训议观影响
众所周知,圣训是对《古兰经》的权威注释和进一步延伸,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的第二根据,伊斯兰立法的次要法源。公议则是“伊斯兰教教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古兰经》、圣训中无明文规定的宗教、社会行为所作出的一致意见和判断,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穆斯林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违者即违反教法”[15]。从伊斯兰立法来讲,公议是伊斯兰教的第三法源,其地位仅次于经训。更为重要的是,公议很大程度上也是伊斯兰学界,尤其是法学界根据经训原则精神进行的“创制”结果和具体反映。总而言之,如果说圣训是对《古兰经》的权威注释和延伸,那么公议一定程度上则是对圣训的具体运用和权威延伸。两者相辅相成,在伊斯兰文化、社会、立法、思想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基于此,圣训和公议(合称训议)之于理解和注释《古兰经》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伊斯兰社会如果离开了圣训和具有创制性质的公议,则穆斯林对《古兰经》的理解和注释无疑会出现不可估量的各种缺失。是故,学界解读经文,尤其是立法经文时,都将圣训和公议(创制)视为解读经义经旨的必然工具和不可或缺的依据。
然而,哈瓦利吉派从“宗派主义”和“断章取义”的角度看待和注释《古兰经》的态度,促使他们无视圣训和公议在理解和注释经文中的作用。关于圣训,哈瓦利吉派不顾圣训对经文的注释和延伸(如圣训对《古兰经》中个别法律节文的停止、圣训对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文的特殊化、圣训对个别节文律例的补充等),而仅本着宗派主义和断字取义的原则理解经文。由此,他们中部分人不惜假借伪造的圣训——“你们将在我之后分派裂党,来自我的,你们就以它解释真主的经典;有违真主经典的,则不属于我”——来佐证本派观点的正确。至于公议,哈瓦利吉派亦从“断字取义”、“重字轻义”的角度,不但无视公议作用,而且他们在理解经义时没有给予公议应有的地位,尽管公议是以经训为依据,而既不是伊斯兰教的异端现象,也没有脱离伊斯兰教的根本原则。
伊本·古太白的《对各种圣训的注释》(Ta’wīl mukhtalif al-adīth)[16],以10页篇幅辨析了该派有违圣训和公议的各种律例判断。[17]如哈瓦利吉派就“石击刑”(Al-rajm)讲道:“《古兰经》反驳了石击刑的律令……你们传述,真主的使者实施了石击刑,他之后的众伊玛目亦实施了石击刑。但真主关于奴婢的问题讲道:‘她们既婚之后,如果做了丑事,那么,她们应受自由女所应受的刑罚的一半。’(4:25)石击刑是令人毙命而不能分而处之的刑罚,故如何对奴婢实施一半的刑罚呢?他们就此断言,这节经文证明,对作奸犯科的已婚妇女的处罚是鞭笞。”[18]
根据伊本·古太白的研究,哈瓦利吉派诸如此类的断法,不仅严重有违圣训精神和公议原则,而且直接违背了《古兰经》的经旨义理。如果依照哈瓦利吉派的观点,圣训和公议不仅不是针对《古兰经》的注释和解读,而且与《古兰经》背道而驰。鉴于哈瓦利吉派如此注释经文和裁决律例带来的恶劣影响和不良结果,伊本·古太白为防微杜渐,在《对各种圣训的注释》中,罗列了该派关于一些经文的武断注释的同时,亦根据经训和公议的精神与原则,对此逐一作了学理批驳。
(四)注释文献少之又少
较之留下大量注释专著的逊尼派,以及相对逊尼派较少的什叶派和穆尔太齐赖派而言,哈瓦利吉派早期对《古兰经》的注释可谓少之又少。换言之,该派早期对《古兰经》的注释,只是他们对《古兰经》一些节文的理解。这些理解很大程度上不是为注释而注释,而是他们与他派穆斯林就有些问题进行理论和辩论时所持思想主张的反映与结果。这些注释,鲜以独立成册的专著形式出现,只是散见在伊斯兰各派的各类文献典籍中。
为深入探究该派注释《古兰经》的详情,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带着问题——哈瓦利吉派对《古兰经》的注释为何如此之少?是否留下很多注释专著但随着岁月流逝而散逸,殆尽?——访谈了当代艾巴德派穆斯林、埃及国家图书馆文学部职员筛海·易卜拉欣·伊特菲什(Al-shaykh ’ibrāhīm ’ifīsh)先生。根据伊特菲什先生的研究,哈瓦利吉派的注释较之其他派别的注释可谓少之又少。尤为指出的是,伊斯兰图书馆仅仅收藏的少量注释中的少部分,都是艾巴德派的古今注释。这就意味着,今人了解哈瓦利吉派对《古兰经》的具体注释,除通过阿布杜·嘎希尔·巴格达迪的《教派的歧异》、艾布·穆兹菲尔·艾斯法拉伊尼的《宗教阐释》、伊本·艾布·哈迪德的《辞章之道注释》等大体记载了该派一些注释的典籍外,主要是通过艾巴德派的注释典籍。艾巴德派的古今注释典籍主要有:伊历3世纪学者阿布杜·拉哈曼·鲁斯图姆(‘Abd al-ramān ben rustum)的《阿布杜·拉哈曼·鲁斯图姆注释》(Tafsir ‘Abd al-ramān ben rustum),该书业已逸失。伊历3世纪学者呼德·本·穆赫基姆·胡瓦里(Hud ben mukim al-huwārī)的《呼德·本·穆赫基姆·胡瓦里注释》(Tafsir Hud ben mukim al-huwārī),该书共4册,在马格里卜地区的艾巴德派穆斯林中流传,第1册内容是《古兰经》第1-6章,第4册内容是第39-114章。伊历6世纪学者艾布·雅古卜·沃勒基拉尼(Abu ya‘qūb al-warjilānī)的《艾布·雅古卜注释》(Tafsir Abu ya‘qūb),逊尼派中专于校勘文献典籍的学者指出,该书从研究、校勘和语法角度来讲,堪称哈瓦利吉派历史上的一部不可多得的优秀注释典籍,但令学界遗憾的是,该书业已散逸。伊历14世纪注释家穆罕默德·本·优素福·伊特菲什(Al-shaykh Muhammad ben yūsuf ’ifīsh,伊历1236-1332)的三部著作,分别是《期望彼岸》(Dā‘iy al-‘amal li yawm al-’amal),作者欲以32册的巨篇来注释《古兰经》,但因专于另一部注释典籍《后世之本》(Himyān al-zād ’ilādār al-ma‘ād)的工作而告终,仅注释了第29卷和第30卷,以及其他个别章节;《后世之本》,该书已出版发行,共13大册,埃及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简明注释》(Taysīr al-tafsir),该书已出版,共7册,埃及国家图书馆亦藏有该书,鉴于它从内容到思想,从行文到风格都与《期望彼岸》同出一辙,因此它实质上就是《期望彼岸》的缩印本。
哈瓦利吉派其他分支派别之所以没有留下任何注释专著,原因就是这些派别从诞生到消失可谓迅即,因此也就没有注释典籍留世。然而问题在于,从整体角度来讲,哈瓦利吉派自诞生以来,无论是对一些节文的片段注释,抑或对《古兰经》的整部注释,何以如此之少,原因何在?甚至是延续至今的艾巴德派,其注释也是凤毛麟角?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在全面研究哈瓦利吉派的历史沿革及其《古兰经》注释状况后,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哈瓦利吉派的绝大多数追随者属于游牧的阿拉伯人,尤其出身台米姆部族的人更为如此,大体上都是目不识丁的普通信众。尽管他们中有少数人曾居住文化发达的巴士拉和库法,但由于仍保留着游牧部落的习惯和风尚,故较之其他阿拉伯人而言,他们是阿拉伯人中最远离宗教文化、科技文化和社会文化的群体。此外,自该派诞生以来,其信徒始终保持着伊斯兰初期的质朴和本然,没有受到相邻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游牧的文盲、思想的单纯、知识的单一、文化的边缘,成为他们不能大量注释《古兰经》的首要因素。
第二,哈瓦利吉派自诞生以来,就处于连续不断的残酷战争状态中,使他们无暇致力于学术研究和著书立说。哈瓦利吉派与阿里交战、与伍麦叶和阿拔斯王朝的屡次交战,都使他们濒临灭亡。至10世纪末,除艾巴德派外,其主要支派都在战争中消亡。
第三,尽管哈瓦利吉派人数较少,但他们对哈瓦利吉派忠心耿耿,锲而不舍地坚守着本派的信仰教义,不逾章,不越制。他们认为,撒谎是罪恶之首,因此在他们看来,很多人因撒谎而走出了信士们的阵营。该信条产生的结果之一就是致使他们不轻易涉足《古兰经》注释,而是回避对经文大义的深入研究和注释。这是因为,他们害怕没有认知到《古兰经》的真理,反而对真主说谎而失去信士资格。诸如,某学者对询问他为何不注释《古兰经》的人讲道:“当我读到经文‘假若他假借我的名义,捏造谣言,我必以权力逮捕他,然后必割断他的大动脉。’(69:44-46)时,我就没有涉足注释。”[19]
鉴于以上原因,哈瓦利吉派没有留下丰硕的注释典籍。该派不仅在注释学领域如此,在其他学科领域亦如此。它在诸如教义学、圣训学、哲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领域遗留下的学术成果和文化典籍,大体都来自其分支派别——延续至今的、受穆尔太齐赖等派影响、与文化学术和社会发展同步亦趋的艾巴德派。从文化和学术的传承角度来讲,如果以注释典籍看待派别注释,因为艾巴德派留下注释典籍,所以该派的注释典籍,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哈瓦利吉派的注释。笔者将在下章中概要介绍该派注释的代表作、注释家穆罕默德·本·优素福·伊特菲什的《后世之本》。
[1]泰拉赫·本·欧拜杜拉因在625年的吴候德战役中的出色表现而被誉为“吴候德之鹰”。656年,他与祖拜尔·本·安瓦姆一起战死于骆驼战役。
[2]该词词源一说出自《古兰经》文:“谁从家中出走,欲迁至真主和使者那里,而中途死亡,真主必报酬谁。”(4:100)
[3]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7页。
[4]“大罪”,伊斯兰教法专用术语。阿拉伯语“凯比莱”的意译,指“严重罪行”。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违反《古兰经》、圣训和教义、教法而犯的罪行分为大罪和小罪两大类。大罪是以物配主、相信巫术、忤逆父母、活埋女婴、无故杀人、男盗女娼、放高利贷、侵吞孤儿财产、临阵逃脱、诬陷贞女、制造伪证和饮酒赌博等。犯了大罪的人应受各种不同惩罚,其中“以物配主”被认为是失去“伊玛尼”(信仰)的重罪,必须予以严惩。——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
[5]指北非的利比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摩洛哥。
[6]详见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