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立法与立信相辅相成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讲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伊斯兰教法尤其强调这一点。它的立法首先讲到人与真主的关系——法出自真主,故务必信仰真主及其法律,其次才涉及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首先,在伊斯兰教传统学科中,教义学直接论述的是关于真主及其属性、天使、经典、使者、前定、后世、复生、乐园和火狱等信仰问题,麦加篇的86章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先知穆罕默德迁徙麦地那后,穆斯林政权成立,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在麦地那降示的28章经文侧重说明了宗教功课和社会制度的立法。其次,“沙里亚”和“菲格赫”两个伊斯兰教法术语之间存在的区别,说明了《古兰经》律法经文与伊斯兰教义相辅相成。“菲格赫”是关于沙里亚法的知识,而“沙里亚”则有两层意义,即法律和信仰。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教义是教法的基础,它是内在的,偏重思想信仰,教法是教义的具体表现和实施,是外在的,偏重举止行为,尤其是宗教功课和伦理道德,它不仅在法的范畴,更在教义领域。因此,通过外在形式反衬内在信仰,更能反映二者相辅相成的必然性。《古兰经》由此及彼的严密结构,使人们认识到信仰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它具有的集信仰与奉法为一体的体制,对穆斯林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对他们的价值观有着强烈的感召力,潜意识地将二者紧密结合。“总而言之,《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法的基础,首先,它确立了法自真主意志而出的神圣立法思想。穆罕默德时代,《古兰经》是作为真主的启示而为信仰者们接受的,凡属启示皆为必须遵行的主命,皆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种广义的立法思想后来使《古兰经》成为最根本的法源,法不过是宗教教义在行为方式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宗教、道德、法律三位一体的观念。伊斯兰教具有上述三方面的内涵和功能,伊斯兰教法亦无例外。所以,后来形成的教法体系中固然包括大量属于社会立法的内容,但其中也包括不少属于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的内容,它们也都是‘法’。”[7]
基于以上特点,古今法学家和注释家都在原理原则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注释涉及法律的经文。例如,启示因人因事因时因地的特点,促使很多法学注释家,既可以采取分析性(综合性)注释经文的方法,诸章诸节地注释涉及法律的经文;也可以采取专题注释方法,整理和归纳涉及法律的经文,并给予专题注释。同样,律法与教义相辅相成的立法稳定性和灵活性,促使他们遵循其稳定性而不越雷池。这是因为,“伊斯兰教认为教法的基本内容和来自真主的启示《古兰经》和启示传达者穆罕默德的言行即‘圣训’,称它是神意法。立法者只能是真主和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其他人都不能成为立法者。凡是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任何权力不能违反它和超越它。”[8]“伊斯兰教法以宗教教义为基础,又是教义信仰的行为方式上的集中体现,基本上是属于宗教伦理性质的;其根本宗旨可以概括为‘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它是穆斯林民众待人接物、持身律己的行为准则,所以常被称为‘私法’。但由于‘遵礼守法’的观念是以宗教信仰为前提,以服从主命为出发点,因而更具有恒定性,历史上即使为之提供政治庇护的伊斯兰政权被推翻,穆斯林大众仍对主命坚信不移,仍严守伊斯兰教法。”[9]他们在坚守经文立法稳定的同时,也不应其恒定而墨守成规,而是运用《古兰经》赋予的灵活性,使伊斯兰教律学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应时代变化而变化,以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和时代发展情况。他们依照经训和法学原则,以“创制”精神,灵活注释立法经文,从而不至于僵化经文立法,“没有经、训明文规定的问题,才允许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的精神和原则,从事律例的推演和说明,这种推演和说明称为‘创制’(Al-Ijtihād),而不能称为立法。”[10]“教法学者从伊斯兰教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况出发,根据经、训原则发表意见,在研究教法和创制新律例时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11]
近现代以来,鉴于立法经文兼具稳定和灵活的二重性,为使伊斯兰教法符合较之以往截然不同的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现代派宗教理论家们只好在经注上做文章,即对经典作灵活变通的解释。他们大多把宗教性的启示同社会立法的启示加以区别,认为前者具有永恒的价值,而后者则应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划清这条原则界限,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把社会立法自神启领域里分离出来,以利于现代法治改革。事实上,正是从这项新的经注学原则出发,现代改革派在纯洁信仰的口号下,对一夫多妻制、蓄奴制、圣战观念、圣徒与圣墓崇拜等封建习俗给予一定的批判,对经典里有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赠予、妇女的权益、民商交易、刑罚等方面的启示,作了许多新的解释。这些新解释突破了传统经注学的束缚,起到了解放思想的积极作用,从理论上推进了伊斯兰国家的社会法制改革。为了破除传统偏见,现代派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口号:‘直接回归古兰经里去’,要求独立解释经典的权利。”[12]
二《古兰经》的立法内容
“伊斯兰教律学,是以《古兰经》、圣训为主要立法渊源,根据哈里发国家社会情况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法学思想体系。其内容除包括对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规定和刑罚的研究和正确理解外,还包括对诉讼程序、审判原则以及各主要法学派别的立法创制原理和对法律问题的不同见解等方面的探讨。”[13]
《古兰经》涉及法律的经文内容,毋庸置疑成为伊斯兰教律学的首要渊源。自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后,真主启示随之中断,而穆斯林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和民事问题日趋复杂,人们遂以《古兰经》教导,作为明辨是非、区分善恶行为、排除纠纷的依据。自伍麦叶王朝末期,教法学家们开始以《古兰经》中的‘律例’来审核当时的行政法规、私法实践和民俗习惯,以决定取舍。他们通过解释、扩展律例,从中抽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应用于各种案件中去,积累了大量的判例,构成教法实体的基础。到阿拔斯王朝初期,随着意见、公议、类比等法源理论的提出,教法学家们以各种方法来创制教律,解释、扩展、增补《古兰经》律例,形成教法体系。后经法学家沙菲仪系统论述,将《古兰经》立法作为最重要的法理依据,为广大教法学家所遵循。因《古兰经》为最高经典,故其权威性要高于以类比等方法推出的间接律例。以《古兰经》为立法的最高原则,从法理上确定了教法的神圣性质、地位和作用,使教法成为真主意志的体现。”[14]
细究《古兰经》涉及法律的经文,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上。
其一,关于穆斯林宗教功修和宗教制度的法律,即中国穆斯林通常所讲的“五大功课”,即念、礼、斋、课、朝,以及围绕这五大功课展开的相应叙述,如67节经文讲到“礼拜”(Al-alāh),32节经文讲到“天课”(Al-zakāt),13次讲到“斋戒”(Al-awm)。
其二,关于社会方面的律例经文,大致由五个部分组成:[15]
一是民法。诸如贸易(2:275);信托(8:27,4:58);信用(3:76、82);不得侵吞财产、提倡合法交易(4:29);不得侵犯孤儿财产(4:2、10,6:152,17:34);签订合同(17:35);公证(28:28);命令公平买卖、禁止克扣盘剥(70:33;83:1-3);债务(2:283,4:58);高利贷(2:275-279);许诺(5:89);抵押(2:283);借贷(2:245);代理(18:19);担保(3:37)等。
二是刑法。诸如凶杀(17:33、4:93);溺婴(6:140);偷盗(5:38);通奸(17:32,4:3);诬陷私通罪(24:4、23);抢劫(29:29);卖淫(29:29);饮酒、赌博、拜像和求签(5:90-91);叛教(5:33);同性恋(4:15-16,7:80-82,11:81-83);诬陷罪(33:58);不得食用自死物、血液、猪肉及非诵真主之名宰杀的动物(2:173);贿赂(5:42);伪证(25:72,7:33,22:30),以及其他有关刑事案件的律法经文。
三是家庭制度。诸如婚姻(2:180、230-236,28:27,33:24,33:49,58:2-4,65:1-7);聘礼(4:4、20-21);母乳喂养(2:233);赡养妻子和子女(2:233,65:6-7);禁止与之结婚的女子(4:23);女权(2:228);父子和亲属关系(4:3、7、33、135、180、214-215);遗承继承(2:180-181,4:11-12)等阐述有关家庭方面的律例经文。
四是社会体制。诸如团结协作(3:101、103,4:145、174,5:2,22:78);协商(3:159,24:62,42:38);和解(4:114、128,8:1,9:10);分裂的危害性(6:159);保卫战争(4:71-74,8:15-19);服从真主、使者和主事的领导人(3:132,4:58-59);战争与和平(3:111-112);战利品的处理(8:1);宗教信仰自由(2:256)、国际关系(49:9)等。
五是伦理道德。《古兰经》作为宗教经典,涉及了大到社会制度,小到个人修身养性。《古兰经》将伦理道德纳入法的范围内更是为了规范人的道德行为和伦理纲常,达到德法并举、德法互补的效果。这一主题通常紧紧围绕敬畏真主、崇拜真主、博得真主喜悦和远离真主不悦的思想境界展开。认为扬善弃恶是崇拜真主的方式之一,是个人修身立命的具体表现。这方面的经文往往与信仰的经文相提并论,如《古兰经》教导人:“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矜夸的人。他们中有自己吝啬,并教人吝啬,且隐讳真主所赐他们恩惠的人,我已为[他们这等]不信道的人预备了凌辱的刑罚。”(4:36-37)《古兰经》其他章节列举了伦理道德的规范,例如诚实(9:119),正直(11:112),向善(2:148),宽容(2:37、109),禁止亏待与主持公道(22:71),怜恤孤儿与关心乞丐(93:9-10),反对浪费与提倡节约(6:141),救济亲戚、孤儿和贫民(4:8),尊重客人(51:24-27,11:78),待人接物(24:61,80:1-12),家中礼节(24:58),以德报怨(13:22),勿滥猜疑、散流言、毁名誉(49:12),勿嘲讽(49:11),勿背谈(49:12),勿撒谎(17:36),勿嫉妒(4:54),勿虐待(4:36),勿自杀(4:29),勿听恶语(28:55),勿搬弄是非(68:11),勿作弊、勿欺骗(33:58),未经主人同意不得贸然入家(24:27-28),等等。这些经文,既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内,更在法律的范畴内,“所以,后来形成的教法体系中固然包括大量属于社会立法的内容,但其中也包括不少属于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的内容,它们也都是‘法’。”[16]
由上,“《古兰经》教律,包含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经文中具有法律内涵的律例有600余节,约占全部经文的1/10,其中关于教义、礼仪制度的教律,约400节(以麦加篇章为主);关于社会立法的律例约200节(以麦地那篇章为主,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律例集中于第2、4章外,其余律例散见于各章节),涉及民商、刑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司法与审判程序、国家体制、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等各个领域。据统计,关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法规约有70节;民商法规70节;刑事法规70节;司法与审判程序法规13节;宪法法规10节;国际关系法规25节。尤以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商、刑事法等,为教法各门类实体法的基础。”[17]
总之,《古兰经》律例经文,涉及穆斯林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随着时代发展,环境变化以及地域不同、民族差异、文化多元等,均被它直接或间接地涵盖。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各法学派,都无一例外地以律例经文为根本纲领,借此立法,寻求依据加以演绎,以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需要,而没有故步自封,囿于桎梏。因而,从先知穆罕默德所建立的麦地那穆斯林公社,到今天的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体系,均循《古兰经》律例经文作为国家立法的首要准绳和社会生活的指导原则。此外,有关宗教功修、伦理道德和修身养性的经文,对穆斯林更是影响至深,根深蒂固,无论时代怎样变迁,社会怎样发展,都恪守着这亘古不变的原则。可以说,《古兰经》立法经文构建的伊斯兰法律,无论是自上而下(国家到个人),还是自下而上(个人到国家),“它的内容反映了哈里发国家建立以来在宗教、政治、军事、经济、伦理道德、生活习尚等各个领域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及伊斯兰教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对穆斯林个人来说,它几乎把一个人从生到死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该行该止、该鼓励、该反对的各种问题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对信徒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