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布杜·巴基:《古兰经词语索引辞典》,贝鲁特思想与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
[12]拉吉布·艾斯法哈尼:《古兰经中的生僻词汇》,开罗安吉鲁·米苏尔出版社1961年版,第25-26页。
[13]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古兰经注释原理》,贝鲁特纳法伊斯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14]法赫德·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15]穆萨伊德·坦雅尔:《语言学经注》,利雅得伊本·焦兹出版社2001年版。
[16]周烈:《阿拉伯语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7]同上书,第148页。
[18]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3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页。
[19]哲拉鲁丁·苏尤蒂:《古兰经学通论》,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433页。
[20]哈迪·阿廷耶·迈特尔·希拉利:《语法学家与修辞学家视阈下的古兰经中的功能虚词》,贝鲁特国际图书出版社伊历1406年版。
[21]周烈:《阿拉伯语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参见阿里·阿卜杜·瓦希德·瓦费《语言学》,埃及复兴出版社1945年版。
[22]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4页。
[23]同上书,第88页。
[24]同上书,第383页。
[25]穆罕默德·萨义德·谭塔维:《古兰经语法辞典》,贝鲁特黎巴嫩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6]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古兰经注释原理》,贝鲁特纳法伊斯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27]《也门学者开发出首款古兰经语法软件》:http://www.gulanjing.com/html/shxw/2009-6/3/10_12_26_62.shtml.[2009-06-03]。
[28]余章荣主编:《阿拉伯语修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9]余章荣主编:《阿拉伯语修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30]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6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1页。
[31]余章荣主编:《阿拉伯语修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32]艾布·苏莱曼·罕塔布:《古兰经修辞阐释》,埃及知识出版社1968年版,第65页。
[33]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6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3页。
[34]余章荣主编:《阿拉伯语修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35]哲拉鲁丁·苏尤蒂:《古兰经学通论》,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5页。
[36]曼纳尔·敢塔尼:《古兰学》,利雅得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37]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6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2-113页。
[38]余章荣主编:《阿拉伯语修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页。
[39]同上书,第221页。
[40]同上书,第226页。
[41]同上书,第228页。
[42]同上书,第231页。
[43]法赫德·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44]法赫德·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45]法赫德·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10页。
[46]萨拉丁·阿卜杜·坦瓦布:《古兰经中的文学形式》,埃及国际出版公司1995年版。
[47]法赫德·本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第二节法学注释
学术界指出,《古兰经》的终极目标有二,一是确立正信(Al-‘aqīdah),二是树立正行(Al-sulūk)。[1]正信指导正行,正行实践正信,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古兰经》中涉及信仰的经文比比皆是,尤其是麦加篇的86章,详细阐述了立信及其内容,其核心就是中国穆斯林称之为的“六大信条”:“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使、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4:136)“他创造万物,并加以精密的注定。”(25:2)
《古兰经》确立“正行”的经文,即为涉及教律教规(Al-’akām)的经文,是“教律学”的基础。较之麦加章,麦地那篇的28章更多地叙述了教律法规,“为穆斯林确定了宗教仪规、社会规范、行为准则和处事原则,旨在引导穆斯林敬主顺圣,趋善避恶,立身处事。”[2]
一《古兰经》立法与特点
伊本·赫勒敦在《历史绪论》中,定义教律学为:“教律学就是认识真主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3]该定义开宗明义,伊斯兰法律的本质与世俗法律迥然不同,它是直接来自真主对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其基调是宗教性质,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立法。所以,单就法学界通用的术语“沙里亚”(Sharī‘ah)而言,亦语出《古兰经》,并通过该词明确提出,这部法律系真主所定,称为“常道”:“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应当遵循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节)“我已为你们中的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5:48)同样,《古兰经》第42章第13节和第21节分别用同样的词指出,《古兰经》确立了伊斯兰教法律。《古兰经》亦用“菲格赫”(Fiqh)一词说明,穆斯林要领会和理解真主所制定的律例法规:“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他们为何不这样做呢?每族中有一部分人出征,以便留守者专攻教义,而在同族者还乡的时候,加以警告,以便他们警惕。”(9:122)此外,《古兰经》还强调,穆斯林应当用真主的律例来“判决”(Al-akam),“一切判决,只归真主,他依理而判决,他是最公正的判决者。”(6:57)《古兰经》最后用“法度”(Al-udūd)指出犯罪必究,犯法必惩,“这是真主的法度,谁超越真主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65:1)
由上,伊斯兰教法源于《古兰经》,从法的本质来讲,其原则性和基调性因《古兰经》的永恒性而恒定,变化的是对它的分析、研究和注释,“《古兰经》立法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相当于一部法律的‘总纲’,而它的细则,尚有待于后世去制定。”[4]这是因为,《古兰经》立法“最突出的影响是神圣立法,即法自主命而出的思想。世世代代以来,《古兰经》不仅是广大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最根本的一部经典,而且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征,要求国家、社会和个人无条件地予以服从。它所提出的宗教道德法律规范,经过后世的扩展和增补,成为伊斯兰教法最基本的渊源。法的神圣性、永久性和不谬性,法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因袭传统观念、理性火花的止熄,无不与此有着直接的关系”[5]。
作为伊斯兰教法律渊源的《古兰经》,其立法本质因与世俗法律截然不同,因而就有其自身的立法特点,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历代法学家和注释家对它的注释。其立法特点大致如下:[6]
(一)因人因事因时因地
任何法律书都是分门别类,条理分明。《古兰经》由于不是一部专门针对法律的经典,因此其律例经文则不然。它既没有分门别类,也没有整章地专门阐述某一案例领域,而是根据背景,因地制宜。例如,禁酒经文因三种情况问世,第一次指明饮酒不利健康,第二次因个别穆斯林醉酒礼拜而禁酒,第三次则因其麻醉理智而被彻底禁止。又如,麦地那奥斯和哈兹勒哲两族旧仇复发几乎挑起血衅斗争,故降示了要求团结、避免分裂的经文:“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类似经文不胜枚举,对于教法的演绎,需要专门研究和注释《古兰经》的降示背景。
(二)以点带面
《古兰经》仅仅是30卷,立法经文仅占全经十分之一,散见于不同章节中。这些经文一般都作原则性提示,不逐一详解,只是以点带面地引申于其他类似问题和情况。例如禁酒经文,法学界将其引申于所有麻醉理智的物品,如海洛因等都在禁酒范畴内。教法学界以此类推,注释和运用律法经文。
(三)制定刑罚
《古兰经》确立的刑罚分为三种:一是固定刑(Al-udūd),即鞭笞和断手,例如凡诬告贞洁妇女者鞭笞八十(24:4),凡通奸的男女各鞭笞一百(24:2),凡偷盗者断其手(5:38)。二是抵罪刑(Al-qi),例如杀人偿命(5:45,2:178-179,7:33),叛教处死(5:33)。三是赎金刑(Al-kaffārah),例如,如果因误杀而被害人的家属同意,可以赎金抵罪(4:92)。《古兰经》没有明文制定的刑罚,如饮酒、赌博、伪证、欺诈、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短斤少两、否认借款、同性恋、兽奸、食用自死物、血液、猪肉及非诵真主之名宰杀的动物、放弃宗教义务等构不成上述三种刑罚的案例,教法学家则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演绎、创制,处以或监禁、或流放、或鞭笞、或斥责,以示警训。但《古兰经》刑罚的特点是将更多处罚留在了后世,例如逃脱法律制裁和没有履行宗教功课的人,等待他们的将是后世火狱的刑罚,“这些是真主的法度。谁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将使谁入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谁违抗真主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真主将使谁入火狱,而永居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4:13-14)这种预示性惩罚,在《古兰经》中屡见不鲜,深深影响着穆斯林的言行,促使他们凡事权衡利弊,三思后行,潜意识地使自己循规蹈矩地生活。
(四)立法形式
《古兰经》立法经常以命令与禁戒、许诺与警告的语态交叉出现。这类经文非常广泛,不单是直接涉及法律的经文多在黄牛章和妇女章,广义的经文几乎贯穿了整部经典。
(五)立法的稳定性
《古兰经》不仅是引导世界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经典,而且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征。它规矩着穆斯林现实生活的准则,千百年来穆斯林对其推崇备至。从四大正统哈里发时期到今天的伊斯兰教法律界,都只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和需要,恪守原则,注释律例,以此为据。
(六)立法的灵活性
圣训是对《古兰经》最权威的注释,法学是对《古兰经》的具体运用和演绎。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当出现涉及法律以及其他事例而圣门弟子不明白时,就请教先知穆罕默德解释。据此,《古兰经》中没有明确指出的方方面面,则有圣训加以注释和延伸,构成了伊斯兰法律的第二法源。圣训对法律经文的阐释,说明了《古兰经》立法在原则不变情况下,具有相对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