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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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土地承包(1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其转让。目前,农民进城发展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有的是带着美好的希望进城淘金,但过后发现世事艰难,想打退堂鼓;有的是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他们通常都是合同工,合同终止即失去生活来源;有的是在城市开公司,办企业,做老板,已在城镇置业安家;有的是在城市上学;有的是通过招聘等形式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当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时,就可能回到他们土生土长的故乡,依靠他们承包的土地维持基本的生活。法律应当考虑他们的现实状况,为他们的生存负责。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要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不具备这一条件转让土地不应允许。至于什么叫“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学教授;有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支付救济金、生活保障金;进城投靠子女颐养天年,不再回乡种田等。有一点是明确的,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

2、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转让,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内部关系,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债还钱或者游手好闲,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花光吃净后,又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障或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的情况。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予以准许。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件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其二,受让方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要求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已经转让的部分,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可见,方某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进行转让自己承包的土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9、“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宣讲要点】

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在转让承包经营权时,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典型案例】

梅某是某乡永富村的农民。2008年,梅某承包了邻乡的一片荒山,经过十年的治理,荒山覆盖上绿色的树木,收益较好。由于长期辛苦劳累,梅某身体状况江河日下,已经不适合再继续进行荒山的治理,因此,梅某想将他承包的荒山转包或者出租出去。经过友好协商,梅某将这片荒山转让给了本村的农民张某。邻乡乡政府知道此事后,派人告诉梅某,称梅某未经发包方同意,自行转让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梅某不解。

【专家评析】

由于以非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福利和保障农民生活的性质,“四荒”土地的承包主要为了更好地充分利用荒地资源,开发荒地,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其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流转一般不会给承包方的生活带来危险,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当承包方依法取得其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时,它便成为承包方的具有物权性质的个人财产,承包方有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不像家庭承包的土地那样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我国《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因此,梅某邻乡政府称梅某未经发包方同意,自行转让荒山承包权行为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梅某可以依法自主采取转让方式流转自己的荒山承包经营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0、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不可以抵押;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可以抵押。

【典型案例】

裴某是某乡致富村的农民。2002年1月,裴某承包了乡里的一片荒山,十多年的经营使荒山换了绿装,林木的旺盛使得裴某产生了开办一个木材加工厂的想法。2012年8月,由于资金缺乏,裴某想到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抵押,裴某最重要的资产就是自己承包的荒山。但裴某不知荒山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

【专家评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另一种是通过其它方式,即对“四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是有相关限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简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不可以抵押;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可以抵押。

本案中,裴某的荒山承包经营权,如果是家庭承包性质,不可以抵押;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则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以抵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51、能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商业活动?

【宣讲要点】

土地承包方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入股的主体只限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入股只能从事农业经营,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企业活动;入股是从事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乡胜利村的农民。某乡准备建立一个木材加工厂,在全乡范围内筹资。张某听说此消息后,想入股,但是储蓄不多,于是张某决定将自己的渔塘的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但张某到乡里办手续时,该乡工作人员告诉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价入股从事商业活动。张某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