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取得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因此,土地承包方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入股的主体只限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它是有土地经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第二,入股只能从事农业经营,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第三,入股是从事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入股后,承包经营关系主体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仍然可以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保障基本生活。
但我国《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本案中,农民张某拥有的是渔塘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我国《森林法》规定的范围,所以他不能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5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能否要求受让方对其投入给予补偿?
【宣讲要点】
承包方投入提高承包土地的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典型案例】
黄某是某乡胜富村的农民。2008年起,黄某出乡打工,从事家庭装潢,几年的拼搏奋斗使黄某已经有自己独立的事业。目前黄某自己开了一家装潢公司,生意红火。黄某在县城买了一幢商品房,把妻子孩子全接了过来,家里的土地准备转让出去。黄某的妻子这几年在家也没闲着,土地经营得很好,生产力有明显提高。经人介绍,同村的农民王某打算接黄某承包的这块土地。在协商过程中,黄某希望王某对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补偿,遭到王某的拒绝。
【专家评析】
土地生产能力与土地的肥沃程度是有很大关联的。而土地的肥沃程度又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提高,它需要耕种者持续不断地努力保养,如果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对农户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提高地力的投入给予补偿,很容易造成掠夺性经营的短期行为,从而破坏地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承包地的投入,包括为增加地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浇灌修渠、打井、安置喷灌设施,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对承包地投入补偿多少,以什么方式补偿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地投入的补偿应当与其投入的价值相当,投入方不应漫天要价,接受承包地的一方也不应恶意压价,要公平合理,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中的补偿问题。
本案中,黄某可以要求受让方王某对其提高地力的投入给予补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3、不服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重新调整土地,村民能否集体参加诉讼?
【宣讲要点】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典型案例】
由于某村人多地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村委会决定重新普遍调整村内所有已承包的土地。村内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各占一半左右,反对一方打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数众多,不知如何进行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集团诉讼的问题。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其中代表人数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编者注:2012年新修改前的)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中,例如发包方违反民主认定原则,没有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时部分村民如果要求起诉的,往往人数众多。
依据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推选代表人的程序一般为:(1)首先由人数众多的一方的村民全体召开会议,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人,由全体人员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整理推选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推选材料,并向法院提交;(2)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则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再由人数众多的村民协商确定代表人;(3)如果对法院提出的代表人名单还是不能协商确定,则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讲的诉讼代表人与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的模式不是一个概念。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确定的一项新制度,即“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户代表人是代表农户(家庭)参加诉讼,农户才是诉讼当事人,农户代表人只是农户的代表,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而《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属于集团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诉讼当事人之一,被代表的人也是案件的当事人,是“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不服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重新调整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的土地,由于该部分村民人数众多,不能同时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因此,村民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54、发包人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何种责任?
【宣讲要点】
发包人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0年,某乡农民袁某以每亩90元的承包金承包了某村170亩荒芜的土地,双方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处依法为其作了公证。为改变土地面貌,袁某对土地进行了上万元的投资。2012年春天,这片多年未曾收获的土地复苏了,第一次向国家贡献了34吨小麦、70吨甜菜。然而,该村的一些干部们眼红起来,开始寻找种种借口,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刚刚出现生机的土地,袁某据理力争,不同意解除合同。公证处也做了说服工作。但是,村干部们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意孤行。2012年9月,将袁某刚刚种上的38亩小麦犁掉;2013年4月,村支书领来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强行把袁某种植的甜菜中划出50亩,当场分给其他村民。此时袁某的甜菜地已经长出了绿油油的甜菜苗时,一些村干部竟不顾袁某一家人的苦苦哀求与阻拦,将拖拉机强行驶进甜菜地,将菜苗全部犁掉。由于发包人的一再破坏与干扰,使袁某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仅为此付出的耕种费和种子费就达4000余元,一年的经济损失不下万元。忍无可忍之下,袁某将某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专家评析】
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人)凭借行政权力,采用强制手段干扰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农业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这些规定为承包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承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利,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承包人而言,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补救方法。它既可以由承包方直接要求发包方承担,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承包方合法民事权利,裁判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制裁承包方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就发包方而言,是发包方因违法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第54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违反本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