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八十八、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污染环境的后果。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刑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了三档处罚,对实施了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如何理解公私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典型案例】
陈某、王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被告人,陈某,男,58岁,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某,男,36岁,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1995年起,就委托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从某国进口可以用作生产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些废物进口都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领取了废物进口许可证。在废物进口过程中,某国的一家垃圾处理公司找到被告单位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只要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提供的垃圾运出该国境外,不仅不收钱,而且每吨废物还支付处理费、运输费250美金。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联系,让其弄到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利润对半分成。1997年10月,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A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从该国进口固体废物8000吨,经过海关检查运进境内。除少部分由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作原料外,其余的固体废物,由两被告人共同运输到某市相邻的一山区倾倒。同年12月被环保部门查获。
A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被告人陈某、王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行为也均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据此,该法院依照《刑法》第339条第1款和346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某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经营A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所经营的A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期间,为了获得外国处理垃圾的额外费用,由某市东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进口了8000吨的固体费用,就两被告单位从境外进口固体废物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由于二被告单位在进口固体废物后,并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而仅将部分固体废物用于生产,其余固体废物则直接倾倒。从主观方面而言,二被告单位明知违法直接倾倒固体废物会导致污染环境的后果发生,确放任此种后果发生,因此,存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故意。从客观方面而言,二被告单位合谋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后,不依法处置,而是直接倾倒处理,且处理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符合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二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陈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经营决策者,亦应一并定罪处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客体是国家对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可以进口,但必须严格依法由环境部门颁发"进口废物批准证"并接受国家商检部门、海关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进口废物做原料。否则就是擅自进口。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如何处罚?
对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法》第339条规定了两档处罚,第一,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本罪主观上有将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目的,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上仅是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