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高某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被告人,高某某,男,37岁,某市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7年8月该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从国外直接进口固体废物10000余吨。固体废物运到某市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公司准备投入生产时,由于机器设备对这种固体废物利用率较低,生产速度很慢。公司仓库容积有限,一些固体废物只能堆放在露天。由于日晒雨淋,堆放时间过长,部分固体废物严重变质,不能再作原料利用,并给当地造成重大污染,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单位某市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鉴于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39条、346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某市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专家评析】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从境外进口固体废物需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后,视进口废物的种类依法向国家环保部或省级环保厅申请,获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方能进口。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市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明知进口固体废物须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在申请后未获得批准时,仍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其主观故意明显。且由于被告单位不具备处置固体废物的能力,导致进口的大量固体废物无法及时处理,造成当地环境重大污染、公司财产严重受损,其行为符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依法定罪处刑。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故亦应依法受刑罚处罚。但考虑到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也是恰当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经济鱼类幼鱼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不合乎保护鱼类资源要求的捕捞工具、方法,如渔网的网眼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以及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会具有营利目的。
2、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为首抗拒或者聚众非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抗拒渔政管理,对渔政人员有殴打、辱骂情节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标准?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有些捕捞行为,虽然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但是如经过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捕捞,不构成犯罪。对于一些情节尚不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13日,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仓房胡坡水域非法捕鱼时当场被某县水产局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收缴抬网及小鱼20斤。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因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而分别被该县渔政部门口头警告和罚款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6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从时间上看,被告人沈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实施捕捞行为,在禁渔期、禁渔区违反国家规定捕捞水产品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沈某适用了国家禁用的渔具进行渔猎行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沈某在此前已被警告和罚款的情况下,仍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其主观犯意明显,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故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九十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捕猎者违反上述规定,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均属非法。对于猎捕者有猎捕证,但违反猎捕证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或者使用军用武器、弹药、炸药进行猎捕的,均属于非法猎捕。
4、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大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的水产品。(2)客观表现不同。非法捕捞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四个禁止性"规定,即在禁鱼区、禁鱼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而本罪没有这个规定。(3)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要求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就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冶某某、谭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996年5月,被告人冶某某、谭某某在谭木沙(在逃)的组织策划下,与他人一起组成8人捕猎团伙(6人在逃)。他们驾驶两辆北京吉普车和一辆"东风"牌货车,携带两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6000余发,从格尔木市出发,在新疆、甘肃、青海三省区交界处的阿克赛沙滩附近,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170只。返回格尔木市后将120张羚羊皮倒卖,得赃款30000余元,剩余50张藏匿于被告人冶某某家,案发后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查获并依法没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冶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参与捕猎团伙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首先,从被告人冶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对象看,二被告人捕杀的为藏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杀此类野生动物需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其次,从被告人冶某某、谭某某的主观方面分析,二被告明知藏铃羊属于濒危野生动物,为了经济利益仍故意猎杀,犯罪故意明显;再次,从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看,二被告不仅实施了猎杀藏羚羊的行为,而且猎杀的藏羚羊多达170只,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