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11月7日)
三、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
(一)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案件,对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如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古石刻、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等),不以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限;尚未确定的,可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四)任何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生产中发现珍贵文物,不听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劝阻,以致破坏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八、过失损毁文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过失损毁文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过失损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被损毁的文物价值巨大,或者无法修补等情形。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该损毁行为是行为人为实现危害结果之外的其他目的而实施的。(2)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对过失损毁文物罪如何处罚?
对犯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根据《刑法》第324条第3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靳某过失损毁文物案
被告人靳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于2000年1月15日2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天安门城楼驾驶白色昌河面包车,欲由北向南驶入长安街。当该车行至金水桥主桥北侧桥头时,撞上主桥北端拦挡行人的防护绳(绳子拴在桥北端东西两侧汉白玉栏杆),绳子两端各2块汉白玉栏板被拉倒,形成粉碎性破坏。经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现场勘察鉴定:桥北端东西两侧长度各约4米的汉白玉石柱、石栏板和抱柱石各一块全部损坏,残破断裂数十块,已无法修补继续使用。该委员会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建国后在北京尚属首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被告人靳某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行为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靳某判处刑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专家评析】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靳某无视禁行标志,驾驶机动车进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文物损毁的结果,但其没有预见,从而发生全国重点文物损毁的严重后果,靳某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靳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毁文物的危险,但其没有预见,造成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十九、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向外国人出售或者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文物出境情形包括出境展览和国务院批准因特殊需要出境,而且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对于个人收藏的,但属于上述等级的文物,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私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允许。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收藏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却故意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向外国人私自出售、赠送。如果行为人不知晓自己收藏的是国家禁止出口文物而向外国人私自出售、赠送的,不成立本罪。
2、对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如何处罚?
对犯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区别?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相比较,大致有以下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范围较窄。(2)客观表现不同。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采用运输、携带等方式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出国(边)境,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售或赠送给外国人。(3)犯罪目的不同。走私文物罪只能是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既可以是牟利为目的,也可以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赠送行为。
【典型案例】
林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案
1997年10月,被告人林某收到其在美国某大学自费留学的儿子的来电称,由于其近期学习紧张,无法的打工自赚学费,而校方规定的最后缴费期限截止到当年11月底,否则按自动退学论处。收到儿子的来电后,林某四处为儿子筹集学费,东拼西凑后,尚欠5000元没能筹集到。于是,为了不让儿子失学,林某将其祖传的如意镶宝石金带钩以2000美金的价格出售给某合资公司的外方董事长,经鉴定,该金带钩为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该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林某由于儿子出国留学需要筹措学费,但因其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将自家祖传的文物出售是合法的行为,而未想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林某将祖传的如意镶宝石金带钩以2000美金的价格出售给某合资公司的外方董事长的行为之所有构成犯罪,理由是:第一,从主观故意而言,林某具有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的故意,所谓出售即收取对价后转让所有权,林某为获得儿子的留学费用,具有将如意镶宝石金带钩的所有权以2000美元的对价转让给外国人的故意;第二,从本案的犯罪对象而言,林某家祖传的如意镶宝石金带钩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第三,从客观方面而言,林某确实实施了私自将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转让给外国人。故林某的行为构成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七十、倒卖文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倒卖文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倒卖,是指单纯的出卖或者出于出卖的目的买进文物,继而出卖的行为,客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成功出卖。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2、对倒卖文物罪如何处罚?
对犯倒卖文物罪的,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1)多次倒卖;(2)倒卖文物的数量较大;(3)获利数额较大,等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流失,或者大量珍贵文物流失,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两层意思:1、指无权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收购和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利。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2、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或者拍卖的文物,从中牟利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以及有收藏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文物保护法》第56条规定,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审核。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4、如何区分倒卖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罪的区分主要有:(1)售卖对象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售卖对象既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罪的售卖对象是外国人;(2)行为对象不同,倒卖文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3)主体范围不同,两罪的犯罪主体虽然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罪的主体通常是收藏文物的单位和个人。
5、倒卖文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倒卖文物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客观上也属于从事国家禁止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依法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