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献血主体。
实行无偿献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每个公民均应积极参与。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关于特定人群率先献血的义务。
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和1984年起在全国倡导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各地方进展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全国医疗用血的大部分仍来自非无偿献血者。为了大力推行无偿献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草案在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及现役军人应当率先履行献血义务,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关于无偿用血。
草案在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用血”,体现了公民献血义务和用血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临床用血实行自身储血、家庭储血和单位互助储血;并且明确规定,“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防止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