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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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的说明(1)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陈敏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献血法的必要性

一是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临床用血在临床治疗和战备中起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医疗用血量约800吨,年供血约400多万人次。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我国医疗用血的大部分来自非无偿献血者,并且医疗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供血队伍相对不足。

二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非无偿献血者频繁供血,造成血液质量下降;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公民义务献血甚至强迫他人卖血、从中牟取暴利提供了土壤,更为血源性疾病传播提供了温床。这种状况使临床医疗用血质量得不到保证。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是杜绝上述隐患的根本途径。

总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根本改变我国献血工作落后局面的迫在眉睫的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制定献血法的可行性

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目前,已有10个省级和11个市级人大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范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上海、北京公民义务献血已分别达到医疗用血的70%和55%。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通过大力宣传,深圳市今年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用血的50%。1990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标准,以规范血液管理工作。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已拥有完备的采供血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全国批准设置了253个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和运输工作。国外的立法和国际组织对献血工作的建议也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这些都为制定献血法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