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保障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健康。
为了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草案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规定了献血的公民献血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同时规定了每次献血的数量和献血的最短间隔期、不宜献血和不得献血的人员。第二,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五)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无偿献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是哪一个行政部门所能单独承担的。我国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较好的城市的成功经验证明,无偿献血工作的广泛开展必须以政府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为保障,以强大的宣传教育作后盾,才能取得显著成效。因此,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同时,草案对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且要求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以保证献血法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现行有效的做法并考虑到军人献血工作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军人献血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六)关于本法的施行日期。
目前,无偿献血在临床用血中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在10%以下。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无偿献血,需要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的工作量也很大。同时,鉴于一些地方人大、政府关于献血的规定与无偿献血制度尚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根据献血法作相应的修改。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避免短时期内用血紧张,本法在公布后需要留有比较充裕的准备时间。因此,草案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