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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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我国最新的振兴十大行业的税收政策(5)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如,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在增值税新政策下,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首先应弄清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确保新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同时,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数额,合理安排设备购进时间,使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能及时得到抵扣。

(二)汽车产业的数据看点

统计资料显示,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汽车产量由200万辆迅速攀升到2008年的接近千万辆大关,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2007年我国汽车工业总产值达15556.2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15%左右。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我国汽车产销结束了连年高速增长的势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前不久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增幅双双回落,同比增长5.21%和6.70%,分别比上年同期回落16.81个百分点和15.14个百分点。行业经济效益增速下滑明显,全国19家汽车重点企业利润出现了负增长。

(三)汽车产业的规划亮点

培育汽车消费市场。2009年国产汽车销量要力争超过1000万辆,未来3年每年平均增长10%。

推进汽车产业重组。国家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四)汽车产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5个百分点的车辆购置税,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在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方面,企业兼并重组时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税,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还会涉及增值税等,税收处理上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上述规定仅是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

契税: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国家一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人士认为可能在消费税、购置税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

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纺织工业的税收政策

(一)纺织工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开发新产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2.要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

3.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完善准入条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给予优惠支持。

4.要优化区域布局。东部沿海地区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建设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

5.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对基本面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减轻纺织企业负担。中央、地方和企业都要加大棉花和厂丝收购力度。

(二)纺织工业的数据看点

受国际市场需求疲软、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2008年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纷纷调整了生产节奏,以减产、削减存货等方式,来应对市场变化、缓解经营压力。据统计,2008年我国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4780.61亿元,同比增长13.73%,增速比上年下滑了8.84个百分点。纺织行业经济效益出现了2003年以来的首次利润下滑局面。2008年1月-11月,全国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42.25亿元,同比下降1.77%,增速比上年同期下滑了38.76个百分点;利润率为3.45%,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14%。

(三)纺织工业的规划亮点

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扩大国内消费,开拓农村市场;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中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纺织行业技术进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有品牌。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国家支持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

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东部地区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

(四)纺织工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纺织企业的融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