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工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全国造船完工量2881万载重吨,同比增长52.2%,增幅比上年提高21.8个百分点;全年出口船舶完工量2107万载重吨,同比增长41.4%。全国规模以上1242家船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143亿元,同比增长59.8%。去年我国船舶企业承接新船订单为5818万载重吨,同比下降了40.9%。
(三)船舶工业的规划亮点
扩大船舶市场需求。国家加快对老旧船舶的报废更新,积极发展专用船舶;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份额。
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新型海洋工程装备,鼓励开发海洋工程动力系统和配套设备。
积极发展修船业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修船业务,规范发展拆船业,增强大型船舶等设备的修理和改装能力。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国家鼓励骨干船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
(四)船舶工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改造、节能减派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船舶工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列为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享受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即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上述船舶、设备也是船舶工业振兴的重点。记者了解到,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还没有结论。
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和单壳油轮淘汰,涉及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老旧船舶报废中,有关企业应关注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作好统筹安排。
船舶出口可享受“先退税后核销”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规定,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企业,如果符合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等条件,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可以让企业及时获得退税,减少资金占压,对企业很有利。
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为了支持船舶出口,对出口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先退税再结算”办法,对企业更加有利。
六、装备制造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装备制造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依托高效清洁发电、特高压输变电、煤矿与金属矿采掘、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实现重点产品国内制造。
2.要结合钢铁、汽车、纺织等大产业的重点项目,推进装备自主化。
3.要提升大型铸锻件、基础部件、加工辅具、特种原材料等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4.要推进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和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
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支持装备产品出口;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强企业管理和职工培训,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鼓励科研院所走进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壮大研发队伍。
(二)装备制造业的数据看点
2008年,我国装备工业完成总产值92618.62亿元,较2007年增长23.77%。但是,下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的同比增速却逐月降低,从9月开始逐月同比增长从23.74%降到18.91%、13.01%、8.88%。同时,国家统计局重点监测的108种装备产品中,去年全年有31种产品的累计产量出现负增长;下半年产量出现负增长的重点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其中9月有45种,10月有47种,11月有67种,12月有71种。
(三)装备制造业的规划亮点
依托高效清洁发电、特高压输变电、煤矿与金属矿采掘、天然气管道输送和液化储运、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重点工程,有针对性地实现重点产品国内制造。
结合钢铁、汽车、纺织等大产业的重点项目,推进装备自主化。
提升大型铸锻件、基础部件、加工辅具、特种原材料等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推进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和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
(四)装备制造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汽车产业适用的增值税转型、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装备制造业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装备制造业是我国较早提出要振兴的产业。200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振兴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该意见决定调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在2007年后连续发布公告,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2008年9月发布《关于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明确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作为转型的配套措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机械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实现设备国产化,对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记者了解到,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还没有结论。
2008年以来,为了推动机械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出口,国家逐步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七、轻工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轻工业的规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2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1.要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改善外贸服务,保持出口市场份额。
2.要加快技术进步。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3.要强化食品安全。整顿食品加工行业,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召回和退市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要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5.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推动产业转移,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6.要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轻工产品质量。
会议决定,对部分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限制。进一步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加大对中小轻工企业的财税和信贷支持。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将微波炉、电磁炉两类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并将每类产品每户只能购买一台的限制放宽到两台,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
(二)轻工业的数据看点
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消费信心下降,消费市场萎缩,轻工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出口依赖型以及原料对外依存度大的行业受冲击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1月-12月,轻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93898.04亿元,同比增长24.54%,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4.67个百分点。
轻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08年1月-11月累计实现利税6278.15亿元,同比增长19.88%,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12.35个百分点;实现利润3882.46亿元,同比增长18.53%,增幅比上年同期减少19.27个百分点。在进出口方面,轻工产品进出口额增速双下降。去年轻工业累计出口额3092.3亿美元,同比增长14.48%,比上年同期增幅减少4.74个百分点;累计进口额达到799.9亿美元,同比增长15.68%,比上年同期增幅减少5.3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