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问题】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回答】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3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主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3、专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三)什么是固定资产、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不动产及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及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构筑物是指:人们不能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例如水塔、烟囱、堤坝、蓄水池等。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如树木(栽种于土地中)。
(五)怎样抵扣符合条件的购进固定资产?
凭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购进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为一次性抵扣。
(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征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我省);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达到三个条件的)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免征增值税。
(七)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八)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如何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是统统可以抵扣
(一)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17%、13%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其运费可以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仅限于设备类。在2008年12月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仍然是设备类。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1.除了房地产企业以外的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计算增值税
按照2008年11月同时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不动产是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所以,房地产企业和工业、商业等企业在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计算增值税,而是计算营业税,作为购买方,当然也不能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也不计算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也不计算增值税,而是在预先收到款项时,作预收账款挂账,同时按照税法的部分税金计算可以采取收付实现制的规定,上缴税金在先,计算营业税在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8月7日颁布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属于上述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5.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一般纳税人,都只能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更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不区分购进年限。
3.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核算与存货的会计核算一样,同样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核算
1.购进的增值税单独核算不计入其成本中
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在会计上的核算仍然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2.一般纳税人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
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
3.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
4.一般纳税人旧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的核算
(1)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增值税转型之前购进的,购进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0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在按评估价值180万元出售,由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80×4%×50%=3.6万元。同时相当于享受免征增值税=180×4%×50%=3.6万元的优惠。
(2)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之后购进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
委托代销;受托代销;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