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增值税转型会计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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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4)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特定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是指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是指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是指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非黏土砖。①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②混凝土空心砖;③烧结页岩砖。二是砌块。①混凝土小型砌块;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③石膏砌块。三是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②纤维水泥板;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⑤钢丝网架夹芯板;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⑦金属面夹芯板;⑧复合墙板。

上述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1)非黏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①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②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③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l1968-1997的技术要求);④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1”698-1998的技术要求)。

(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②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_1996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I3029-1995的技术要求)。⑤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⑦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⑧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6.西部大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力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7.核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生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通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上述政策:①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②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③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④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三、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5.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7.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从事减免税项目时的分别核算义务(第16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释义】

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的,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就必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项目。当然,如果纳税人仅从事一项免税项目,或者一项减税项目,则没有必要分别核算。分别核算的前提是不同经营项目所享受的增值税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