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第8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低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计算抵扣
①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没有变化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注意:仅限于经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②运输费用抵扣的计算增加了哪些制度?
在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由于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运输企业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运费抵扣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
C.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套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D.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
E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金额。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F.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
G.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发票,均不得抵扣。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2)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的新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外购货物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进一步规定:
①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并将固定资产的定义重新界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②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③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④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个人消费及个人交际应酬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仅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
3.烟叶税可以并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吗?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例:某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并缴纳了烟叶税。已知该收购人支付的收购价款20000元,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是:烟叶收购金额=20000×(1+10%)=22000(元);烟叶税应纳税额=22000×20%=4400(元);准予抵扣进项税=(22000+4400)×13%=3432(元)。
4.购置税控收款机支付的增值税准予抵扣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5.应该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中央空调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应该向建设单位开具什么发票?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1日。
中央空调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售中央空调,同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可以给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具全部价款吗?
【答复意见】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贵单位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调试中央空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混合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据此,贵单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建筑安装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6.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可以扣减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即销货退回或折让时,销售方应减计销项税额;购货方应减计进项税额。
7.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该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吗?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
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该成本计算公式中,如果属于进口货物,完全适用,如果是国内购进的货物,主要包括进价和运费两大部分。
8.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额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或:=(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或:=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制药厂5月采购原材料发生进项税2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3万元,难以划分征免用途的进项税8万元。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5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15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
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10÷(50+15)]+3=4.23(万元)。
9.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1)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由于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针对的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要进行区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①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②取得的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的办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③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大型超市的联营收入提成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7日。
请问超市与进入超市的业户联营,从营业额按比例提成,请问.该提成收入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增值税?
【答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超市向业户收取的按营业额比例的提成属于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