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有扣缴义务人是新增加的规定吗?
本条规定表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交易地点。此规定是将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中的第34条规定上升为条例。
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由于我国税务机关对这样的境外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因此,难以征收相应税款,为此,税法设计了扣缴义务人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源的流失。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税务机关可以控制该经营机构,此时,就不需要设置扣缴义务人,由其经营机构申报纳税人。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代理人,因此,以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既没有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则税务机关只能控制购买方,因此,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
(1)应税劳务,是指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只有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才有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税法没有设立扣缴义务人制度,境内代理人和购买方都没有扣缴税款的义务。
(3)“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并且居住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365天的人。对于企业而言,就是指依照外国的法律注册成立并且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释义】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吗?
对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如果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由于发票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一旦开具发票,对方就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因此,只要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立即产生了,无论是否收到销售款项。此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
2.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吗?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即可确认销售实现。不需要再使用提货单给购买方。故删除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内容。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说明:由于目前小企业中仍有“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因此相应条款予以保留。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说明: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又考虑实际规定。对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说明: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大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方式,由于生产工期较长,虽属于预收货款销售货物方式,但比照分期收款方式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内容。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说明:修改了代销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加了“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内容。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
七、增值税的征收机关(第20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关只有税务机关吗?
增值税在我国的分税制体制中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和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是同时缴纳的,因此,由海关一并征收和管理。
(二)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其中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该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后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增值税税=关税完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释义】
增值税实行严格的属地化管理。原则上应当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应税活动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我国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为75%,地方为25%。增值税在哪里缴纳直接涉及各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各地税务局都比较关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收人是统一调节分配的,因此,同一县(市)内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管理相对比较宽松。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对于固定业户而言,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汇总纳税的审批权有变化。在“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中增加了“财政部门”。
2.固定业户出外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开具证明,则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注意:增加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的“应税劳务”提法。
3.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没有固定的机构所在地,因此,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注意:增加了“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规定。
4.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纳税地点与关税的纳税地点是相同的,也就是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注意:取消了申报主体的限定。旧条例要求“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只是规定“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至于是谁,没有加以限制。
5.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专门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释义】
(一)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以一个季度纳税的期限,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不过,一般纳税人仍然是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二)纳税期限延长。
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天→15天。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也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并且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
(三)增加了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时间。
注意: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和解缴税款的时间规定。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释义】
企业进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期限也是规定的15天吗?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5日,与国内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相一致。
这一改革也是与我国关税的税款缴纳期限相一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但如果《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发布的涉及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不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仍然有效,不需要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重新发布。注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次下发的有关增值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